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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買賣農村宅基地50萬元轉讓合同被判無效

土地流转 2019-05-25 16:50152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當今有不少人向往愜意的鄉村生活,不少人產生了在農村購房置地的念頭,但問題來了,農村宅基地真的能買賣嗎?

  據了解,馬某和陳某都是城鎮居民,2013年11月4日,馬某與W村的王某某簽訂《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了馬某付清房款后有權將此宅基地再行轉讓。陳某了解后也想要購買該房屋,2017年10月13日,陳某與馬某簽訂《房屋轉讓協議》,約定以50萬元轉讓費獲得該房屋所有權,並附該房屋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証》和《村鎮房屋所有權証》。

  合同簽訂后,陳某支付了50萬元購房款,馬某亦將房屋及相關資料交給陳某。陳某拿到房后,想要整修房屋,但相關的建造手續一直未能辦理。后陳某才了解到該房屋屬於農民宅基地,國家有規定禁止買賣該類房屋。陳某便又找到馬某,要求退還50萬元購房款,多次協商均未果,遂訴至鼓樓區法院。

  原告陳某認為,馬某應返還陳某購房款50萬元整及相應利息。被告馬某辯稱,其可以退還陳某支付的50萬元,但陳某也應支付相應的房租,現房屋有損壞,維修以及折舊費用。陳某應支付20萬元,其中定金5萬元、房屋損壞維修費估算5萬元、房租估算10萬元,所以馬某同意退還30萬元。如果協商解決,馬某最多退還45萬元。

  法院認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本案中,依據陳某與馬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等証據,雙方為購買涉案不動產相關事宜產生糾紛,所以雙方之間系買賣合同法律關系。

  農民的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轉讓宅基地使用權應當遵守法律和國家規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並且參考國務院下發的相關文件,明確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因此,城鎮居民違反法律規定、國家政策及公共秩序要求,購買農民宅基地不動產所簽訂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綜上所述,陳某與馬某系城鎮居民,均非涉案不動產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成員,其就涉案不動產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為無效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陳某與馬某應當返還各自取得的財產。陳某要求馬某返還50萬元購房款,並承擔相應銀行貸款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被告馬某於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陳某50萬元,並承擔該款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宅基地屬於一種常見的土地使用方式,一般用於農戶的房屋修建,其使用權歸屬於農村家庭所有,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以下轉讓情況之一,應認定無效:城鎮居民購買﹔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鼓小助 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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