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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案例:打着新农村建设的名义买卖土地 签订

三农新闻 2019-07-15 20:43157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原标题:福鼎案例:打着新农村建设的名义买卖土地 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福鼎点头某村的老陈,闲置了几块地,日常也没打理。正巧此时,隔壁村的陈某伍找上了老陈,说新农村建设需要,想要老陈把他的耕地转让出来,并支付26500现金给老陈,俩人还先后签了两份相关协议。

  谁料不久后,陈某伍因出售其没有的“征十留一”地指标被福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老陈这才意识到,当初签的合同“不简单”,于是向福鼎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2013年2月4日,老陈与福鼎市点头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预征用土地协议书》,约定老陈将其经营的位于该村某地的水田1.2281亩,除预留新村面积0.1473亩外,剩余的1.0807亩由福鼎市点头镇某村民委员会征用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同日老陈从福鼎市点头镇某村委会领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73487元。

  同年2月25日老陈与陈某伍签订《协议书》,约定老陈将座落于福鼎市点头镇某村的1.2281亩田转让给陈某伍。陈某伍在政府征地补偿款基础上补足100000元给老陈,并保留一榴地基给老陈;次日,陈某伍与老陈再次签订《关于地皮留地转让协议书》,约定老陈将上述“征十留一”地0.1473亩转让给陈某伍,双方按原协议约定由陈某伍留一榴地基给老陈,并支付现金26500元给老陈,该“征十留一”地0.1473亩归由陈某伍使用。上述协议签订后,陈某伍依约支付给老陈26500元。

  2017年8月2日,陈某伍因对外出售其所没有的“征十留一”地指标被本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关于地皮留地转让协议书》虽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但该两份合同涉及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原告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予以采纳,原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26500元,亦应予以返还。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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