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百度一下!

镇村越权转让村民组山林?(图)

土地流转 2019-05-31 15:1513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江洪告诉记者,三组有一片1万多亩的山林,1982年,宁国市政府为三组颁发了林权证,确认这片山林的所有权归外石桥队 (现第三村民组)。 2007年,宁国市政府为三组村民颁发了林权证,再次确认这片山林林地所有权归夏林村三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归三组村民。

  安徽省夏霖乡村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下称夏霖公司)开发的“夏霖九天银瀑”景区,80%的旅游资源位于这片山林中。 “这片林地、山林属于我们第三村民组和村民,不管谁来开发,都要经过我们同意,可夏霖公司在此开发,并未得到我们同意,夏霖公司的底气在哪里呢? ”

  经过一番努力,江洪了解到,夏霖公司的底气来自一份《夏林风景区旅游经营权及现有设施转让开发合同》,合同签订于2005年9月26日,根据这份合同,中溪镇政府、中溪镇夏林村委会把包括三组在内的夏林风景区11.16平方公里的旅游开发和经营权一次性转让给安徽宁国明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明珠公司)。

  仔细研究之后,江洪认为这份合同是无效合同。首先,林地及山林的所有权、使用权属于第三村民组和三组村民,中溪镇政府和夏林村委会无权转让。其次,退一万步说,即便镇政府、村委会有权转让,可受让方是明珠公司,夏霖公司无权开发。另外,合同第七条规定,“本合同涉及风景区开发经营权、景区设施的转让,农业用地的变更以及其他与村民利益有关的事宜,因此在本合同签字后十日内,必须提供以下文件,否则本合同无效:(一)由夏林村全体村民代表或者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签字同意的书面承诺;(二)根据第二条约定,转让资产所有权人出具同意转让的函,或者委托甲方进行转让的书面委托书。 ”

  江洪认为,上述两份文件,中溪镇政府、村委会拿不出来,因此,这份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带着江洪的疑惑,记者来到中溪镇政府,该镇分管旅游工作的邱海伦副镇长告诉记者,对于村民质疑的镇政府、村委会无权转让三组山林问题,镇政府不做评价,因为此事已进入司法程序,一切由法院来判决。

  随后,该镇司法所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夏林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民组长会议》记录,记者数了一下,在《夏林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上,有24个人的签名。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夏林村共有34名村民代表,出席会议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组村民告诉记者,山林属于三组而不是夏林村,即便《夏林村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民组长会议》记录是真的,夏林村也不能当第三组的家。还有三组村民反映说,合同规定的是有“由夏林村全体村民代表或者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签字同意的书面承诺”才能生效,就按照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说法,夏林村34个村民代表,可签字的也才24个代表,并不是所有代表都签字了,所以,合同应是无效合同。

  就江洪的疑问—夏霖公司在三组开发的权利因何取得?记者来到夏霖公司核实情况。当记者问及,关于夏林风景区经营权,明珠公司和夏霖公司是否签订了转让协议?该公司总经理干本根说没有。他告诉记者,他和陈辉华原本都是明珠公司和夏霖公司的股东,后来二人分开经营,明珠公司分给了陈辉华,夏霖公司分给了他,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相关变更,所以,中溪镇政府、夏林村委会和明珠公司签订的合同,应该视为和夏霖公司签订的。当记者提及,林地、山林所有权属于第三村民组,村民质疑他无权开发时,干本根表示,开发旅游资源和林权不相干,他开发旅游资源并没有损害村民的山林。他表示,此事已进入司法程序,他相信法院的判决。

  三组就此事聘请的代理人吕世辉律师认为干本根的观点站不住脚,他认为,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林地及山林所有权、使用权属于第三村民组及其村民,没得到他们同意,中溪镇政府、夏林村委会无权处分。夏霖公司和明珠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不因为其在某段时期内有两个共同的股东变成一个公司。中溪镇政府、夏林村委会授权给明珠公司开发,而明珠公司和夏霖公司并没有签订转让协议,因此夏霖公司无权在此从事旅游开发。

  至于干本根说的开发旅游资源和林权不相干,并没有损害村民的山林。吕律师认为,山林所有权是基本物权,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是由基本物权派生出来的,其收益权理应由山林所有权人处分。

  记者了解到,三组村民和中溪镇政府、夏林村委会、明珠公司、夏霖公司的官司已持续近一年,法院已两次开庭,至发稿前仍无判决结果。

村民自治信息网 Copyright @ 2011-2019 中国村民自治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备案号:

站长统计代码放在此处

联系QQ: 邮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