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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政办发〔2019〕20号:关于印发哈密市政策性农

土地流转 2019-06-05 19:00171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哈各单位:

  《哈密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年哈密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部署,为了加快推动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激发农业保险创新发展活力,服务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构建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全面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完善政府、保险、农民“三位一体”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着力减轻农民保费负担,有效减少农业因灾损失。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坚持保本微利、权责一致;坚持常规保险与创新保险相结合;坚持低保费、低保额、广覆盖;坚持先易后难、总结经验、逐步扩大保险范围。

  我市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覆盖伊州区、巴里坤县、伊吾县和伊吾马场。承保项目为纳入中央政策性保险范围的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棉花、玉米、小麦、马铃薯;地方政府支持的哈密大枣(五堡大枣、灰枣、骏枣等)、设施农业(蔬菜、林果、食用菌、日光温室棚膜)、哈密瓜、肉用羊、骆驼、驴及建档立卡脱贫户的主要农作物和牲畜保险;农业保险改革试点企业或合作社资产收益扶贫的生产畜保险和村级互助资金保证保险。

  对符合中央政策性保险条件的应保尽保。地方政府支持的保险中,设施农业(蔬菜、林果、食用菌、日光温室棚膜)保险覆盖全市设施农业种植所有区域;哈密大枣、哈密瓜保险主要覆盖种植大枣和哈密瓜的乡(镇、开发区);肉用羊、骆驼、驴养殖保险主要覆盖肉用羊种羊场、良种繁育场及专业养殖场、生产示范场、示范户;育肥猪保险主要覆盖育肥猪养殖园区示范场、专业户示范场、专业户。对全市建档立卡脱贫户的主要农作物和牲畜实行应保尽保,覆盖范围为全市确定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保险范围及险种主要为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大枣、肉用羊生产母羊、种羊、奶牛、骆驼、驴、设施大棚(包括食用菌)等。农业保险改革试点企业或合作社资产收益扶贫的生产畜保险、村级互助资金保证保险主要覆盖范围为全市建档立卡脱贫户。

  1.伊州区棉花承保时间为当年种植全生育期(播种至采收),当年5月底前受理承保。

  2.巴里坤县、伊吾县小麦、玉米、马铃薯承保时间为当年种植全生育期(播种至采收),当年5月底前受理承保。

  3.哈密瓜承保时间为当年种植全生育期(播种至采收)。伊州区当年5月底前受理承保,伊吾县、巴里坤县6月底前受理承保。

  8.企业或合作社资产收益扶贫的生产畜保险、村级互助资金保证保险等承保时间为全年(具体时间根据当年气候条件确定)。

  在保险期内,因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冰凌、雷击、地震、风灾、雹灾、冻灾、雪灾、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重大动物疫病,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内因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死亡,保险公司也要负责理赔,国家补偿和保险公司理赔的合计金额不高于牲畜现行市场价格。

  1.在保险期间内,哈密大枣幼树、结果树因风灾、雹灾、冻灾、洪水等灾害直接造成保险幼树当年地上部分整株死亡,第二年开春鉴定无春芽,且损害率达到10%(含)以上的;结果树因灾害受损导致果品产量减少、质量下降,且损害率达到10%(含)以上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冻灾、暴雨、洪水、风灾、雹灾、雪灾、火灾等造成保险大棚损毁及棚内种植物(蔬菜、林果、食用菌)损失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哈密瓜病虫害(主要有果斑病、蚜虫、红蜘蛛等)、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等造成哈密瓜损失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雪灾、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重大动物疫病,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狼害、毒草害等直接造成保险肉用羊、骆驼、驴死亡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用羊、骆驼、驴死亡,保险公司也要负责理赔,国家补偿和保险公司理赔的合计金额不高于牲畜现行市场价格。

  6.企业或合作社资产收益扶贫的生产畜保险、村级互助资金保证保险等参照各保险方案规定的保险责任执行。

  )种植业按照农业生产资料物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按实际种植面积承保。其中:小麦保险金额每亩600元,保险费率5%,每亩保险费30元;玉米保险金额每亩400元,保险费率7%,每亩保险费28元;棉花保险金额每亩600元,保险费率7%,每亩保险费42元;马铃薯保险金额每亩600元,保险费率7%,每亩保险费42元。

