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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2018年度精准扶贫政策选编

精准扶贫 2019-08-21 23:135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义务教育阶段,学费、课本费全免,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

  (三)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按每生每年1800元的标准免学费(每生每学期900元),同时,按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期1500元)。

  (四)中职教育阶段,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免学费(每生每学期1000元),同时,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期1000元)。

  (五)在读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可在当地教育部门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科、本科生每年最高可贷8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可贷12000元),同时可在就读高校申请助学金。

  (六)雨露计划。全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中当年接受本地和异地高等职业教育(含高职院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普通大专一、二、三年级)、中等职业教育(含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一、二、三年级),且在国家职业教育主管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包括顶岗实习),其家庭均可享受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政策。对符合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对象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分春、秋两季通过网上申报,每生每学年可享受3000元的补助(每生每学期1500元)。

  危房改造政策适用于农村四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且唯一住房为C、D级危房或无房。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给予补助,其标准为:分兜底新建类、一般新建类、维修加固类三个档次,2018年分别补贴30000元/户、20000元/户、10000元/户。

  1.补贴个人参保费用。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2.农村贫困人口住院起付标准及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6.农村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病种限额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至70%。

  7.农村贫困人口普通门诊待遇。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80%,每日报销最高限额20元,每人每年门诊医疗费和一般诊疗费累计最高报销450元。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农村贫困人口可同时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8.民政医疗救助。根据大病医疗救助中的“合规自付费用=总费用-政策范围外的费用-医保统筹报销-大病保险报销”的总原则处理。此外,对于特困供养对象、孤儿的合规自付费用全额救助;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合规自付费用12000元以内按70%予以救助,超过12000元的部分按30%予以救助,一年12000元封顶;低收入对象和精准扶贫对象(不是第一、二种情况的)合规自付费用12000元以内按50%予以救助,超过12000元的部分按30%予以救助,一年12000元封顶;因病致贫对象合规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3倍即36000元的部分按30%予以救助,一年12000元封顶;移植病人符合上述条件的移植手术当年20000元封顶。

  9.建立兜底保障制度。建立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由市政府按照每人每年320元的标准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补充商业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在先,精准扶贫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补充医疗保险)在后的路径,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市内住院,包括意外伤害(第三方责任除外)和住院分娩,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机制保障后,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90%,15种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90%,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10.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后,未达到农村贫困人口待遇水平的,由补充医疗保险补齐待遇。

  11.贫困人口住院实行分级诊疗,根据病情及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等因素分级转诊,在办理转诊手续的前提下,逐级在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市直医疗机构、市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贫困人口转外治疗,只限转往指定的医疗机构。

  贫困人口持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到医院精准扶贫窗口办理入院手续,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只交纳起付标准费用,住院终结后,实行“一站式”、“一票制”结算,缴清自付费用即可出院。

  1.对患有15种大病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大病集中救治范围。15种大病为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白内障、肺癌、乳腺癌、宫颈癌、儿童肿瘤、尘肺病。

  2.15种大病集中救治市内定点医院为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为岳口镇白内障救治定点医院。

  3.由乡镇卫计办联系定点医院,通知救治对象在监护人员陪同下前往定点医院救治。患者前往救治时应携带患者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入院时须与定点医院签定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出院结算完毕后返还证件。

  4.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在市内医疗机构出院时,支付个人自负费用,在一个窗口办理出院手续、“一票制”结算。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以户为单位签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每年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建立一份健康档案,为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患者制定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每季度至少随访一次。

  (一)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农村低保。经市政府批准,我市2018年农村低保标准为4200元/人·年,从2018年4月1日执行。

  (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对批准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市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对获得农村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市民政部门按不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

  (四)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文件规定,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农村为五保对象,城市为三无对象)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经市政府批准,我市2018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7200元/人·年,从2018年4月1日执行。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四)办理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协助;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由市民政部门按照一年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特困人员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五)特困人员有权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可选择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1.享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留守老人,年龄达到80周岁(含)或年龄达60周岁(含)经医疗机构鉴定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享受100元/人·月标准的经济困难高龄老人、失能老人补贴。

  2.2018年1月1日起,我市高龄津贴标准调整为:80至89周岁50元/人·月;90至99周岁10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400元/人·月。

