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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

三农新闻 2019-08-18 01:2117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抗震节能农宅建设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抗震节能农宅建设工作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提高农村住房防灾减灾能力,提升农村住房居住质量和品质,增强农村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民用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京办发〔2018〕5号)整体部署,结合我市农村地区房屋建设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农宅主要指农村居民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上建造的用于家庭生活的居住用房,包括卧室、起居室(家庭共同活动的房间)、厨房和卫生间用房。

  新建翻建是在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上进行低层农宅建设。抗震节能综合改造是对家庭生活用的农宅,实施抗震加固及节能改造,或对已享受过节能保温改造政策的农宅实施抗震加固改造。实施对象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规划保留村内的本市农业户籍居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农户”),不包含享受过农宅新建翻建、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山区农民搬迁资金补助政策、2017年(含)前危房改造新建翻建补助政策的农户,也不包含2018-2020年享受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

  节能保温改造实施范围是已实施或本年度即将实施“煤改清洁能源”取暖设备安装的农村居住户(以下简称“住户”),未全面享受过门窗和外墙两项节能改造奖励政策,经评定为A、B级的农宅(违章建筑除外),进行门窗和外墙节能保温改造。对评定为C、D级的农宅,引导通过新建翻建或加固改造方式除险。

  按照个人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鼓励有抗震节能农宅建设意愿的农户或住户,按照抗震设防和节能要求进行农宅建设,市级财政给予一定资金奖励。鼓励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农户进行超低能耗农宅建设。

  建设后农宅抗震应符合8度设防要求。节能应符合外墙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W/(m2·K)、外窗的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2.7W/(m2·K)。超低能耗农宅节能标准应符合我市有关技术要点要求。

  抗震节能农宅建设奖励资金纳入美丽乡村建设引导资金统筹管理,分项制定奖励标准。鼓励各区加大对抗震节能农宅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

  新建翻建市级财政按照2万元/户的标准对各区给予奖励;实施抗震加固及节能两项改造的市级财政按照2万元/户的标准对各区给予奖励,只实施抗震加固的市级财政按照1万元/户的标准对各区给予奖励。建设超低能耗农宅的农户,按照《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1号)规定的标准和期限享受奖励政策。

  同时实施门窗和外墙两项改造的农宅,市级财政按照1万元/宅的标准对各区给予奖励;实施门窗或外墙一项改造的农宅,市级财政按照0.5万元/宅的标准对各区给予奖励。墙体和屋面外保温材料防火等级不应低于B1级。

  有抗震节能农宅建设需求并自愿按建设标准和“煤改清洁能源”标准实施的农户或住户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在村委会的指导下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新建翻建农宅应符合土地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合法建筑。新建翻建和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申请农户应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占地批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文件、宅基地使用权确认文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新建翻建申请农户还应提供乡村规划许可文件。节能保温改造申请的住户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农宅地址信息。

  村委会对抗震节能农宅建设申请进行核实,核实内容为:享受抗震节能建设财政奖励资金政策情况、享受山区农民搬迁政策情况、享受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政策情况、节能保温改造的住户与“煤改清洁能源”台账比对情况。

  核实后在行政村报刊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表、公示(见附件2)及相关复印件报乡镇人民政府核查。整村新建翻建农宅由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后,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核查。村委会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抗震节能农宅建设申请情况进行核查。节能保温改造的住户应与“煤改清洁能源”工作台账进行比对核查。核查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填写抗震节能农宅建设需求汇总表(见附件3),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区新农办、区规划国土分局、区财政局进行确认。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还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对节能保温农宅进行房屋危险性评定,填写认定表(见附件4)。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按四个部门确认情况和评定结果,确定改造范围和标准,并编制本区抗震节能农宅建设年度计划和资金需求计划(见附件5),联合盖章报区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将下一年度抗震节能农宅建设计划和资金需求计划于每年7月底前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市新农办、市财政局研究汇总全市下一年度抗震节能农宅建设计划和资金需求计划,市新农办提出奖励资金意见,市财政局根据意见安排奖励资金预算。

  抗震节能农宅建设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要求,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切实提高建设工作水平。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版)、《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536-2008)、《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09BN1-8,09BNX-1)、《北京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导性图集》和《北京市农村危房加固维修技术指南(试行)》进行设计和施工。

  统一实施并达到法定规模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整村迁建或新建翻建项目应认真履行土地确权、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许可、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手续,由村委会组织统一实施,履行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实施超低能耗建设的,还应符合《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1号)有关要求。

  自主实施的抗震节能建设项目可委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也可委托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或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农户或住户可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或经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担建设施工,鼓励农户或住户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抗震加固改造必须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