  )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按照规定价格确定保险金额,按实际养殖头数承保。其中: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保险费率6%,保险费60元/头;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500元,保险费率为6%,育肥猪保险费30元/头;奶牛每头保险金额6000元,保险费率8%,保险费480元/头。

  )种植业按照农业生产资料物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按实际种植面积承保。哈密瓜保险金额每亩2000元,保险费率5%,每亩保险费100元。

  )养殖业萨福克、杜泊等国外专用肉羊品种生产母羊、国内肉羊品种生产母羊、多胎羊种羊、驼羔、育成驼、成年母驼、种公驼或挤奶驼、驴驹、母驴、种公驴,按照规定价格确定保险金额,按实际养殖头数承保。其中:国内肉羊品种生产母羊每只保险金额1000元,萨福克、杜泊等国外专用肉羊品种生产母羊保险金额4000-6000元;多胎羊种羊每只保险金额2000元,保险费率均为5%,国内肉羊品种生产母羊每只保险费50元/只,萨福克、杜泊等国外专用肉羊品种生产母羊保险费200-300元/只,多胎羊种羊保险费100元/只;驼羔、育成驼、成年母驼、种公驼或挤奶驼每头保险金额分别为2000元、4000元、6000元、10000元,保险费率5%,保险费分别为100元/峰、200元/峰、300元/峰、500元/峰;驴驹、母驴、种公驴每头保险金额分别为1000元、2000元、3000元,保险费率5%,保险费分别为50元/头、100元/头、150元/头。

  )设施农业①日光温室棚膜保险。每座日光温室棚膜保险金额1000元,保险费率5%,每座日光温室棚膜保险费50元。②大棚蔬菜、林果、食用菌保险。大棚蔬菜、林果、食用菌保险为附加险,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日光温室大棚蔬菜、林果、食用菌种植茬数以及每茬种植成本确定为每棚4000元,保险费率5%,每棚保险费200元。

  )哈密大枣①哈密大枣幼树保险。承保健康无病害且已成活1年(含)以上,3年(含)以下的未结果大枣幼树。承保大枣幼树品种为林业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每亩定植株数以我市林业技术规范为准;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种植面积在5亩(含5亩)以上(按实际种植面积投保)。每亩保险金额500元,费率4%,每亩保险费20元。②哈密大枣结果树保险。承保健康无病害且已产生经济效益的结果枣树。承保结果枣树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栽培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连片种植面积在5亩(含5亩)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结果枣树全部投保,不能选择性投保(以条款为准)。4年(含)以上结果大枣树,每亩保险金额1000元,保险费率6%,每亩保险费60元。

  )建档立卡脱贫户政策性农业保险建档立卡脱贫户农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参照以上执行。

  )其他类政策性农业保险企业或合作社资产收益扶贫的生产畜保险、村级互助资金保证保险等参照各保险方案规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执行。(二)保险费补贴标准

  )种植业①小麦:保险费30元/亩,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即12元/亩;自治区财政补贴25%,即7.5元/亩;市财政补贴5%,即1.5元/亩;区县财政补贴10%,即3元/亩;农户自缴20%,即6元/亩。②棉花:保险费42元/亩,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即16.8元/亩;自治区财政补贴25%,即10.5元/亩;哈密市财政补贴5%,即2.1元/亩;区县财政补贴15%,即4.2元/亩;农户自缴20%,即8.4元/亩。

  ③玉米、马铃薯:玉米保险费28元/亩,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即11.2元/亩;自治区财政补贴25%,即7元/亩;市财政补贴5%,即1.4元/亩;区县财政补贴20%,即5.6元/亩;农户自缴10%,即2.8元/亩。马铃薯保险费42元/亩,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即16.8元/亩;自治区财政补贴25%,即10.5元/亩;市财政补贴5%,即2.1元/亩;区县财政补贴20%,即8.4元/亩;农户自缴10%,即4.2元/亩。

  )养殖业①能繁母猪:保险费6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即30元/头;自治区财政补贴30%,即18元/头;养殖户自缴20%,即12元/头。②奶牛:保险费48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即240元/头;自治区财政补贴30%,即144元/头;市财政补贴5%,即24元/头;区县财政补贴5%,即24元/头;养殖户自缴10%,即48元/头。

  ③育肥猪:保险费30元/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即15元/头;自治区财政补贴30%,即9元/头;养殖户自缴20%,即6元/头。

