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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县精准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暂行办法:贷款期

精准扶贫 2019-07-01 21:00181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方正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方正县精准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方政办规〔2017〕10号)。

  《方正县精准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7年11月20日县政府十七届第10次常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银监会、省保监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黑政扶组办联字〔2015〕3号),省扶贫办、省农村信用联社《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扶组办联字〔2016〕26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机制的紧急通知》(黑财农 〔2017〕11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4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机制,促进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发挥积极作用。结合我县小额信贷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含5万元)、3年期以内(含3年)、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重点支持发展农业生产和特色优势产业等。

  第四条 扶贫小额信贷的承贷金融机构由方正县人民政府确定为黑龙江方正农村商业银行。实行“银行政府合作、免除担保抵押、信用贷款发放、扶贫贴息支持、县级风险补偿”的模式。

  第五条 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管理以农户信誉为基础,实行“精准到户、区别授信、风险可控、流程简化、特色服务”的信贷支农服务政策。

  第六条 精准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精准扶贫小额信用贷款。

  第七条 发放对象为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精准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贫困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出申请。有扶贫小额信贷需求的贫困户选择适合的项目,填写申请书,提交相关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证明、银行卡等)。

  (二)村级初审。村委会根据贫困户提出的申请,组织村干部、帮扶责任人、驻村工作队、等进行家庭信用评价,对项目、能力、规模、市场等初审,集体研究后,签署意见、盖章。

  (三)乡级审核。乡(镇)政府责成班子成员深入农户家中,对项目与实际、项目与扶贫规划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的可行性,贷款规模、期限等,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五)财政审查。财政部门按照小额贷款发放规定,对贫困户提出的申请,村级初审意见、乡级审核意见,扶贫部门的复核意见进行审查。

  (六)银行放款。农商银行进行实地贷前调查,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签订合同,要严格控制贷款额度,按贫困户产业发展形象进度发放贷款,做好贷后跟踪管理和贷款回收等工作。

  第十条 对贷款后不能自主发展产业的,乡(镇)政府负责引导贫困户与适合贫困户增收脱贫的市场经营主体以“带资入社”“带资入企”等灵活方式建立利益链接机制。

  第十一条 企业(合作社)选择。乡(镇)负责对县行政区域内企业联系考察推荐,根据企业帮扶意愿、企业规模、企业业绩,确定合作企业(合作社)。

  (一)企业基础资料。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生产许可证、粮食收购许可证、贷款卡、公司章程及公司荣誉证明等。法人及其配偶、公司股东和高管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个人资产情况说明、个人简历。公司简介、企业文化及人力资源情况、关联企业或个人情况说明、公司资产清单等。

  (二)财务资料。验资报告、企业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征信报告。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及本年度近期审计报告,近三年银行对账单,近两年工资明细表等。

  (三)反担保资料。提供用于反担保所涉及的不动产、动产等资产(如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并明列抵押资产明细清单。如抵押资产为第三方所有,需提供第三方的营业执照、章程、股东会决议、企业征信。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说明。生产情况说明包括原材料采购标准及质量;生产加工流程、工艺;生产线功能及使用情况;产出品种类、质量、市场销售定位等;原材料及产成品仓储情况说明;生产加工成本测算;近两年电费缴交明细。经营情况说明包括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发展前景、行业情况、所涉国家政策(含补贴)、主营产品技术及市场竞争力等;采购、销售合同或佐证单据等以及公司经营计划及目标。

  (五)其他。担保申请表、股东会决议(针对办理此次贷款担保事宜)。本次贷款具体用途,如采购渠道、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等。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牵头,由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扶贫办、农商银行组成工作组,对乡镇提供的企业(合作社)担保情况进行现场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十四条 乡镇对评审通过的企业及贷款贫困户名单、贷款金额、分红方式等以正式文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决定贷款使用企业、贷款户数、贷款额度等。

  第十六条 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 乡(镇)负责联系企业与农户签定带资入企(社)协议书。企业与贫困户每年按月利率5分红,每半年分红一次。

  第十七条 农商银行不得将贫困户小额扶贫贷款直接贷款给企业(合作社),可通过受托支付等方式将资金划入企业账户。

  第十九条 贴息资金经县级扶贫办审核确认后,由农商银行按季向县财政局申报。县财政局复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农商银行。

  第二十条 扶贫小额信贷出现逾期时,农商银行要积极主动催收贷款,逾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对贷款逾期或贷款未到期但发生贷款合同违约的银行可以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的情况,应由银行向借款人催收及追索贷款,县扶贫办及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如60日内追偿无果,银行将债权转移给县扶贫办,并可以在书面通知后扣划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扶贫领导小组对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贴息标准、贴息金额等信息,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由县扶贫办设立专门账户,建立精准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农商银行与行政村、县财政局对接,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损失后按1:1:8比例进行风险补偿。

  第二十三条 获得扶贫小额贷款的贫困户,通过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以防范生产发展中的意外风险,弥补损失。

  第二十四条 信贷人员在贷后检查过程中或通过其他渠道,若发现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出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向银行报告。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不正常,资产明显减少,还款能力明显降低,影响贷款偿还的;

  (五)借款人有拒绝接受贷款监督,挪用贷款或转移收入、资产,贷款逾期,拖欠利息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信贷人员对即将到期的贷款原则上提前10个工作日按村逐户抄列还款通知,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借款人,并收回回执归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借款额度、期限、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可采取整贷整还、分期偿还等灵活还款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县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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