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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扶贫

精准扶贫 2019-07-02 19:41153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七部委《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江西省金融扶贫工作规划》等文件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工作部署,加大信贷支持精准扶贫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习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关于扎实推进扶贫开发的总体部署,按照“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总体要求,建立政、银、保联动扶贫新机制,创新金融产品服务,通过精准识别、精准支持、精准考核,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带动、吸纳贫困户的各类经营主体实行信贷倾斜,推动贫困户脱贫致富,为实现2020年全市所有贫困人口如期精准脱贫、贫困村脱贫摘帽提供有力支撑。

  (一)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市、县(区)两级政府筹集的精准扶贫贷款风险金政策为支撑,银行按照1:10的比例放大,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金融资源的撬动作用,促进和激励金融机构对接、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贫困户和吸纳带动贫困户的各类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坚持加大投入与防控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在推动金融机构持续加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信贷力度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和积极探索贷款风险分散和化解机制,促进金融支持精准扶贫信贷投入持续增长。

  (三)坚持金融扶贫与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以贫困户脱贫致富为重点,全面加大对“三农”的信贷倾斜力度,推动农村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夯实贫困户脱贫致富基础。

  (四)坚持金融扶贫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继续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用”与“信贷”联动,深入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与创建,完善信用评价和共享机制,增进贫困地区农户信用。

  主要支持全市符合银行贷款基本准入条件,年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创业发展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合作银行结合人民银行开展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于贫困户社会诚信度、创业意愿和家庭成员劳动技能等情况,在开展信用评级后,采取“授信管理、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向贫困户发放创业信用贷款。

  1.扶贫信贷通。一是就业型扶贫信贷通:主要支持从2016年起新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扶贫开发公司等。二是受益型扶贫信贷通:主要支持具备扶贫功能,与贫困户建立紧密的组织带动和利益链接关系各类企业、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扶贫开发公司等。县(区)开设保利分红基金专户,贷款对象与县(区)扶贫部门签订保利分红协议书,在贷款到账后按贷款金额年化不低于10%的保利分红每年分两次支付到县(区)保利分红基金专户,由县(区)每半年统一向本辖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红利。

  2.光伏扶贫贷款。以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或县(区)、乡镇扶贫开发公司为主体,向合作银行申请光伏扶贫贷款,为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行政村每村建设一个50-100千瓦的光伏扶贫电站。村级光伏电站建成后头四年按每年不少于电站收益80%发放给本乡镇或本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新余农商银行、农业银行新余分行、邮储银行新余市分行作为金融精准扶贫的合作银行。鼓励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同步参与,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对合作银行的动态管理机制。

  各合作银行要结合自身实际和所支持产业的发展特点,开发出具体的创业、产业扶贫信贷产品,积极优化精准扶贫贷款审批流程,缩短审贷和放款时间,鼓励设立精准扶贫绿色通道,力争做到应贷、能贷、尽贷。

  1.贷款额度。一是发放到户的创业扶贫贷款:合作银行对贫困户的贷款额度每户不超过5万元。二是就业型扶贫信贷通贷款:对直接吸纳贫困户就业的各类经营主体,按吸纳就业的户数每户不超过5万元贷款的合计额度控制。三是受益型扶贫信贷通贷款:对带动贫困户脱贫的各类经营主体,根据申请主体的意愿和合作银行的审核意见确定贷款额度。四是发放扶贫开发公司等的光伏扶贫贷款,按当前市场行情、中标价格及建站规模确定信贷额度。

  2.贷款期限。贫困户创业扶贫贷款、“扶贫信贷通”贷款期限1-3年,贷款期内可以只付息不还本,到期还本;光伏扶贫贷款期限10年以上,村级光伏扶贫电站2020年底前只还利息,2021年初开始按季返还本金。

  3.贷款性质。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发放无抵押、免担保性质的产业发展信用贷款。

  4.贷款利率。扶贫贷款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按季结息。

  5.保险支持。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鼓励保险机构对扶持对象获得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增信支持。

  1.风险补偿。脱贫攻坚期间,探索建立风险补偿金,分担扶贫贷款风险代偿责任,缓释贷款风险。市、县两级政府按2:8比例出资设立风险补偿金,按1:10的比例,撬动银行扶贫贷款。首期风险补偿金金额为2000万元,按照发放的贷款规模分期分批拨付,政府以风险补偿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具体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民政局、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制定。