  )种植业哈密瓜:保险费100元/亩,其中:市财政承担10%,即10元/亩;区县财政承担30%,即30元/亩;农户承担60%,即60元/亩。

  )养殖业①肉用羊种羊和生产母羊:多胎羊种羊保险费100元/只,其中:市财政补贴20%,即20元/头;区县财政补贴50%,即50元/头;养殖户自缴30%,即30元/头。国内肉羊品种生产母羊每只保险费50元/只,其中:哈密市财政补贴20%,即10元/头;区县财政补贴50%,即25元/头;养殖户自缴30%,即15元/头。萨福克、杜泊等国外专用肉羊品种生产母羊保险费200-300元/只,其中:哈密市财政补贴20%,即40-60元/头;区县财政补贴50%,即100-150元/头;养殖户自缴30%,即60-90元/头。②骆驼、驴:驼羔、育成驼、成年母驼、种公驼或挤奶驼保险费分别为100元/峰、200元/峰、300元/峰、500元/峰,其中:市财政补贴20%,即20元/峰、40元/峰、60元/峰、100元/峰;区县财政补贴50%,即50元/峰、100元/峰、150元/峰、250元/峰;养殖户自缴30%,即30元/峰、60元/峰、90元/峰、150元/峰。驴驹、母驴、种公驴保险费分别为50元/头、100元/头、150元/头,其中:市财政补贴20%,即10元/头、20元/头、30元/头;区县财政补贴50%,即25元/头、50元/头、75元/头;养殖户自缴30%,即15元/头、30元/头、45元/头。

  )设施农业日光温室棚膜:保险费50元/棚,其中:市财政补贴25%,即12.5元/棚;区县财政补贴55%,即27.5元/棚;农户自缴20%,即10元/棚。大棚蔬菜、林果、食用菌附加保险:保险费200元/棚,其中:哈密市财政补贴25%,即50元/棚;区县财政补贴55%,即110元/棚;农户自缴20%,即40元/棚。

  )哈密大枣哈密大枣幼树保险:保险费20元/亩,其中:市财政补贴25%,即5元/亩;区县财政补贴50%,即10元/亩;农户自缴25%,即5元/亩。哈密大枣结果树保险:保险费60元/亩,其中:市财政补贴25%,即15元/亩;区县财政补贴50%,即30元/亩;农户自缴25%,即15元/亩。

  )建档立卡脱贫户①种植业:小麦保险费在中央财政补贴40%和自治区财政补贴25%的基础上,市财政补贴15%,区县财政补贴20%;棉花、玉米、马铃薯保险费在中央财政补贴40%和自治区财政补贴25%的基础上,市财政补贴15%,区县财政补贴20%。②养殖业:奶牛保险费在中央财政补贴50%和自治区财政补贴30%的基础上,市财政补贴10%,区县财政补贴10%;肉用羊种羊、生产母羊及骆驼、驴保险费,由哈密市财政补贴40%,区县财政补贴60%。

  ③设施农业:日光温室棚膜保险和大棚蔬菜、林果、食用菌(包括覆盖物)附加保险费,由市财政补贴40%,区县财政补贴60%。

  )其他类政策性农业保险企业或合作社资产收益扶贫的生产畜保险、村级互助资金保证保险等保险费参照各保险方案具体制定的保险费执行。六、财政保险费补贴资金的拨付

  承保公司在当年所承保项目结束后,依据保单向区县农业农村局、林草局、扶贫办等相关部门提交实际承保资料并经以上部门核实确认,由区县扶贫办负责审核并确认建档立卡脱贫户后,由承保公司向区县财政局申请拨付保险费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局进行审核并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区县保险费补贴资金,并逐级申请当年度我市、自治区和中央保险费补贴资金,资金到位后及时划转到承保公司。

