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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玉屏绿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

农业技术 2019-09-07 00:5687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玉屏绿之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沃视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3048号限制消费令。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528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沃视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广州沃视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59BFRU2R)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文语(身份证号:236)采取以下限制高消费措施:

  广州沃视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59BFRU2R)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文语(身份证号:236)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欠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拨打本院举报电线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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