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首发)必须尽快解决事实上的五保户和事实上
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实际上确实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儿童等等。
这些事实上符合五保条件的五保户和儿童,但由于名义上不符合现行规定,不给他们解决实际生存问题,这些人中部分是被困饿而死,部分会常去缠扭村、社区、街道、乡镇、县党政民政等领导人,给他们解决实际生存问题,又违反了现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问题原因如下:
一、中晚年才结婚,一方是再婚,子女已经成家立业,与再婚方的子女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再婚方先逝后,只有未随父或未随母到继父或继母家去生活的继子女;
二、名义上结婚但事实上没有一起共同生活过,继子女也没扶养过,只是双方办了结婚证,迁来了户后,未离婚,未迁走户籍;
四、终身未婚,虽或捡养或抱养有子女,但养子女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确实没有赡养能力;
五、婚生子女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确实没有赡养能力。比如父母七八十岁或八九十近百岁,未婚子女四五十岁或七八十岁相依为命;
六、过去为了帮助亲属、邻居、亲戚逃避计划生育处罚,只是将亲属、邻居、亲戚的超生子女的户籍上在了自己的名下,孩子是亲生父母养大成人的;
七、终身未婚,长期在外打工,被有不知情的子女,即未经同意却被人将超生子女的户籍上在了自己的名下,直至到年龄或超年龄因病去申请办理五保待遇时,才知道自己名下有根本不认识的子女;
八、父母双方重度智残、重度病残、重度身残,子女年幼,或者父母子女都是重度智残、重度病残、重度身残。
上述未随父或未随母到继父家或继母家去生活的继子女、未离婚,未迁走户籍的妻子或丈夫以及其继子女、未养成人的养子女、户籍上的子女、本人不知情的子女等等的老人,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根据民间风俗习惯,都是事实上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为此,特建议省和国家必须在明文规定中,明确把这些老人纳入五保供养。
至于上述未婚子女四五十岁或七八十岁,与七八十岁或八九十近百岁的父母相依为命的人,和父母双方重度智残、重度病残、重度身残,子女年幼,或者父母子女都是重度智残、重度病残、重度身残的人,完全符合现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五保户和孤儿供养条件,没被纳入五保户和孤儿供养,可能是村、社区、街道、乡镇、县党政民政等领导人,对现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理解不准确所致。为此,特建议省和国家必须在明文规定中,更进一步明确必须把这些老人、重度智残、重度病残、重度身残、儿童等一并纳入五保和孤儿供养。
我今暂不列出上述详细例证,建议被采纳后,也不会列出上述详细例证。但是,如建议在一定期限內仍是不被采纳,到时我将详细列出上述众多例证的惨景惨象。
所谓事实上的五保户和事实上的孤儿,即事实上符合确无劳动能力、确无生活来源、确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的条件的孤寡老人和儿童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和儿童,以及名义上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实际上确实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儿童等等。
这些事实上符合五保条件的五保户和儿童,但由于名义上不符合现行规定,不给他们解决实际生存问题,这些人中部分是被困饿而死,部分会常去缠扭村、社区、街道、乡镇、县党政民政等领导人,给他们解决实际生存问题,又违反了现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问题原因如下:
一、中晚年才结婚,一方是再婚,子女已经成家立业,与再婚方的子女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再婚方先逝后,只有未随父或未随母到继父或继母家去生活的继子女;
二、名义上结婚但事实上没有一起共同生活过,继子女也没扶养过,只是双方办了结婚证,迁来了户后,未离婚,未迁走户籍;
四、终身未婚,虽或捡养或抱养有子女,但养子女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确实没有赡养能力;
五、婚生子女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确实没有赡养能力。比如父母七八十岁或八九十近百岁,未婚子女四五十岁或七八十岁相依为命;
六、过去为了帮助亲属、邻居、亲戚逃避计划生育处罚,只是将亲属、邻居、亲戚的超生子女的户籍上在了自己的名下,孩子是亲生父母养大成人的;
七、终身未婚,长期在外打工,被有不知情的子女,即未经同意却被人将超生子女的户籍上在了自己的名下,直至到年龄或超年龄因病去申请办理五保待遇时,才知道自己名下有根本不认识的子女;
八、父母双方重度智残、重度病残、重度身残,子女年幼,或者父母子女都是重度智残、重度病残、重度身残。
上述未随父或未随母到继父家或继母家去生活的继子女、未离婚,未迁走户籍的妻子或丈夫以及其继子女、未养成人的养子女、户籍上的子女、本人不知情的子女等等的老人,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根据民间风俗习惯,都是事实上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为此,特建议省和国家必须在明文规定中,明确把这些老人纳入五保供养。
至于上述未婚子女四五十岁或七八十岁,与七八十岁或八九十近百岁的父母相依为命的人,和父母双方重度智残、重度病残、重度身残,子女年幼,或者父母子女都是重度智残、重度病残、重度身残的人,完全符合现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五保户和孤儿供养条件,没被纳入五保户和孤儿供养,可能是村、社区、街道、乡镇、县党政民政等领导人,对现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理解不准确所致。为此,特建议省和国家必须在明文规定中,更进一步明确必须把这些老人、重度智残、重度病残、重度身残、儿童等一并纳入五保和孤儿供养。
我今暂不列出上述详细例证,建议被采纳后,也不会列出上述详细例证。但是,如建议在一定期限內仍是不被采纳,到时我将详细列出上述众多例证的惨景惨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