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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法国农业保险发展经验

土地流转 2019-06-02 21:056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相互保险的自发性质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模式,尤其适合农业保险领域,相互保险是法国主要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

  法国为欧洲国土面积第三大、西欧面积最大的国家,可耕面积广阔,农产品品种多样,是世界主要农业大国,是欧盟最大的农产品生产国和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农产品出口国。作为农业风险保障体系最重要的一环,农业保险在法国农业生产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现代化发展进程息息相关。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人口减少,农业生产经营逐步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从而形成了成熟的农业保险市场环境。

  一是注重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建设。法国农业保险经过长期发展,已经形成了完善的农险法律体系。1900年,政府颁布了《农业互助保险法》,确立了农业相互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1960年、1964年先后颁布《农业指导法》《农业损害保证制度》,放宽了农险公司经营农业财产保险和农民人身险的条件和要求;1976年颁布《保险法典》,对农业相互保险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1982年颁布《农业保险法》,明确了农险的项目、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及具体做法等。

  二是政府提供了有力的财政支持。为扶持农业产业发展,法国政府对农险实行低费率和高补贴以及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措施。一方面,政府通过立法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实行强制保险,并给予保费补贴支持,补贴比例最高可达65%;另一方面,法国农险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政府通过立法保障对经办机构实行资本、存款、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赋税的政策,鼓励农户参保。

  三是保障范围覆盖了广义农业保险领域。法国农业保险保障范围既包括种植险、养殖险和森林保险等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险种,也包括农场财产险、责任险和农民人身险等涉农保险。目前,种植险主要为收成保险,养殖险主要承保财产险,将畜禽与养殖场内的房舍、农业设施、农机具一起作为承保标的,畜禽保险责任只承担火灾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窒息死亡,不承担疫病保险责任。

  四是风险管理机制比较健全。法国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分为农场主自担、从业者互助(保险)和全民救助(国家农业风险管理基金)三个层级。当风险损失在30%以内时,由农场主自担;损失程度超过30%时,保险公司介入提供理赔服务;当发生全国性的大面积灾害时,由国家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基金进行补充。

  五是建立了政策性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法国政府支持建立了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国家每年做一次保险预算,总额不少于保费的20%,不超过50%,这部分基金被用于满足国营保险公司入不敷出时急需,以保障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但在承保、理赔等业务环节,始终按照商业化、市场化模式运作,保险公司和农场主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承担各自责任,且自负盈亏。

  六是组建了政府和社会联办的农作物保险集团。法国农业相互保险集团是以政府控股为主体、社会参股的形式建立起来的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在制定业务规划和公司发展战略时,重点考虑内外部环境,根据农户需求完善保险方案,发展优势业务,并通过持续加强风险控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经营成本。

  中法农业保险领域合作自法国安盟进入中国市场起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在两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公司经营业绩显著并得到了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法国安盟集团拥有上百年的农业保险经营历史,占据了法国农业保险65%的市场份额,是全球第一大农业保险公司。2001年,原中国保监会与法国安盟集团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并就农业保险创新发展模式展开课题研究。2002年,安盟集团调研后向国家有关部委递交了《关于建立中国农业巨灾风险体系的建议书》。2004年10月,法国安盟保险成都分公司正式成立,自此开始正式进入中国农业保险市场。

  2010年,法国安盟与中航工业集团合资组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公司”,并于2012年3月正式开业。目前,公司已在四川、吉林、陕西、黑龙江、辽宁、内蒙古、北京七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了分公司。2018年,实现农险保费收入15.1亿元,同比增长8.2%。七年来,公司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始终位居全国前八位。2018年,公司在“三位一体”监管评价中,风险综合、经营评价、服务评价三项均被评为A级,综合排名位居产险公司第二位。

  在产品创新方面,安盟2004年就在四川率先推出了商业性农险产品,并积极参与了2007年启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合资以后,公司借助安盟的先进技术,围绕保产量、保收入以及特色保险研发了多款国内领先的保险产品。目前,公司报备农险产品已达184个。不久前,中航安盟牦牛保险项目成功入选国务院扶贫办“中国企业精准扶贫分领域案例(2018)30佳”。

  在风险管理方面,公司具有如下特点和优势。一是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从产品开发的先期调研,到精算、合规部门的审核,再到产品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以及经营中理赔风险的管控,分层次按级承担着各自的风险管理职责。二是建立了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公司按两百年一遇设立情景模型,分析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每年都要进行再保险分散安排。同时,公司与国内外再保险公司在防范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上也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三是坚持把事前防范作为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公司坚持防大于治的经营理念,注意把单一保险赔付职能转化为风险管理。四是注意把维护公共安全纳入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公司为配合地方政府做好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将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前提条件,堵塞了死亡生猪流向市场的渠道,有效防止了环境污染,而养殖户也获得了理赔和补贴双重利益,实现了多方获益、合作共赢。

  在技术创新方面,公司以实现精细化管理为目标,加强了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一是建立了大牲畜保险信息化管理平台。运用物联网技术通过植入标的皮下的电子标识获得个体身份识别信息,实现“承保标的”和“理赔标的”一一对应和自动理赔功能,提高了理赔时效。二是在精准承保、快速理赔上取得了突破。运用3S、4G技术,解决种植险承保无法准确获取保险标的位置和数量,受灾面积及受损程度判定不准确,理赔查勘成本高、周期长等难题。三是实现了移动查勘。借助微信平台实现查勘系统的实时操作,提高了理赔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四是开发了智慧动检系统。利用影像检索系统平台与系统照片对比,自动识别重复、修改影像,并全程监控动物死亡现场到无害化处理场过程,有效控制承保风险,打击骗赔行为。

  法国在农业相互保险发展之初就颁布了相应法律以支持和引导其发展。我国《农业保险条例》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实施,为规范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了依据。但从长期看,还需要更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因此,应根据农业保险实践,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尽快颁布“农业保险法”,特别要对市场准入、政府机构在农险工作中的职责和行为边界、农业保险产品管理、财政和税收支持、市场监管、巨灾风险分散等作出更清晰的规定。同时,应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实行强制性保险。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规模已达到世界第二位,但保障水平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有比较大的差距。法国安盟2010年就开发了同时支持自然灾害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的收入保险产品,与法国补贴比例最高65%相比,虽然我国财政对保费补贴达到75%以上,但大多数地区保险金额仅能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人工成本和土地成本还未纳入保障范畴。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五部委《指导意见》都提出,“要推进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和‘保险+期货’试点,探索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以奖代补试点”。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加快推进农业保险产品的升级换代,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高保障产品的旺盛需求。中央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实施以奖代补政策,也将弥补各地发展特色保险财力上的不足。当前,关键是要及时总结经验,适时扩大试点区域和试点规模,并尽快推广开来。

  相互保险的自发性质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模式,尤其适合农业保险领域,相互保险是法国主要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现已拥有3000多个基层组织。我国已经进行了多年相互保险试点,2015年发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这使国内相互保险迎来了发展机遇。从发展相互保险的需求看,一是应适当降低涉农相互保险组织设立标准。农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过高门槛不利于相互保险的发展。二是在财政支持方面,应给予相互保险组织更多的税收优惠和保费补贴。三是建立全国性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降低相互保险组织的经营风险,必要时发挥兜底的作用。

  在各经营主体的努力下,高新技术在农业保险领域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广泛。同时也要看到,由于农业本身品类繁多、覆盖面积广、区域差异大,农业保险在产品研发、承保理赔、后续服务等环节还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高新技术的发展为农业保险实现规范化操作、精细化管理提供了机遇。因此,应加强对农业保险高新技术应用的研究与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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