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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条例(试行)

农业技术 2019-07-02 22:4716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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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条例(试行)发文单位为农牧渔业部,发布日期为1983-7-7,执行日期为1983年7月7日。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条例(试行)发文单位为农牧渔业部,发布日期为1983-7-7,执行日期为1983年7月7日。

  第一条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是农业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转变为生产力的重要环节,是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农业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把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普及推广到群众中去,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达到增产增收的目的。

  第三条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要坚持为当前农业生产服务的方向;遵循因地制宜、一切经过试验的原则;采用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相结合的方法;讲求经济效益。

  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点是县一级。要逐步把县农科所、农技、经作、植保、土肥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结合起来,建成全县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统一组织农技干部,分工协作,搞好技术指导,尽快使各项农业技术综合应用于生产。

  第五条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各种经济联合体的发展,县和县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采取合同形式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把技术推广工作搞活。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 组织农业科研、 教学和技术推广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技术推广工作。

  第七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包括有国家设置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站和集体兴办的技术服务组织两部分,前者属国家事业单位,后者是民办公助的集体事业单位。

  第八条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省(市、自治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农业技术推广站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管理、指导机构,属同级农业行政部门领导。

  一、负责编制全国和本省、本地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计划、规划,经农业领导部门审批后列入国家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财政管理体制编报技术推广的基建、事业等经费和物资计划。

  二、建设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健全各级农技推广机构、队伍,逐步形成技术推广网;检查、总结、指导所辖区域的技术推广工作;搞好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评比、奖励。

  四、制订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交流工作经验,协助当地主管部门解决技术推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加强与科研、教学部门的联系,参加有关科技成果的鉴定,负责组织重大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的示范推广。

  第九条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综合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机构,属县农业局领导。

  二、调查总结并推广增产技术经验;引进当地需要的新技术,经过试验、示范,然后推广普及。

  四、培训农村基层干部、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宣传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农民科学种田水平。

  五、帮助乡社建立技术服务组织,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有条件的也可参加技术承包。

  第十条县以下,按行政区或自然区划设区(片)农业技术推广站;没有设行政区,乡社规模又较大,可以按自然区划,依托重点乡社,选办若干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属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派出机构,人事工资关系,由县农业局统一管理。主要任务是:根据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安排,指导所辖区(片)的农业技术推广和技术承包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乡社成立农业综合技术服务组织(如农技服务站、农技服务公司等),以国家配备2—4名农技人员为技术骨干,吸收部分农民技术员组成。乡社以下,选设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

  一、根据县、区(片)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和农民要求,制订乡社推广重点项目的实施方案。

  二、与各种专业技术承包服务公司、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共同做好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工作。

  三、引进良种和先进技术, 种好示范田, 树立榜样,组织参观交流经验,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现有国家办的乡社农业技术推广站,办得好的,群众欢迎的,可以保留,积极开展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省辖市(自治州、盟、地区)以上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由同级农业行政部门根据情况确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县及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应根据管辖范围、自然条件、耕地面积、人口多少和作物种植情况等确定。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及其派出机构属国家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由县政府确定;乡社农业技术服务组织是集体性质,实行民办公助,派驻的国家技术人员由县农业局确定,农民技术人员人数由乡社确定。

  第十四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领导干部,应从年富力强、有组织领导能力的技术推广干部和农业科技干部中选任。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行政干部人数要严格控制。

  第十五条属于国家的农业技术推广干部,必须具备高等或中等农业院校毕业生的技术水平。要定期进行考核,并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农业技术干部职称暂行条例》的规定,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建立定期的轮训制度, 加强对现有的技术推广队伍的培训。 采取由中央、省、市、县分级举办训练班进行轮训和选送技术骨干到农业科研、教学单位进修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技术干部的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干部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轻易变动。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业务技术专长,不要抽调他们去搞与技术推广无关的工作。

  第十八条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是推广农业技术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要进行考核,择优录用,发给证书。并进行定期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九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组织要加强劳动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工作、学习等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评比。

  第二十条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应有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的固定基地和场所,有条件的还可以划给一定的山林、水面。区(片)、乡社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也要有开展试验示范、培训、推广活动的场所和少量试验基地。

  第二十一条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应设置实验室、化验室、图书资料室、陈列室,逐步配备必要的仪器、图书及幻灯机、收录机、电影机、宣传车等设备。区(片)、乡社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也要有便于开展工作的仪器设备和宣传工具。

  第二十二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基本建设,包括试验、培训、推广、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等, 应按财政管理体制列入国家和地方基建计划。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区(片)农业技术推广站要加快建设步伐。集体性质的技术服务组织的基本建设,应列入集体经济基建计划。

  第二十三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固定资产, 如实验基地、 培训场所、房屋、机械、车辆、仪器设备等应制定办法管好用好。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或占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经费, 包括工资、 福利、培训、宣传、仪器化验药品购置、技术推广成果奖励、重点技术推广项目补助费等,按财政管理体制在农业事业费中专项列支,由技术推广站掌握使用。

  第二十五条县和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组织要采取经济手段,积极开展技术服务和多种经营; 也可以代销试验示范和技术承包、 技术服务所需的化肥、农药和优良种子、苗木等,以便提高服务效果,增加经济收入,减轻国家负担。乡社技术服务组织所需经费,主要靠联产承包收入和乡社集体经济利润中解决,地方财政可适当予以补助。

  第二十六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节约开支,勤俭办事业。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成绩大小,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推广农业科技成果,普及科学知识,促进增产增收,提高经济效益,成绩突出。

  二、某项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达到农牧渔业部《关于实施国务院的细则(试行)》所规定的申请技术改进奖的条件和要求,或地方颁发的奖励标准。

  三、连续直接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三十年或连续在乡社搞推广工作二十五年以上的表现较好的技术推广人员。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给国家、 集体和群众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适当赔偿损失或给当事人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各省、市、自治区农(牧渔、林)业厅(局)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农牧渔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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