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百度一下!

“出嫁女”两头有地该咋办 征地“缩水”暴露土

土地流转 2019-05-31 15:10163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明明征用了2.35亩,公示时却只剩下1.15亩,还有1.2亩地去哪了?”4月12日,响水县陈家港镇新光村一组村民许志林向本报投诉。同样遇到征地面积“缩水”情况的,组里还有几户。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今年41岁的许志林一家6口人,在2002年组里实行土地二轮承包中,每人按标准分得1.2亩地,加上1亩宅基地,共8.2亩,并于2016年进行了确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清晰载明,许志林户共有4块地,经实测,3块承包地面积7.39亩,宅基地1.05亩,合计8.44亩。

  2018年6月,陈家港镇实施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新光村成为试点村。许志林家有2.35亩土地在该村新型社区建设征用范围内。按当时补偿标准,土地征用3万元/亩,青苗费1120元/亩,许志林家应获得征地补偿款73132元。

  今年3月初,村干部上门让许志林与镇政府签订了土地征用合同,之后将合同带走,说要到镇政府盖章后才有效。一周后,组里每家征收土地的数据公示出来。许志林一看,原来被征用的2.35亩只剩下1.15亩。

  还有1.2亩地去哪了?许志林找村干部“理论”。对方声称所签订的土地征用合同无效,理由是,按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许志林的老婆儿子不应分得土地。而许志林认为,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村里并没有分地,而是到了2002年才开始实行二轮承包分地,自己是2000年结婚,2001年儿子出生,2002年组里按现有人口分地,他和老婆王礼梅一起参加抓阄分的地。“我没偷没抢,分地是组里村民和村干部一致同意的,2016年11月30日颁发的《土地经营权证书》是经过村和镇上审核通过的,现在怎么说无效就无效呢?”许志林困惑不解。

  许志林又找镇领导讨说法,接待他的分管副镇长告诉他,那份土地征用合同只是草稿,须经张榜公示、村民代表评议、村两委讨论、镇政府审核等流程后,再签订正式的《土地征用合同》才有效。

  3月10日,王礼梅在当地网络上“吐槽”自家征地遭遇,引发网友热议。3月11日,陈家港镇政府回应称,“因许志林、王礼梅夫妇的叔公此时担任原长兴村七组村居小组组长,凭借手中的权力和亲属关系,将原本不予分配土地经营承包的王礼梅和其子许文宇分配了土地”,还称“王礼梅在1998年未出嫁时,已享受当地土地经营承包权,并持有《土地经营证书》”。陈家港镇政府在“情况说明”中还说:“从1998年至2002年,新生人口中,仅有许文宇一人因上述原因享受到土地分配经营承包权。”

  “镇政府所谓‘叔公’名叫许兵,跟我只是同姓,而许姓在村里是大姓,我跟许兵并没有人情往来。”许志林说。记者随后采访许兵时,这一说法得到了确认。许兵告诉记者,当年他担任村委会主任兼长兴村七组组长(即现在的新光村一组),分地遵循了几个原则,并得到全体村民同意,即死亡的、出嫁的,没有土地;新嫁进来的、新出生的小孩,均可分地。当年一同分到地的新生人口中,组里还有马万军、许二宝、施恒山这3户,并非镇政府“情况说明”中所称的“仅有许文宇一人享受到土地分配经营承包权”。

  “当年分地还算公平,不存在暗箱操作。”参与当年讨论分地的村民代表陈伟井坦言,当时分地方案是经村委会批准、组里全体村民代表参加讨论确定的,即按现有人口每人1.2亩地进行分地。许志林家和马万军家正赶上分地,在外地打工的施恒山、许二宝家当年也有新增人口,后向村里要地,村里从集体土地中分给每户1.2亩,并经过确权登记。村集体预留了40亩地准备分给2002年后新增人口,但2002年后组里土地就一直没动过。陈伟井告诉记者,他家2002年后也有新增人口,但没分到地。

  许志林告诉记者,现在镇上要求他老婆放弃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出具村里证明,方能享受征地补偿待遇。

  与许志林遇到同样问题的还有马万军、许二宝和施恒山3户。马万军告诉记者,前两天,镇上分管领导出面协调,要他老婆放弃娘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村里出具证明,就可以按照被征用的6.5亩地享受征地补偿。“听老婆说,娘家村里开不出证明,因为土地二轮承包期30年不变,怎么能说拿掉就拿掉呢?”他为难地说,老婆获得的娘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其出嫁之前,而今户口早迁出来了,造成两边有地的状况,不是他们的错。

  “只能得一不得二。”新光村支书沈正龙和陈家港镇分管副镇长高本领明确说道。沈正龙表示,村里已要求许志林配合,让他老婆放弃娘家那边承包地和宅基地,由娘家村里开个证明并盖上村委会公章,然后可享受现在的征地补偿政策,但他们至今未把证明交给村里。

  “确实不能两头都占。”负责土地确权管理的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韩欣池解释说,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无论男方还是女方,只能拥有一头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出嫁女”在夫家已分配土地,在娘家的那块承包地就不能再保留。根据“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的原则,娘家在确权时须将“出嫁女”名字从共有人中去除,“尽管地仍在她娘家,实际上已不属于她个人。” 记者 丁亚鹏

  “明明征用了2.35亩,公示时却只剩下1.15亩,还有1.2亩地去哪了?对方声称所签订的土地征用合同无效,理由是,按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许志林的老婆儿子不应分得土地。3月11日,陈家港镇政府回应称, “因许志林、王礼梅夫妇的叔公此时担任原长兴村七组村居小组组长,凭借手中的权力和亲属关系,将原本不予分配土地经营承包的王礼梅和其子许文宇分配了土地” ,还称“王礼梅在1998年未出嫁时,已享受当地土地经营承包权。”负责土地确权管理的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韩欣池解释说,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无论男方还是女方,只能拥有一头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出嫁女”在夫家已分配土地,在娘家的那块承包地就不能再保留。

村民自治信息网 Copyright @ 2011-2019 中国村民自治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备案号:

站长统计代码放在此处

联系QQ: 邮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