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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土地承包法重大修改:农户进城落户 承包

土地流转 2019-06-05 18:4512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2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在随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确立“三权分置”原则,三权即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此外,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进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重大修改: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发包方不再有权要求其交回承包地,而是“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新修改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增加了一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这个条款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置出来,确立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解释说,“三权分置”针对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而进行的一个制度设计。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即“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即“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设想,是承包的农户承包土地以后,不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承包地,还可以向外部的受让人流转承包地,而且流转以后,要使受让人获得权利保障。“这就需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再设计一个由流转的受让人享有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这次修改后新增加的土地经营权,是‘三权分置’中的第三个权利”。杜涛介绍,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概念、流转方式、融资担保等,均作出了规定。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大修改是关于进城落户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在原来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时,原则上说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得收回农民的承包地,但是底下又区分了两款,说农民进入小城镇的,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款又作了一个规定,农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该交回他们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有权收回。

  此次修改订之后,发包方不再有收回进城落户承包地的权利。何宝玉说道,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三权分置后,区分了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经营权,允许农户,一个是自愿有偿地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地转让给自己同村的其他的农户,或者是有偿地和集体商量,退出承包关系。“但是前提是农民自愿的,或者如果不愿意这么做,还想保留,可以把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人”。

  对于“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对其权利做了充分保障。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副巡视员孙邦群在发布会上回答相关的问题时谈到,妇女结婚,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能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没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能收回她的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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