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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精准扶贫 2019-11-07 17:258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经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现将自治州扶贫办、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制定的《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办〔2015〕34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2016〕2号)、《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巴党发〔2016〕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管理体制,构建州、县市分工明确、权责匹配的工作机制,依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新财扶〔2017〕3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新扶贫领字〔2017〕3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是指使用支出方向为扶贫发展的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县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以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村、深度贫困乡镇、深度贫困村为对象,以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一高于、一接近”为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的各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 的原则,完善“州级监管、县市审批、乡镇申核、村申报、分级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精准到人”的项目管理工作体制。

  第四条项目管理原则:坚持机制创新、效益为上;坚持统一规划、分步推进;坚持因项制宜、分类实施;坚持精准扶贫、规范管理。严格程序、规范运行、安全高效、责任明确、部门配合、群众参与、透明公开、动态监测、激励约束。

  第五条项目安排坚持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当年拟脱贫人口必须得到与脱贫密切相关的项目扶持。对已退出贫困村和脱贫人口可适度安排巩固提升类扶持项目。

  第六条项目建设主要以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市场资源为手段,以培育和壮大贫困人口、贫困村、深度贫困乡镇、深度贫困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年度项目计划必须从自治区审核备案的县市项目库中选择。项目选择应严格遵循县市脱贫攻坚规划,瞄准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紧密衔接国家“五个一批”和自治区“七个一批”脱贫路径,充分尊重贫困户发展意愿。

  第八条项目管理工作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按层级分工履职。

  (一)自治州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提供脱贫攻坚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自治州脱贫攻坚规划,制定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县市项目库和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备案县市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并按要求报备自治区;组织开展脱贫攻坚规划、年度项目计划实施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会同州财政局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组织开展项目管理培训。

  (二)县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制定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计划;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及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建立完善县市项目库、审核汇总乡镇项目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州审查备案;根据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脱贫需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更新项目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项目评估审查;会同县市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自评;对年度项目计划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绩效目标评估,制定项目后期管护制度;组织开展项目管理培训。

  (三)乡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乡镇脱贫攻坚规划,制定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计划;按照县市脱贫攻坚规划及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建立完善乡镇项目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报批;每年6月底前调整更新项目库;编制年度项目申报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年度项目计划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和竣工后初验;组织开展绩效目标评估,落实项目后期管护制度;将项目落实到村到户,完善项目相关档案,收集、整理、完善报账资料等。

  第九条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十条乡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扶贫项目实施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启动、实施、日常监管等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县市项目库制度。项目库按年度分类,每个项目都要有项目库编号、申报单位名称、项目计划表、实施方案、审查意见、批复文件等要素。项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县市可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实施及有关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调整,并逐级报备自治州、自治区审查、审核。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备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报告、实施方案、项目库计划表、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纪要、项目库行业部门审查意见。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

  项目库重点支持方向包括:产业增收工程(优先发展特色种植业、优质林果业、标准化养殖、基本农田建设、设施农业建设、农副产品加工等)、小型手工业工程、住房安全工程、庭院经济建设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工程、贫困户就业和技能技术培训工程。鼓励推广电商扶贫、光伏扶贫、旅游扶贫、金融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各类助推脱贫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库建设要着力强化项目可行性分析、优化设计、科学布局。项目库中的项目要在对贫困人口、贫困村、深度贫困乡镇、深度贫困村精确瞄准的基础上,围绕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做到进村入户、相对集中,统筹安排、优化配置,突出重点、补齐短板。项目建设内容要符合当地自然资源条件、市场环境和贫困户脱贫需求。

  第十三条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贫困人口需求、政策调整变化、脱贫攻坚进度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根据项目进展、项目效果等情况,及时更新调整相关项目内容。贫困户自建项目和村级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市扶贫部门申报,由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审核完善后的项目纳入县市项目库。要及时采集项目实施内容、项目竣工后扶贫效果和跟踪情况等信息,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

  (一)村申报。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在认真分析本村致贫原因、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脱贫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项目建议,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并在村内予以公示后上报。

