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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区创建标准

农业技术 2019-11-19 21:25152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1)县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由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有关乡(镇)负责同志组成的基地创建领导小组,统一规划、组织与管理基地创建工作。

  (2)基地创建领导小组应成立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的基地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办),负责基地生产管理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并具体承担基地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4)基地单元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基地创建第一责任人,负责基地创建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

  (1)基地办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地创建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应依据GB/T19630-2011《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组织制定《质量管理手册》、《有机生产操作规程》、《生产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并将相关技术文件发放至各基地生产单元。

  (2)基地办应建立有机农业投入品使用公告制度。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GB/T19630-2011《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定期公布并明示基地允许使用、禁用的有机农业投入品目录。

  (3)基地办应指定具有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日常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基地中的生产者依标依规生产。

  (4)基地生产单元要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填写年度生产计划表,并交由基地办统一存档。

  (1)依托当地的农业科研院所或技术推广机构,组建基地创建技术指导小组,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和科研成果,提高基地创建的科技含量。

  (2)根据需要配备有机产品生产技术推广员,建立生产技术推广网络,负责技术指导和生产操作规程的落实。

  (3)基地办应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基地各有关领导、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营销人员及农户进行培训,以提高生产和管理水平。

  (4)建立检验检测体系或依托具有一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加强对基地投入品、基地产品和基地环境的检验检测。

  (5)建立信息交流平台,配备相应的设备条件,在生产、管理、储运、流通、销售等方面实现信息网上可查询。

  (1)基地应依托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产销联合,大力推广“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协会)+农户”、“合作社+农户”等经营模式,并充分发挥经营主体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别是在产品加工和销售中的组织保障作用。

  (2)基地应组织龙头企业、合作社与农户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及履约率达到95%,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1)基地应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监督管理队伍,加强对基地环境、生产过程、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市场及生产档案记录的监督检查。

  (2)基地生产的产品要实现可追溯,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实行严格的召回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

  (3)基地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基地标识牌,标注基地名称、创建单位、创建时间等信息。应绘制基地位置图、基地单元分布图并对基地单元统一编号。

  (4)基地中各生产单元应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生产、收获、运输、储藏、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记录工作,及时做好有机农业生产管理记录,填写记录表,如实记录有机农业日常生产管理活动,尤其是有机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以上记录应实行签名负责制。各种记录应在一个生产季结束后一周内提交基地办,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

  (1)基地应科学布局有机农业生产核心区,建立多样化的生物物种共生、种养结合的内部资源循环利用模式。

  (2)基地应通过秸秆还田、沤制农家肥等综合利用方式,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等的资源转化和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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