  2.贴息扶持。扶贫管理部门协助财政部门制定扶贫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市、县两级政府按2:8比例筹措贴息资金,并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对扶贫贷款进行贴息,贷款贴息每季度结算一次。一是对发放给贫困户的创业扶贫贷款和发放给各类经营主体的扶贫信贷通贷款100%给予贴息支持,降低贷款成本。二是对扶贫开发公司等的光伏扶贫贷款,按每个村级50千瓦规模的光伏扶贫电站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按基准利率和实际贷款额贴息至2020年底。

  (一)对象申请。贷款申请对象为贫困户的,对照金融精准扶贫的贷款条件,准备好向意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需要提交的资料,由当地村委会、市县驻村扶贫工作队和乡镇驻村干部对项目进行论证签署意见后,由村委会统一做好贷款申请材料的收集上报工作。贷款申请对象为各类经营主体的,直接向合作银行递交贷款申请资料。

  (二)贷款认定。合作银行依据信贷业务要求,及时安排人员开展实地调查,根据贷款申请对象的借款用途、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是否提供信贷及具体额度,针对各类经营主体,需将拟同意贷款的审核意见报县(区)扶贫部门汇总,由县(区)扶贫部门根据经营主体吸纳贫困户数量进行认定。

  (三)贷款发放。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贷款可以直接发放;对各类经营主体的贷款,根据县(区)扶贫部门认定反馈意见,办理发放贷款。合作银行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0日前将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报扶贫和财政部门。当地村委会、市县驻村扶贫工作队和乡镇驻村干部要做好项目的跟踪与服务工作。

  (四)贴息支付。贷款期内应付利息由贷款对象自行结清后,合作银行以县(区)为单位,按季将贴息名单和金额报县(区)扶贫部门审核,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扶贫部门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按比例据实拨付贴息资金给贷款人。

  (五)贷款回收。贷款到期前30天,合作银行在7日内将还款催收通知书送至借款对象。对象接到还款通知后,要严格履行贷款合同并按时归还借款。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联席工作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民政局(市扶贫和移民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新余农商银行、农行新余分行、邮储银行新余市分行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共同推进此项工作。联席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扶贫和移民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扶贫和移民办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联席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兼任。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各县(区)或有条件的乡镇组建扶贫开发公司,依托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和特色农产品,贫困户可以土地、林地直接流转、入社托管等方式入股扶贫开发公司,扶贫开发公司除自身发展需要外,创造的利润全部用于精准扶贫。

  (二)明确工作责任。县(区)政府负责对扶贫开发公司的监督管理,出台村级光伏电站收益资金管理办法,合理确定至2020年底前的收益资金分配方案并监督执行;负责对保利分红基金专户的管理,确保专户资金全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保利分红。市扶贫和移民办协助合作银行对各类经营主体的扶贫项目认定以及贴息名单和金额的审核,向合作银行和受益型扶贫信贷通申请主体提供贫困户名单,协助市财政局提出风险补偿金额度计划。市财政局负责管理风险补偿金,提出风险补偿金额度计划,负责贴息资金管理。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贫困户发展相关产业。市人民银行强化对精准扶贫贷款的监测、统计和金融扶贫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强化评估结果与宏观审慎评估、金融业综合评价、同业存单、再贷款、再贴现等工作的有机结合;做好对合作银行的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负责对合作银行进行动态管理。合作银行做好扶贫信贷的营销和贷后管理,强化风险管理,确保扶贫对象、扶贫产业精准;同时改进金融服务,禁止附加贷款条件。相关村委会、市县驻村扶贫工作队和乡镇驻村干部负责扶贫贷款工作的配合、协调,做好贷款申请材料的收集上报工作以及贷款项目的跟踪和服务。

  (三)强化风险管控。市民政局(市扶贫和移民办)、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合作银行等要按照各自职能,严把各类扶贫贷款的申请、审核、认定、放贷、贴息关口,定期对金融扶贫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和评估。对注入各银行的风险补偿金,根据金融扶贫业务开展情况,动态调增或调减,年底进行绩效考评,奖优罚劣。建立金融扶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金融扶贫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确保金融扶贫资金规范安全运行。

  (四)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扶贫工作。获得扶贫贷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满足信贷条件的前提下,可同时优先获得财园信贷通、惠农信息通等信贷支持。优先享受各政府部门的补贴、优惠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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