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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委出手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允许使用一般耕

农业技术 2019-09-07 00:13161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9月5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生态环境部网站获悉,近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当天,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对外发布。

  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平稳运行,事关社会稳定大局。

  今年3月以来,猪肉价格持续上涨,据农业农村部最新监测数据,截至9月5日14:00,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猪肉平均价格为35.16元/公斤,比前一日上升1.3%。

  8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稳定生猪生产和猪肉保供稳价措施,明确要求地方要立即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对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养殖场(户),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

  9月5日,多部委均出台文件,要求保障生猪养殖用地需求,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8月30日,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在会上指出,各地要立即清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类生猪禁养限养规定,从财政金融用地等方面加大对养殖场户政策支持力度,有效调动养殖积极性。

  9月5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生态环境部网站获悉,近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通知指出,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

  各地要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对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一并排查。

  要坚决、迅速取消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进行整改。

  通知明确,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养猪协会理事兼秘书长助理潘国成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生猪禁养区划定问题是很多养殖户一直担心的问题,之前有一些地方被确定为禁养区,这次严格规范禁养区的划定和管理对养殖户来说是好消息,对扩大生猪供给很有帮助。

  谈到养猪场的环保问题,潘国成说,希望政府帮助猪场一步一步把环保做好,把猪养好,这样才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良性的过程。

  9月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发布。

  《通知》指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形势需要,将保障生猪养殖用地作为当前土地管理的重要任务,迅速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主动服务。要主动与农业农村部门对接,摸清情况、了解需求,抓住薄弱环节、及时解决问题,为稳定生猪生产切实提供用地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一是,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二是,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三是,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

  此外,《通知》还提出要按照“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简化用地手续、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取得效率。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

  河南省鑫欣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新宇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些举措对于养殖场户发展和扩大生猪生产有很大的激励作用,尤其是在当前生猪养殖利润比较高的情况下,而对于此前遭受了非洲猪瘟疫情的养殖场户,这些举措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振他们复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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