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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包(出租)合

土地流转 2019-06-02 20:5313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甲方将其位于 镇 村 组的 亩承包地(详见下表)的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 年,自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转包(出租)的土地指认交付乙方。

  1、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享有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有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流转到期的土地。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出租)土地,制止乙方有碍转包(出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壤肥力,不得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损害。

  5、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转包后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6、转包(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出租)。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1、本合同订立后,甲方应及时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的,或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流转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流转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 (是或否)进行鉴(公)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有鉴(公)证,相应增加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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