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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美丽乡村建设的三个关键问题

精准扶贫 2019-06-08 19:018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国务院已经2008年7月公布施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条明文规定:“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这一规定提出了乡村建设与保护发展的重要关系问题。

  与传统“保护”问题。湖南省第11次党代会对美丽乡村建设给出了明确构想,“打造一批有历史记忆、地域风貌、文化魅力、民族特点、产业优势的湖湘精品特色村镇”,对乡村经济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应该同步推进做出了要求。但是,现实中,美丽乡村建设如何实现“发展”与“保护”二者的完美结合呢?在湖南各地调研时发现,已经挂牌命名的“湖南美丽乡村”或多或少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的村明明有比较悠久的历史,也有一定文化内涵,但却是靠新村部楼、村民广场等现代建筑的气息吸引人;有的村古民居申报比较多,你可以随处可见,走进之后还能感觉到它曾经的辉煌,但是,这些古民居大多破烂不堪,成了危房,安全隐患问题很大;有的村传统保护得不错,但现代新文化融进不去。

  与乡村旅游问题。随着“中国美丽乡村”“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全国生态文化村”等评选活动,那些榜上有名的村镇知名度大为提高,激起了乡村旅游热潮,为大多数村庄带去了可观的旅游收益。我的观点认为,美丽乡村建设不能以把乡村打造为旅游目的地为出发点。村庄是村民生产生活的家园,需要富饶美丽,更需要幸福安祥,基础设施、卫生保健以及生态环境的改善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乡村旅游可以说是溢出效用,也不是每一个乡村都实现的效用。

  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将美丽中国蓝图描绘得更加清晰可见,“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是美丽乡村的本质属性。就跟哲学上“物质”概念一样,美丽乡村的具体形态与其本质属性是不同的,各具特色的美丽乡村如何坚持自身主体性应该值得引起高度关注。

  发展模式问题。“20字方针”是比较宏观的指导,以往的《标准》在某程度上禁锢了乡村的个性化发展,甚至出现了以破坏传统为代价一味为了吸引游客观光而追求高大上,忽略村庄原有特色,失去了自我,造成“千村一面”。村庄要善于利用自身资源特色,发展特色农业,打造宜居生态,让村民过上真正幸福生活。农业部发布的美丽乡村十大模式,也不是要求各地原样照搬,而是根据各自条件综合选择,按需植入,形成自身特色的发展模式。

  乡村治理问题。乡村治理的组织者理所当然应该是村级党组织,村民是乡村治理的主体,村庄秩序、产业发展、文化生活、环境保护、教育养老以及对外交流等等都是乡村治理的内容,村规民约和政策法律是乡村治理的手段。乡村振兴既要村庄面貌的改善、村庄整体形象的提升,也将改变乡村社会的治理结构。

  湖南“力争到2020年全省建成200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100个乡(镇、街道)达到美丽乡村建设要求,10个县市区开展美丽乡村整域推进试点,75%的村庄基本达到新农村建设要求。”但湖南全省有行政村2.39万个,要全面振兴,建成美丽乡村任重道远,需要破解制度机制问题。

  市场和社会参与作用发挥不够。各地开展的脱贫攻坚不可谓政府不积极,不可谓投入不多,为什么成效却不高呢?究其原因,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没能很好的调动。市场和社会参与不仅可以极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也能带动农民群众投身到美丽乡村建设中来。要变直接把钱交给农民为通过鼓励企业吸纳农村生产,让涉农资金在工业流通中成几何倍数增值;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乡村社会事业,满足不断增加的农村服务,提升农民幸福指数。

  美丽乡村制度供给力度不够。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已经有相当多的政策法律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但是,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完全财政预算保障相区别,农村基础设施和各项事业不仅预算保障比例小,而且项目类别也少。只有通过完善预算法,增加涉农科目,提高预算比例,形成农村公共投入逐年增长的政策法律体制机制,才能推动乡村振兴和美丽乡村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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