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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交出土地的前提是存在影响国家征收土地情

土地流转 2019-06-07 18:1210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六十五,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责令交出土地的前提是存在影响国家征收土地情形,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拆除后不必再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案情简介:曲某和林某在净月开发区某屯承包土地并建设大棚、温室、房屋。2015年1月23日,净月管委会向曲某二人送达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曲某二人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15年4月14日,复议机关维持了该行政行为。曲某二人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净月管委会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曲某、林某的诉讼请求。曲某二人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责令交出土地的前提是存在影响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情形,现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已经被拆除,再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已经没有必要。原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实质上是征收补偿问题,被告未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解决即责令原告交出土地不当,该决定应予撤销。本院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实务要点: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已经被拆除,再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已经没有必要。行政机关应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解决,即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

  案例索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行终167号“上诉人曲某、林某诉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行政决定及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一案”,见《曲志国、林淑珍诉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行政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审判长李琳平、代理审判员孔德岩、代理审判员刘家利),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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