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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财

农业技术 2019-07-25 00:3319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6]2号)_农学_农林牧渔_专业资料。【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财发[2006]2 号 【发布日期】2006-01-27 【生效日期】2006-0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农业部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财发[2006]2 号 【发布日期】2006-01-27 【生效日期】2006-0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农业部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财发[2006]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农垦、乡镇企 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 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 号),我部制定了《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农业标准的推广应用,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保障农产品 质量安全,提高农业产业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加强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 号),制定 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是指在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实施农业 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实现产地环境无害化、基地建设规模化、生产过程规范化、 质量控制制度化、生产经营产业化、产品流通品牌化,以更好地辐射带动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 的提高。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的重点是农业标准的转化、培训和应用。 第三条第三条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的形式是建设以核心示范区为主要内容的国家级农业 标准化示范县(农场)(以下简称示范县(农场))。 第四条第四条 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坚持市场导向,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效 益优先。项目资金安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农业 (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农垦、乡镇企业,下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指导 实施和日常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农场)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农场)为 项目单位。 第六条第六条 各地应采取措施,整合行政、技术、资金、项目等资源,推动示范县(农场) 的建设,切实发挥示范县(农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 第七条第七条 各地应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示范县(农场) 的建设。 第二章 示范县(农场)建设内容与资金使用方向 第八条第八条 示范县(农场)围绕示范产品,按照目标市场要求,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完善示范县(农场)产业、企业标准体系,建立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技术和管 理标准,并对标准进行集成,转化成通俗易懂的操作手册、明白纸。 第九条第九条 示范县(农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和管理人员进行农业标准化培训和宣传, 每年培训管理和技术干部至少 1 次,每年培训农民至少 2 次;同时利用信息平台和各种新闻 媒体,开辟农业标准化专栏,加强宣传,扩大示范效应。 第十条第十条 示范县(农场)建立健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监管制 度,完善标签、标识制度。核心示范区逐步推行农业投入品定点采购,建立档案制度,鼓励 发展连锁经营。普及安全使用知识,杜绝违禁药物及添加剂的使用。依法规范农业投入品市 场秩序,坚决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示范县(农场)推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档案化管理,逐步建立农产品生产、 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及市场营销等各个环节质量安全档案记录和农产品标签管理制度, 逐步形成产销一体化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络。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示范县(农场)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购置小型速测仪器等设备,加强农业投入品和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测,实现从生产到市场的全过程质量监控。 (二)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各项标准的落实、投入品的使用等进行动态监督。 (三)建立例行监测制度。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将示范县(农场)纳入例行监测范围,并将 监测结果及时反馈到示范县人民政府和项目单位,督促整改。 (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活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水平。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示范农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地理标志产品 认证,实行分等分级、商标注册和包装上市,通过产品推介、展示展销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 市场营销,培育品牌,树立品牌形象,扩大农产品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业标准体系的集成与转化。用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和主 要贸易国标准的收集、整理、转化、集成,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制订和修订,生产档案印制 等。 (二)质量安全控制。用于农产品、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检测,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 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推介。 (三)宣传与培训。用于媒体宣传,信息发布,培训教材、音像制品的制作和印发,专家授 课等。 (四)品牌培育。用于产品认证,商标注册,产品推介,标签、标识印制等。 (五)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用于系统平台与信息查询系统的硬件购置、软件开发、信息 采集以及日常维护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申报示范县(农场)建设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示范品种。为农业部或者省级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特色农产品发展规划所确定 的优势农产品、特色农产品或出口农产品。示范产品仅限 1 种。 (二)示范品种生产规模。 种植业:粮油作物(小麦、玉米、水稻、大豆、薯类)种植面积不少于 5 万亩,蔬菜种植面 积不少于 2 万亩,果园种植面积不少于 3 万亩,茶园种植面积不少于 2 万亩。 