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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因事故死亡 村委能否要求肇事司机赔偿?

精准扶贫 2019-09-11 00:5292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五保户因事故死亡村委能否要求肇事司机赔偿?、红网时刻9月4日讯(记者 郑涛 实习生 胡艳 通讯员 李庆辉)日前,桃江法院审结了一起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而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案件宣判

  红网时刻9月4日讯(记者 郑涛 实习生 胡艳 通讯员 李庆辉)日前,桃江法院审结了一起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而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进入执行阶段。

  受害人胡某一系桃江县三堂街镇甲村村民,无配偶,未生育子女,无其他法定近亲属。2003年胡某一申请并经民政部门批准成为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由其所在的甲村村委会一直提供供养服务。2018年10月12日,胡某一不幸因交通事故死亡,事后,肇事司机詹某与桃江县三堂街镇甲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为:由詹某一次性赔偿胡某一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其他一切费用125000元整。协议签订后,詹某依据该协议约定向桃江县三堂街镇甲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了该款项。后由该村民委员会主持操办了胡某一的丧葬事宜,共计花费丧葬费72298元。

  2019年7月,詹某以其与桃江县三堂街镇甲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向桃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协议,并要求其返还除丧葬费以外多支付的52702元。

  桃江法院认为,詹某与被告桃江县三堂街镇甲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3日签订协议时距离事故发生不到一天,当时胡某一尚未安葬,具体丧葬费为多少尚不可知。且签订协议时詹某误以为其可从保险公司获得110000元的保险理赔款,故詹某在签订协议时是存在重大误解的,同时该条协议确定的詹某要支付的赔偿金额,远高于安葬胡某一实际产生的丧葬费的金额,该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詹某遭受重大利益损失,违反公平合理原则,构成显失公平。故对詹某要求撤销上述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且桃江县三堂街镇甲村村民委员会不是受害人胡某一的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其无权作为赔偿权利人获得死亡赔偿金。但受害人胡某一的丧葬事宜确系由该村民委员会主持操办,并花费丧葬费722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桃江县三堂街镇甲村村民委员会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其费用,即丧葬费72298元,但多收取的52702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故桃江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詹某与桃江县三堂街镇甲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并由桃江县三堂街镇甲村村民委员会返还给詹某不当利益52702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以提起赔偿请求的赔偿权利人为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中桃江县三堂街镇甲村村民委员会并非受害人胡某一的被扶养人,亦不是胡某一的近亲属,故其无权取得胡某一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等。

  但村委会也并非对五保户不享有任何权利,《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药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因此本案中,在胡某一死亡后,桃江县三堂街镇甲村村民委员会就已支付的丧葬费有权依据上述规定向侵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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