  (二)乡镇审核。乡镇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机制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乡镇公示,报县市扶贫部门。

  (三)县市审定。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县市扶贫部门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及资金计划,汇总后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市脱贫攻坚项目库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县市扶贫部门要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脱贫攻坚任务,提前做好年度项目计划筛选审核。每年7月底前依照上一年度扶贫资金总额150%的规模,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编制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项目报备程序。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自治区下达年度扶贫资金计划文件后40日内,组织完成项目报备工作。

  1.县市扶贫部门在收到自治州转发的扶贫资金文件后20日内,组织乡镇编制完成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组织行业部门评审,报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收到县市扶贫部门年度项目计划申请报告后10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并报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

  2.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县市备案报告后10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评审,报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送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和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部专员办”)备案。

  3.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县市报备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行业部门评审意见、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报告文件后15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向县市反馈意见。

  县市报备的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不符合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超出扶贫资金使用和支出方向范围的,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权制止,责令其整改纠正。

  第十七条项目报备资料。县市向自治州报送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报告、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项目计划批复文件、部门审查意见、项目实施方案;自治州向自治区报送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报告、部门审查意见、县级项目计划汇总表。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库编号、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类别、建设期限、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补助标准等。

  (二)投资情况:包括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扶贫资金额度等。安排到年度项目计划的扶贫资金总额应与当年扶贫资金预算额度一致。

  (三)绩效情况:包括扶持贫困户总户数、年度拟脱贫户户数(贫困户名单、扶贫资金补助额度、联系方式,贫困户帮扶人及联系方式等)、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等。

  第十九条项目计划报批坚持部门评审、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做好项目调研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向县市扶贫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文本、实施方案、前置条件、行政审批文件等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县市年度项目计划经自治区审核并反馈意见后,应补充完善及时启动。按照有关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等规定,公示期满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不需要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项目公示期满后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实施;入户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乡镇和相关单位实施。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规模、建设地点、投资额度、扶持对象等内容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原则上当年批复的项目应在当年实施完毕。

  自治州扶贫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备案县市项目库和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备案县市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建立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台账,年度项目计划实施,会同州财政局开展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自治州财政部门负责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拨付、下达、使用监管,结转结余资金监管,会同州扶贫办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市扶贫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确保完成扶贫资金年度支出任务,会同县市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加快资金拨付,监控资金支出进度,督促同级扶贫部门落实支出责任等工作。

  乡镇负责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计划,落实扶贫项目公示公告、项目实施、项目招投标、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档案收集、资金报账、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变更。原则上项目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如遇突发自然灾害、市场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法人代表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监理制、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制度。

  第二十四条坚持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遵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项目完工后,在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由县市扶贫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如单个项目的扶贫资金投入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需报请自治州扶贫办、财政局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一)成立项目竣工验收评价工作小组,成员由扶贫、财政、纪检、审计、质检等有关行业部门组成,可根据项目性质、内容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对完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开展项目决算审计,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含项目审批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竣工审批报告、竣工财务审计、预期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评估等。

  (三)项目竣工验收评价工作小组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验收申请报告后10日内,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并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评价,出具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四)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目标、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村或项目扶持户受益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后,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产权移交工作。形成资产的要按程序交付使用,未形成资产的按规定程序核销。县市扶贫部门要牵头制定项目后期管护制度,明确项目后期管护主体和工作责任。项目竣工后形成的结余资金,由县市扶贫部门合理安排用于其他扶贫项目建设,并按程序报批备案。

  第二十六条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项目竣工验收评价工作小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责成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项目正常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贯穿项目管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告公示的方式、时间、地点、内容应便于群众知晓和理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主动邀请人大、政协、派代表和群众参与监督,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机构监督。

  州扶贫部门在州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年度计划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计划汇总表、计划安排情况统计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通知、监督举报电话等。

  项目批复后,县市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1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地点、建设时间等。

  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在10日内在项目区(乡镇、村)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公告、公示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受益农户、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在10日内在项目区(乡镇、村)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将竣工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自治州和县市要及时将脱贫攻坚政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扶贫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等向社会公开。

