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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这样的「征地批文」有猫腻

土地流转 2019-06-15 18:318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众所周知,征收农村土地,必须要有征地批文。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批文是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出的,批准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同时涉及农用地的还需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可以说,征地行为的开始必须有征地批文的存在,但是反过来说,有了征地批文,征地行为就一定合法吗?其实不然,京坤律师提醒被征地农民,有些征地批文存在猫腻,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形:

  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主要针对农用地转用审批满两年未实施的情况。体现在: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也规定,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因此,在地方政府部门征用农用地的时候,被征地农民应注意征地批文的批准日期,如果已经超过两年,就应该提起警惕,此时该征地批文很可能无效。

  有时征地批文的实施时间没有问题,但存在“少批多占”的情况,也就是征地批文所批准的面积小于实际征地的面积。

  针对这个问题,《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可见,这不仅仅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让失地农民越来越多,更是触犯了刑事犯罪的底线。

  虽然有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但实践中,一些地方 “少批多占”的情形仍较为多见,故被征地的农民在拿到征地批文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审批的征地面积与实际的征地面积是否相吻合的问题,如果征收部门存在多占土地的行为,应当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京坤律师最后提醒广大的被征地农民,虽然在征地批文中的“猫腻”有很多,但是很多被征收人却都没有见到过征地文件。如果担心有以上征地批文违法行为存在,可以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或者委托律师进行征地合法性调查,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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