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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扶贫搬迁的政策具体是怎样的?

精准扶贫 2019-08-15 19:005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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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等。

  我省根据实际情况,安置模式有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分散自建和购房安置四种。

  3、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由地方政府统筹资金建设,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安置住房建设由中央投资、地方政府统筹资金和农户自筹三部分组成。

  其中,中央投资为人均7000元,农户自筹资金原则上每户不超过10000元,对于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体,可免交。

  中央投资不需要偿还,地方政府统筹资金由地方政府和项目实施公司偿还,不需要搬迁户偿还。

  中央投资和地方政府统筹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为800元/m2,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安置住房建设的差异化补助标准。

  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搬迁安置住房建设以“保障基本、安全适用”为原则,建设面积严格控制在人均25平方米以内(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住房建设面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

  5、易地扶贫搬迁既要“挪穷窝”、也要“换穷业”、“拔穷根”,最终目的是通过彻底改善搬迁贫困群众生活居住环境和生产发展条件在2020年前实现稳定脱贫。

  实施搬迁后,脱贫攻坚的其他政策措施也要继续惠及搬迁贫困户,加大对搬迁对象后续发展的支持力度。

  如“乡村旅游+特色产业”、“就业培训+公益岗位”、“资产收益+物业经济”等,努力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

  搬迁户在住房建设中投入了自筹资金,新房建成后,其产权归农户所有,原宅基地由政府统一收回,搬迁户在迁出地的原有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继续有效。

  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自己不出钱,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政府保障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新宅基地和建房费用为农户自筹,其产权归农户所有,在迁出地的原有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继续有效。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主体地位,不搞强迫命令,防止出现“运动式”搬迁。

  立足资源环境特点,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形式多样、有利于发展的安置方式,科学编制搬迁规划,分年度、有计划组织实施。

  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不搞政府大包大揽,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自愿基础上应搬尽搬,尽量实现自然村整体迁出。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提供金融支持,地方政府整合各类资金资源,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8日发布通知,明确易地扶贫搬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1、在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税收政策方面,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2、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税收政策方面,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1)土地贫瘠、人地矛盾突出、水资源匮乏等生产生活条件恶劣,通过就地就近帮扶促进生产或就业仍无法让农户脱贫的区域,重点是贫困程度相对较深的贫困村;

  (5)属于县域内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核心区域等主体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或禁止开发、不宜开发的区域;

  (6)地理位置偏远,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落后,严重制约区域发展,并且延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成本高于易地扶贫搬迁成本的区域;

  (7)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特别重且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无房户和D级危房存量大的行政村;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5大块,即中央预算投资、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券、长期信贷资金和贫困户自筹资金,省按大约6万元/人预算标准拨付给各县。

  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7000元/人,专项建设基金5000元/人,地方政府债券10000元/人,长期信贷资金人均不超过35000元。农户自筹资金原则上人均不超过3000元,户均不超过10000元,对于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体,可免交。

  县级人民政府可统筹全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在充分保障贫困人口基本住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需求的前提下,项目资金如有结余,允许调剂用于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还本付息,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后续产业发展和就业。

  中央投资和地方政府统筹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为800元/m2,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安置住房建设的差异化补助标准。

  易地扶贫搬迁业务应与其他业务物理隔离、独立封闭运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征地拆迁费用主要由地方政府自筹及整合其他资金解决,不得从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中列支。易地扶贫搬迁有关的工作经费由当地政府配套解决,严禁从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中列支。

  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等应分别建立台账,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指“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农村贫困人口。由县区扶贫部门精准识别的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户。

  对易地扶贫搬迁户给予建房补助。对集中安置的,建房补助每人2.5万元;对分散安置的,建房补助每人1.5万元。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红线平方米的户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人均出资不超过2500元,户不超过1万元。

  对易地扶贫搬迁户购买商品房给予购房补助。与扶贫搬迁结合的商品房建房成本每平方米不超过1500元;对扶贫搬迁户购买商品房安置的按1人2.5万元标准补助,个户原则上按照每人不超过0.25万元标准出资,人均购房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

  对易地扶贫搬迁户旧宅基地腾退给予奖励性补助。易地扶贫搬迁户旧宅基地腾退验收后,由县区政府综合考虑贫困户旧宅基地面积、房屋结构和建房面积等因素,根据中省给予的人均1万元奖励性补助资金科学制定具体的差别化补助标准,以户为单位补助到位。

  易地扶贫搬迁由扶贫部门确定对象,当地镇政府与群众签订“三项协议”(搬迁、脱贫、拆旧复垦),政府建房、分房,群众在安置点入住,补助款支付给建设单位。对易地扶贫搬迁户购买商品房的,由企业申请,县区政府审定,合理确定价格,群众购房,验收付款,补助款支付给建设单位。对易地扶贫搬迁户旧宅基地腾退奖励性补助,由群众按约定时间腾退,镇办组织实施,县区国土局验收后,奖励款发放给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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