  公告公示工作由县市扶贫部门和乡镇共同组织实施,并将部门负责人、通讯方式、监督举报电话一并公布,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县市扶贫部门要按项目审批、启动、进展、竣工以简报形式定期向自治州扶贫办报告公告公示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根据项目性质和内容,县市、乡镇、行政村公开公告公示在相应范围内采取分级分类方式进行。

  1.县市主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开公告公示,鼓励运用其他有效公告公示形式。

  2.乡村两级要充分利用政务公开栏、大喇叭、周一升国旗宣讲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组织驻村工作队、基层干部进村入户开展宣传。

  3.入户类项目要在受益贫困户家中明显位置长期公示(项目受益牌);非入户类项目公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4.基建类项目公示牌应在扶贫项目开工建设后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贫困户、监督方式等。

  第三十条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牲畜品种、畜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实施单位、责任人(或法人代表)、扶持对象、绩效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自治州、县市扶贫部门为项目监督主管部门,收到县市项目报备文件后启动监督机制。重点监督项目基本情况、投资情况、绩效情况、启动实施、竣工验收、后期管护等关键环节。同时,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市扶贫和财政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问效。

  (一)网络监督。县市扶贫部门要在每批次扶贫资金下达后10日内、项目计划批复后15日内,分别将资金和项目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

  (二)实地监督。包括督查巡查、检查、抽查、暗访、问卷调查、重点访谈等。主要方式为听取项目报备部门、实施单位、项目法人代表、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参与项目招投标、采购等活动;对项目实施现场实地查看和抽样检查;向有关部门、扶持对象、干部群众了解相关情况等。自治州按每个季度(4月、7月、10月、12月)对各县市扶贫资金支出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年不少于四次。

  (三)审计监督。根据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部署,州、县市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据行业要求对项目开展适时审计。

  第三十三条监督程序。主要包括制定监督计划、发布通知通告、现场检查、监督评价、整改通知、复查复验、监督通报、监督档案。

  (一)制定计划。州扶贫、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年度项目监督检查计划,确定项目检查重点和内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二)通知通告。州扶贫办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县市和项目,并书面通知被检查县市。被检查县市根据监督检查通知要求准备相关资料。

  (四)监督评价。州扶贫、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按要求出具监督检查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详实反映、准确定位,客观公正、重点突出。

  (五)整改通知。州扶贫、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

  (六)复查复验。州扶贫、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整改事项进行定期复查、复验。

  (七)监督通报。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州扶贫办及时向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报监督检查情况。

  (八)监督档案。州扶贫、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年度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档案。

  (五)规划编制、实施、计划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规划编制的完整性、实用性、参与性;项目计划是否按照批复执行。

  (九)会同行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规范施工,及时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确保发挥项目预期效益。

  其中:(五)、(六)、(七)、(十)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应将线索立即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六条处理措施。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止项目建设、通报、约谈;对出现重大问题的,建议在综合考核中扣分;对县市责任人进行约谈;停止项目审批权限;取消年终扶贫绩效考核评优资格;对涉嫌违反相关纪律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问责;涉嫌犯罪的,及时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纳入自治州扶贫资金分配因素,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将在扶贫资金分配中予以体现。

  第三十九条州、县市扶贫、财政部门会同档案部门加强对扶贫资金和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细化档案内容、明确工作流程。

  第四十条县市扶贫部门承担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要以单个项目档案为基本单元,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档案,做到资料真实、档案完整、专人管理,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可追溯可回查。

  第四十一条档案资料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库、项目申请、审查意见、实施方案文本、批复文件、启动通知、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资金支付、公示公告、监督过程、竣工验收、后期管护措施等。

  第四十二条各县市扶贫、财政部门要全力配合纪检、审计、检察机关等部门,做好扶贫资金和项目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县市要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市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项目库、项目计划编制、监督检查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后期管护制度等内容。报自治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本细则适用于执行后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管理,此前实施完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按照之前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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