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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

土地流转 2019-06-11 19:07122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广东省从2005年开始推行留用地政策,并分别于2009年、2016年发文规范留用地安置管理。我市自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留用地,因客观上存在大量留用地低效粗放利用,2000年至2005年停止执行,2005年后按省政策要求全面恢复。留用地管理政策实施多年来,为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扩张,留用地管理和利用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亟需引起重视和解决。一是留用地落地选址难以协调,留用地落地缓慢;二是留用地价值测算缺乏统一标准,留用地兑现方式单一;三是政府统筹力度不够,留用地开发利用零散低效,对留用地开发利用缺乏有效监督;四是部分重点项目难以同步落实留用地,影响重点项目征拆进度。

  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提出“可以根据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物业由其(被征地村集体)长期经营”,拟将留用地政策上升为法律。近几年市人大代表也多次提出建议,要求尽快完善留用地管理政策,加快推进留用地兑现落地。我市出台的《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已于2017年2月过期。为更好地落实国家、省关于留用地的精神和要求,解决我市留用地管理和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需要制定留用地管理政策予以规范管理并推动管理工作的开展。

  1.拓宽留用地兑现方式。一是提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鼓励农民采取货币方式兑现留用地;二是多种途径筹集可置换物业,积极引导留用地置换物业;三是设立实物留用地基准容积率,确保留用地价值权益公平性,推动留用地尽快落地。

  2.推进留用地集中安置建设。由各区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安排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统筹规划、收储、开发,引导留用地在集中安置区内落地,解决留用地落地难和零散低效利用问题,提高留用地集中发展效益。

  3.加快推动征地用地报批。征地同步落实留用地,报批时同步审查留用地安置方案。按规定需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可与区政府协商,在留用地集中安置区选址或置换物业,如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预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后先行推进征地项目用地报批,区政府负责留用地兑现后续工作。

  4.促进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一是规范留用地开发用途,允许政府统一收储后按规划实施;二是鼓励多种方式和不同主体参与留用地开发利用;三是规范留用地相关税费,无偿返拨国有留用地使用权,视同出让,不需缴交土地出让金;四是规范留用地兑现、使用权流转和开发利用监管。

  (一)关于留用地指标的核定。《意见》第(三)点明确了新增留用地指标由各区国土规划部门核定,第(五)点明确涉及指标调整的按照“谁核定,谁调整”的原则办理。有关事项已纳入市国土规划委权责清单,有关办理单位、地址、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间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的信息,请登录市国土规划委网站查询。

  (二)关于留用地指标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穗府办〔2012〕7号文规定“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额按照不低于发布征地预公告时留用地指标面积与被征收土地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乘积的150%计算”,《意见》将补偿标准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别价的150%提高到2倍,并由“所在区域”具体到“所在镇街”,更具可操作性。同时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辖区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可在市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三)关于留用地指标抵扣的问题。《意见》第(十三)点第1小点提出,实物留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公共配套设施用地比例以不超过20%安排。此点是延续穗府办〔2012〕7号文的规定。

  (四)关于留用地置换物业标准。《意见》第(八)、(九)点对留用地置换物业的基本程序、材料要求和物业的筹集提出了原则意见,未明确留用地置换物业的标准。留用地置换物业标准由各区结合区土地资源禀赋、物业筹集情况、具体地块的位置和价值以及村集体意愿等,提出各区的操作标准。

  (五)关于留用地基准容积率。为体现留用地安置的公平合理和效益,参考珠江新城平均开发强度(平均容积率2.5),全市统一采用该尺度,《意见》第(十二)点明确除工业用地或被征地村要求选址于容积率特殊控制区域以外,将留用地设定基准容积率上限2.5,按留用地基准容积率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工业用地的容积率管理办法,按我市相关政策执行;生态廊道等特殊区域按生态需求设置。

  (六)关于复合抵扣和消化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意见》第(十三)点提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允许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在基准容积率基础上提高留用地开发强度,容积率提高部分按80%比例复合抵扣留用地指标,20%部分作为奖励(以2.5容积率为基数计算)。按80%比例而不是全额抵扣,一是考虑强度增加将导致开发成本的提高,二是可以鼓励农民节约集约用地。《意见》第(十四)点提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可以按规定完善规划、用地等手续,并按用地面积50%抵扣留用地指标,鼓励历史遗留建设用地完善手续,同时消化留用地指标。

  (七)关于同步落实留用地。《意见》第(十七)点提出征地项目用地报批时需同步落实留用地。属于《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需采取折算货币方式予以补偿。《意见》规定,以上情形下如被征地村不同意货币补偿的,可与区政府协商在区政府规划建设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落地选址或置换物业,充分协商后仍然不同意在区政府规划建设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内选址且不同意置换物业的,征地单位预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后,由区政府负责落实留用地兑现后续工作,先行推进重点项目用地报批,解决留用地难以选址落地的情况下,重点项目的用地报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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