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百度一下!

红寺堡关于禁止非法买卖农村宅基地及耕地的通

土地流转 2019-06-11 19:1314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今年以来,随着红寺堡区棚户区改造的深入推进和城东园区“大棚房”大力整治,部分群众租房、买房需求大幅增加,红寺堡镇周边非法买卖耕地和农村宅基地的现象大量出现,严重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为了维护和规范全镇土地市场秩序,坚决打击非法买卖耕地和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土地使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农业开发用地、工业用地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倒卖土地行为的通告》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使用土地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树立依法用地意识,自觉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二、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地建房或购买住房、“小产权房”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该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标准: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70平方米。

  三、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农村宅基地及耕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严禁以承包、转包的形式在耕地上搭建临时和永久性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的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五、凡是在本辖区内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耕地、林地、河流、干渠建设房屋的行为都属非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私自买卖土地、乱建房屋的活动,并对已经破坏的耕地予以复耕。

  六、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非法买卖农村宅基地及耕地的行为,如有参与,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党纪、政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通告公布后仍违法违规者,从严从速从重处理。

村民自治信息网 Copyright @ 2011-2019 中国村民自治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备案号:

站长统计代码放在此处

联系QQ: 邮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