  受委托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人员应当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和建筑节能措施,形成施工记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档案资料,对承担的农宅建设施工安全与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按照规定到乡镇政府办理建设工程备案手续。申请备案时需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占地批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文件、宅基地使用权确认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以及与施工方签订的建设协议(见附件6)。乡镇政府应及时完成备案手续,并将备案工程纳入监督管理服务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应委托监理单位对本乡镇自主实施的抗震节能农宅建设项目进行建设过程监理,并与监理单位签订抗震节能农宅建设项目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内容和现场监督次数。监理单位应对农宅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重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可委托第三方对自主实施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统一实施限额以上的抗震节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填写验收表(见附件7),并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备案。

  自主实施的抗震节能建设项目完成后,村委会应组织农户或住户、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实施项目进行验收,填写验收表,形成竣工验收文件。乡镇人民政府应对验收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新建翻建和抗震节能综合改造项目验收内容应包括上下圈梁及构造柱等抗震措施和外墙、门窗等保温措施。节能保温改造验收内容应包括外墙、门窗等保温措施,农宅四面外墙原则上要进行保温改造。

  抗震节能农宅建设项目验收完成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将当期项目验收和资金结算情况,经区政府同意后于7月底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全市汇总情况报市新农办,市新农办根据汇总后的全市抗震节能农宅建设项目验收和资金结算情况,随奖励资金安排意见向市财政局报送当期资金结算意见。

  各区相关部门应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实行一户一档、一宅一档档案管理制度,每户或每宅纸质档案包含申请表、村委会公示、乡镇核查文件、区级确认文件、节能保温改造认定表、施工合同(协议)、质量安全检查记录表、验收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改造前、改造中和改造后照片,新建翻建还需提供乡村规划许可文件相关材料,档案资料应全面、真实、完整、准确,与信息系统一致。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开展抗震节能农宅建设技术指导工作,汇总各区上报的年度抗震节能农宅建设计划和完成情况并报送市新农办;市规划国土委负责提供抗震节能农宅建设设计标准和图集;市新农办负责将北京市抗震节能农宅建设纳入美丽乡村建设内容,负责向市财政局报送抗震节能农宅建设计划、完成情况、资金需求及意见;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

  区政府是抗震节能农宅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确认、汇总上报抗震节能农宅建设计划和完成情况,领导区级部门落实好各项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区级抗震节能农宅建设计划和资金需求计划,负责办理施工许可的统一实施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可委托第三方对自主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对农户是否享受危房改造政策进行确认;区规划国土分局负责对申请新建翻建农户是否符合村庄规划进行确认;区新农办负责对农户是否享受过新建翻建、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山区农民搬迁政策进行确认,负责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确认,负责对节能改造农宅的住户与“煤改清洁能源”台账比对确认;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拨付奖励资金,落实抗震节能农宅建设项目监理费、评定费、第三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安排,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加强抗震节能农宅建设相关资金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宅抗震节能建设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核查各项申报信息;负责节能保温改造住户与“煤改清洁能源”工作台账的核查;负责办理农户新建翻建备案手续;负责抗震节能农宅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负责对竣工验收进行指导和服务。

  村委会负责向农户或住户宣传我市抗震节能农宅建设的相关政策、经济效益和抗震节能效益,引导农户或住户积极申报;负责对农户身份、住户农宅、是否享受抗震节能建设奖励资金、是否享受过危房改造新建翻建补助资金、是否享受过山区农民搬迁政策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公示;负责节能保温改造住户与“煤改清洁能源”工作台账的核实;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户或住户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负责组织验收。

  市、区、镇三级部门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开展农宅建设工作,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门户网站公示全市抗震节能宅建设计划和完成情况;开展抗震节能农宅建设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市新农办、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市新农办、市财政局对各区抗震节能农宅项目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加强抗震节能农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依法依规开展质量安全管理和验收;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督管理的,应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管理工作;及时公示全区抗震节能建设对象、标准、享受资金等相关信息,设立举报监督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每季度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汇总上报抗震节能农宅建设进展情况(见附件8)。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抗震节能农宅建设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加大对农宅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力度;建立以村为单位的巡查监控机制,加强抗震节能农宅建设的质量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村级农宅建设协管员的作用,建设协管员要履行信息员、质量监督员和宣传推广员的职责。各级部门检查时应做好过程记录,填写质量安全检查记录(见附件9)。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免费发放《新农村农宅设计图集》《北京市农村危房加固维修技术指南(试行)》等技术资料,引导使用新型材料和绿色建材,建设绿色建筑。各区要对抗震节能农宅建设要点进行归纳,将抗震措施、材料要求等向农户、住户和管理人员普及,增加农户、住户和乡镇管理人员的建房知识。进一步推进太阳能光热系统、光电系统和空气源热泵等在农村地区的应用,加大绿色新型建材下乡的协调服务,鼓励大型建材企业集团与农宅建设实施对接。

  充分发挥镇、村基层组织作用,让基层组织主动参与农宅建设工作,做好农村房屋减灾防灾知识宣传。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志愿者下乡指导农宅建设,宣传科学建房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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