畜牧业:奶牛存栏不少于 5000 头,肉牛出栏不少于 1 万头,肉羊出栏不少于 2 万只,生猪 出栏不少于 10 万头,肉鸡出栏不少于 100 万只,蛋鸡存栏不少于 100 万只。 渔业:淡水养殖示范面积不少于 3000 亩,藻、贝类不少于 2 万亩,工厂化养殖不少于 10 万平 方米,虾蟹类不少于 1 万亩,深水网箱不少于 2 万立方米。 国有农场、山区县的种植、养殖规模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农田和养殖基础设施齐全,有进一步完善核心示范区道路、水渠、圈舍、鱼池等的能 力。 (四)农产品商品率较高。粮油商品率至少达到 50%,蔬菜、水果商品率至少达到 80%,茶 叶、畜禽产品、水产品商品率至少达到 90%。 (五)农业生态环境条件较好。没有工业“三废”污染源,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绿色 食品或有机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已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者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 产地环境合格评估。 (六)监管服务机构健全。农业标准化管理、质量安全检测、农产品认证管理、农业技术推 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健全,队伍稳定。 (七)有与本产业相关的国家级或者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属于龙头企业原料基地), 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对示范产业进行有力的带动。 (八)已经或者正在实施国家级相关农业项目,其中已经建设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农资打 假试点、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或者列入“三电合一”项目建设的县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农业部根据农业标准化发展需要和预算规模,制定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明确年度目标,分解项目内容,划分实施地区,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农业部印发项目指南,包括项目目标、项目内容、申报条件及有关要 求等。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农场)编制项目申报书, 其中的年度目标应与年度考核目标(见第四章)一致。项目申报书要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农 场)审核同意。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项目申报书,择优排序,提出推荐意见, 以正式文件报送农业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规划,并建立项 目库。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组织专家评审,核定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申报书。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以正式文件下达年度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 单位。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农业部核定的项目申报书,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的明细账,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示范县(农场)建设期三年。通过当年考核的方可列为次年项目。每 年年底前由示范县(农场)项目单位进行工作总结,并报送省级农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示范县(农场)建设第一年和示范县(农场)建设第二年,由省级农业 主管部门组织年度检查考核;示范县(农场)建设三年期满,由农业部或委托省级农业主管部 门组织验收考核。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示范县(农场)建设第一年要达到以下考核目标: (一)示范县(农场)要建立 1-2 个核心示范区。核心示范区要明确界限,集中成片。核心示 范区规模要不少于示范品种生产规模的 30%,道路、水渠、圈舍、鱼池等要配套完善。 (二)农业标准体系完善。示范品种生产、加工、包装、贮运、销售等环节标准完善,有规 范的操作规程,有配套的管理要求。 (三)管理制度健全。有完善的投入品监管制度、定点采购制度和经营记录制度,有示范品 种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及销售各环节的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有宣传培训计划和实 施方案,有品牌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示范县(农场)建设第二年要达到以下考核目标: (一)示范县(农场)核心示范区农产品生产主要环节标准应用覆盖率、标准入户培训率、 标准简明手册入户率、农药(兽药、饲料及其添加剂)等投入品经营档案管理覆盖率、农业 生产与经营档案管理覆盖率达到 100%,形成市场占有率和社会知名度高的名特优品牌。 (二)非核心示范区主要生产环节标准应用覆盖率达到 80%以上,上述其余指标均达到 90% 以上。 (三)核心示范区和非核心示范区种植养殖环节机械化水平明显提高,经济效益比非示范区 增加 10%以上。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示范县(农场)建设第三年,要在巩固前两年建设成果基础上,使核 心示范区和非核心示范区产品商标注册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 产品认证率达到 100%,全面完成示范县(农场)建设任务。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示范县(农场)建设三年期满,验收考核合格的,由农业部授予“国家级 ***(产品)标准化示范县(农场)”称号。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示范县(农场)第一年或者第二年没有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取 消下年度申报资格,并限期整改;示范县(农场)建设两年均没有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不 再允许申报,并通报批评;示范县(农场)建设三年期满,验收考核不合格的,暂不授予“国 家级***(产品)标准化示范县(农场)”称号,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验收考核合格的示范县(农场),在国家或者省级质量安全例行 监测或监督抽查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国家级***(产 品)标准化示范县(农场)”称号;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国家级***(产 品)标准化示范县(农场)”称号。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示范县(农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成立由主要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 人组成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农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示范县(农场)建设统一领 导。办公室设在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调度、监督、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做好示范县(农场)建设资金的落实与管理工作。省级农 业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向农业部报送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农业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进行重点抽查。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已经核定的项目申报书,或者截留、 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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