  3.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办理免费乘坐市内公交卡,享受每人每年730次免费公交服务。

  (二)关于留守儿童方面政策:一是留守儿童中属自身残疾的困境儿童纳入残疾人保障范围;符合低保政策条件的儿童由社会救助局进行低保兜底保障;二是符合孤儿标准的儿童及时纳入孤儿养育范畴。从2018年4月1日起,社会散居孤儿按每人每月1200元、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920元的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一)在贫困村新发展农产品加工等涉农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且能带动3户以上贫困户就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二)在贫困村新发展水果、中药材、湘莲、莲藕、香芋、黄花菜、蔬菜等特色产业,流转土地面积100亩以上,带动贫困户5户以上,按每亩100元标准进行奖励。

  (三)在贫困村新发展虾稻产业,田间工程达标,连片面积20-99亩的,每亩奖励300元;连片面积100-499亩的,每亩奖励500元;500亩以上的按每亩1000元奖励(不重复计奖)。

  (四)在贫困村新建钢构大棚,滴(喷)灌设施齐全,连片面积50亩以上,开始生产经营且能带动2户以上贫困户,给予每亩2000元奖励;连片面积100亩以上,开始生产经营且能带动5户以上贫困户,给予每亩4000元的奖励(不重复计奖)。

  (五)对吸收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入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1000元/户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对吸收建档立卡贫困户为长期雇工(年收入4000元/人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2万元。

  (六)优先示范评定。把带动贫困户增收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项目资金、用地保障、融资及农业政策保险、示范评定等政策支持的重要条件。在各级各类示范评定中,对带动贫困户增收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推荐、优先评定。评定过程中,根据带动贫困户户数和带动效益,直接赋予加分因素。

  (七)建档立卡贫困户直接从事设施大棚蔬菜、中药材、黄花菜种植1亩以上,虾稻、水果、湘莲、莲藕、香芋等作物达2亩以上的,按每亩300元标准进行奖励。

  (一)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贫困户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二)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康复救助项目。0-6岁残疾儿童享受康复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15800元,辖区内残疾儿童在本市定点机构康复的另可享受每人每月400元的生活救助费;7—14岁残疾儿童享受康复补贴每人每年8000元。

  (三)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贫困户优先纳入教育救助。小学和初中阶段每生每年补贴500元,高中阶段每生每年补贴800元。残疾学生上大学分别给予专科2000元、本科4000元、研究生6000元、博士生8000元一次性补贴。贫困户残疾人家庭子女上大学补贴1000元。

  (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称号的企业(业主)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开办(2015年1月1日以后)农家乐创业,带动就业3人、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半年以上的农家乐经营户,按每吸纳一人给予2000元的补贴、每户农家乐补贴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一)支持贫困户参与电商经营。对新建农村电商服务站的,给予免费培训和2000元的一次性建站补贴;对年销售首次突破100万元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300万元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贫困户、贫困村开展电商示范创建。被评为天门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村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按照《关于印发天门市金融及产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精准扶贫贷款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天金办发[2018]4号)要求,采取“户贷户用、财政贴息”的贷款模式,鼓励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符合转型升级方向、经营情况良好、有一定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主体通过产业布局发展,对口帮扶贫困户。贫困户户贷标准5万元/户,按4.35%的基准利率执行,市财政按照4.35%对承办银行给予全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采取“通信运营商让利610元、政府补贴200元、用户自出40元”的政策,为全市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具体户数以实际符合接入条件的贫困户数为准)接入100兆光纤宽带,安装高清互动电视,对符合接入条件的贫困户做到应接尽接。

  1.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结业的,给予200-2000元培训补贴。

  2.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结业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培训后六个月内办理营业执照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3.对企业新录用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50%。

  4.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两后生”直接参加或参加培训后继续参加技工院校教育,按国家规定落实中职学生助学金(2000元/人·年)、免学费(2000元/人·年)政策。

  6.对有创业愿望的贫困人员新增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三年内毕业的大学生贫困人员自主创业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培训的贫困人员成功创业并入驻市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其创业经营面积可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8000元的场租、水电补贴,扶持创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吸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给予奖补。

  (1)对招用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并合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补贴。

  (2)对通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3。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018年按照100元/人·年的标准为16-60周岁建档立卡贫困户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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