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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电价

农业技术 2019-08-21 23:06162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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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生产电价是指适用于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尝脱粒、饲料加工等(非经营性)防汛临时期的电价。2013年5月3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对农业生产电价的范围进行了统一,规范了农业生产电价适用范围,将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范围,同时对农、林、牧、渔用电进行了规范定义。

  1975年国家水利电力部颁布的《电、热价格》通知(水电财字(1975)67号)对农业生产电价的范围进行首次明确二但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电、热价格》通知的范围没能及时调整,各省物价部门根据本省的省情,对农业生产电价的范围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造成农业生产电价在各省执行千差万别。2013年5月3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对农业生产电价的范围进行了统一,规范了农业生产电价适用范围,将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范围,同时对农、林、牧、渔用电进行了规范定义

  我们所说的农业,狭义的仅指种植业或农作物栽培业;广义的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副业和渔业。有的经济发达国家,还包括为农业提供生产资料的产前部门和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产后部门。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条对农业进行定义: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因此,部分农副产品加工应该涵盖在农业中,而行业分类将农副产品加工业全部划分到制造业中,农业生产电价范围仅包含农业服务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均未能考虑。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2012年3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意见。根据农业生产电价的适用范围,只有部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能享受到农业生产电价,其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只能执行较高的工商业及其他电价,政府和企业意见大。很多省(市)的物价部门顶不住政府和企业的压力,自行出台对所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全部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优惠政策,不符合电价规范。

  根据《电、热价格》通知:社员口粮加工、牲畜饲料加工应执行农业生产电价,但在本次规范中却将谷物磨制、饲料加工调整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企业和农户不理解。

  饲料加工是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的重要环节,畜牧业用电和渔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饲料加工被分离出来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二另外,安装计量表汁方面,很多企业的内部用电很难分开,必须进行投资改造才能实现,企业提出异议二本来进行自用口粮加工的谷物磨制也归类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农民怨声载道。

  农业生产电价的执行主体是农民、农业合作社,企业不能执行二在农业生产电价执行主体上,部分省(市)物价部门认为农业生产电价只能向农民和农业合作组织倾斜,经营企业内的农产品初加工环节用电不单独区分并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种植、养殖等活动用电的辅助用电应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菌类、菇类种植、栽培过程需要恒温保湿的空调用电;各类农产品的保鲜、保温、冷藏、冷冻用电;农业生产场所的照明、空调器用电等辅助用电,基本上都在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

  将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中的初加工用电全部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同时将农副产品加工区分为初加工用电和深加工用电,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深加工用电仍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

  初加工是指经过简单加工,没有改变农副产品基本形态和物理性质的加工生产。对于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初加工范围,可以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和《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执行。通知中对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进行了明确,内容翔实,涵盖全面。

  将生产场所的辅助用电和生产用电一样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既可以简化计量方案,又可以使农民和企业得到实惠。

  农业生产电价对农民和农业合作组织倾斜是理所当然的,同时对经营企业内的农产品初加工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既能体现出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又能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农业生产电价范围的调整将影响到亿万农民奔小康的步伐。因此,对农业生产电价范围的调整既要有延续性,又要符合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现场执行简单,同时体现国家的惠农政策。农业生产电价的执行范围应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与时俱进,在农业生产电价执行过程中宜松不宜紧,这样才能符合我国的国情

  对农业生产电价的调整,严格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和用途进行分类,但国家统计局颁布的行业分类与当前现代农业的分类不符,同时未能体现惠农国策,造成农业生产电价范围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从分析当前农业生产电价执行中暴露出的五个问题入手,提出了完善农业生产电价范围的三点建议,为后续研究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胡会民. 农业生产及农村照明电价的管理[J]. 农村电气化, 1994(11).

  杨莓. 江苏省明确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范围[J]. 当代农业, 2001(1):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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