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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到征地补偿款 海口一“外嫁女”投诉村小组

土地流转 2019-04-17 19:36171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南国都市报4月12日讯(记者 王康景 实习生 邱惠颖)近日,海口美兰区灵山村委会一村小组“外嫁女”小芦(化名)向南国都市报报料称,村里不少“外嫁女”都遇到拿不到征地款的情况,她认为很不合理。

  “这种安排不合理,我虽然嫁出去,但户口还一直留在村里未迁出,有承包地,村里集体土地被征收,所得的补偿款我也应该有份,但村小组开会商讨分配方案,就直接表决不给我们外嫁女。”小芦说。在分配方案公示后,她还向镇纪检部门反映过分配不合理问题,但没有改变。

  针对该情况,灵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习忠称,村小组的集体地征收补偿款由各村小组开村民大会表决使用。“村委会曾建议将户口在村里的外嫁女纳入范围,但村小组开会表决的结果是不同意,村委会也没办法。”李习忠说,该村委会有22个村小组,很多村小组都存在这种情况,也有不少外嫁女通过司法程序打赢了官司,取得补偿款。

  随后,记者采访了其中一些村小组组长,他们多表示这是长期的习俗。“这是村里一直以来的观念和习俗,大家认为嫁出去了,就不应该再回来分村里的公共财产,这在开村民大会时,绝大部分的人是这样投票的,都有签名条留底的。”灵山村委会一村小组组长告诉记者,这在村委会的20多个村小组中是普遍现象。

  他也承认,观念不一定符合当下的法律规定,但村里习俗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变的,村民们投了什么样的票,村小组就要按照投票结果执行。另一位村小组组长表示,尽管对相关法规有所了解,但有些村民不接受,村小组按照投票结果执行,也不希望与“外嫁女”关系闹僵,今后还是需要协调。

  灵山镇纪检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村小组有自治权,村集体土地收益使用与分配由村小组开村民大会表决,超过三分之二村民同意的方案就符合程序要求,纪检部门也是对相关款项的发放是否符合程序进行监督,如果“外嫁女”认为分配方案侵害自己权益,建议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我们也收到一些外嫁女的举报信,会找村小组协商,但决定权还是村民大会,如果外嫁女起诉并收到法院受理通知,我们可以要求相关款项发放方案暂停一段时间,判决结果出来后再按规定和判决结果来发。”该工作人员称。

  对此,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表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出台过《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指出:“外嫁女”婚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在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未获得补偿的;“外嫁女”嫁入城镇,但户口未迁出的(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也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分享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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