  各类保险标的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投保户分别逐级上报区县和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及承保公司,经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鉴定,协助承保公司按条款规定进行损失赔偿,承保公司在索赔材料齐全、赔款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赔案,赔款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户;对重特大灾害,累计赔付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时限不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为缩短理赔时间,对已经确定损失的部分由承保公司先行赔付,其余部分按照定损时序进度分批赔付,定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赔款支付到户。如有退票,自收到正确账户(银行卡)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按照相关工作程序,2019年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经市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中标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心支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承保。采取以区县为单位分地域承保为主、保险产品承保为辅的方式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区域一经确定,原则上连续3年以上保持不变。(按自治区规定自2018年起执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主要承担巴里坤县、伊吾县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包括全市奶牛险种)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保险、村级互助资金保证保险及伊州区花园乡大枣种植保险、设施农业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主要承担伊州区农业保险业务(肉用羊种羊和生产母羊、奶牛、育肥猪、能繁母猪险种和陶家宫镇、大泉湾乡、回城乡、花园乡大枣种植保险、设施农业保险及回城乡棉花险种除外)和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保险、全市骆驼、驴保险及村级互助资金保证保险。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心支公司主要承担全市育肥猪、能繁母猪险种、伊州区肉用羊种羊和生产母羊险种(回城乡肉用羊种羊和生产母羊险种除外)及陶家宫镇、大泉湾乡大枣种植保险、设施农业险种。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主要承担伊州区回城乡棉花、肉用羊种羊和生产母羊、大枣种植保险、设施农业险种。

  (一)各区县、乡(镇)要把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一是各区县及乡(镇)要指派专人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并将农业保险工作纳入到年底考核范围。二是要结合各乡(镇)代办中心、综治维稳中心等各类服务大厅增设农业保险服务窗口,指派专人兼职农保代办员,为农牧民提供便捷服务。承保公司对农业保险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并承担一定的服务费用。三是要积极与承保公司对接,密切配合、分工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二)承保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一是通过设立乡(镇)保险服务站、村级服务点,业务人员长期蹲点驻村,签定协议,聘用乡村协保员、代理员等形式,不断加强服务网络建设,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村村有人负责。二是依靠基层政府力量,利用集市、节庆、集会等时机,采取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印制墙体广告、制作流动广告、免费提供农村广播等农牧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承保公司要统一印制《2019年哈密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宣传册,力争做到宣传册户均一份,家喻户晓。承保公司举办宣传培训班要延伸到乡村,加大投保条件、核灾定损规范程序、理赔金额计算等细节宣传力度,确保农牧民群众充分了解政策,提高投保主动性。三是出台奖励政策。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金〔2017〕51号)精神,经办机构可通过“无赔款优待”等方式,对本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内给予10%保险费减免优惠。进一步激发农户参保热情,调动参保积极性,提高参保率和覆盖率,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加快发展。四是切实抓好哈密瓜、红枣、设施农业、肉用羊、骆驼、驴等地方性、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工作,原则上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做到应保尽保。承保公司每月将承保进展情况报送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扶贫办、财政局等部门要指派专人具体负责督导检查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一是结合实际,履行督导检查工作,指导区县及业务部门做好农业保险工作。二是做好动植物灾情疫情防控工作,向承保公司提供辖区内灾情疫情等相关信息。三是配合做好承保前风险评估、承保后防灾防损以及灾后查勘定损工作,对农业保险各相关险种的数据予以监督、确认。四是财政部门要会同承保公司做好保险补贴资金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五是建立完善农村防灾服务体系,气象部门牵头完善农业风险预警防范机制,有效预警预防洪涝、大风、霜冻等自然灾害,为承保公司和广大农户提供技术支持,降低风险发生机率。

  (四)建立承保机构考核竞争机制,强化“三农”保险目标考核。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各部门(单位)职责,规范承保机构和乡(镇)、村代理机构相关业务流程,严格规定各环节办结时限。二是建立承保机构考核竞争机制。从保费收取及时率、理赔查勘正确率、工作经费到位率、矛盾纠纷排解率、工作协调配合率、理赔打卡节约时间率等方面每年对承保机构进行考核。对无视农民合理诉求、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负责出现失误的承保机构,可根据有关程序取消其承保资格。三是强化竞争意识。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透明,择优选择有经办资格的农业保险经办公司。对农业保险管理与服务工作定期进行考核,支持服务到位、经营规范、农户认可、基层认同的保险公司不断扩大经办区域和业务规模。实行规范经营一票否决制,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贴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保险公司,一经查实,责令退出,且3年内不得再次参与相关区域农业保险业务。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完善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运行机制,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有关事项。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财政、扶贫、承保公司等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区县、乡、村三级工作网络,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政策宣传、风险防范、现场勘查、定损理赔等工作,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上一条:哈政办发〔2019〕55号:关于印发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哈政办发〔2019〕14号:关于印发哈密市阶梯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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