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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调解化解五保户遗产之争

精准扶贫 2020-04-18 21:0213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村民吴一的独生女儿吴二嫁给张某后,吴二突发精神疾病,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丈夫张某担任监护人。后来吴一被列为五保户,日常生活、医疗等一切费用均由村集体承担。鉴于吴一年满60周岁且独生女是精神残疾,符合特扶标准,卫生健康部门为其购买了一份特扶对象保险。2019年吴一去世,张某无意间了解到吴一尚有3万余元特扶对象保险金待领取。张某认为这笔保险金应归属吴二,村集体则认为应归村集体,双方产生争议。于是双方向杨村桥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调解员受理后,积极向双方及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得知该笔保险未指定受益人。近20年间,村集体将吴一纳为五保户进行扶养(但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承担吴一日常生活、医疗等一切费用,共计5.9万余元。

  随后,调解员组织张某、村集体代表进行调解。张某认为,妻子吴二是刚过世的吴一的法定继承人,保险金应当全部作为遗产,由其继承。村集体则指出,村集体为吴一支付的5.9万余元费用是吴一对村集体的债务,吴二若要继承,则需先行偿还债务。双方为此情绪波动很大。

  调解员决定分头解释。针对张某,调解员一一列举法条,《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根据以上法条,村集体有权在吴一的保险金中取回所开支的费用。同时,调解员也建议村集体作出退让,适当照顾吴二的精神残疾和生活困难。

  【调解结果】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保险金3万余元均归村集体所有,不由吴二继承。但村集体另外给予吴二5000元作为资助,适当照顾吴二的生活。

  【案例点评】此类案件在我市并非个例,许多村集体未与五保户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导致双方产生纠纷。本案对同类案件的调解起到了引领性和指导性的作用,也提醒村集体及时与五保户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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