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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被征收人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土地流转 2019-04-18 21:5314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集体土地的征收涉及了中国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整个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始终参与,全程维权。而维护自身利益的前提,便是理解作为被征收人,我们享有哪些权利,又承担哪些义务?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总结相关土地征收法规,为您讲解集体土地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知情权是被征收人参与土地征收过程的基本前提,是被征收人最重要的权利。《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据此,地方政府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根据本法,被征收人享有征地知情权。

  由于拟征收土地调查结果包括对土地权属、地类、被征地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确认,这些内容直接影响到被征地补偿额的认定,因此对该调查结果的确认是征地过程中被征收农民维权的前提。

  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和征收程序的顺利进行,依据现行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对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申请听证权是被征收人知情权的进一步延申,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知情权。《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申请听证可以有效地了解土地征收的情况,为进一步的合法维权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征收人对闲置土地的、未落实征地补偿款的、非法强制拆除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征收人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被征收人监督。

  拒绝权也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的重要权利。《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也强调,被征收人可以拒绝非法的征收行为,无需向不法妥协。

  享有权利,便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本法规定是被征收人应当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义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被征收人有按期交付土地的义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被征收人应当严格遵守该义务,以免造成强制执行时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在被征收土地上突击搭建地上附着物和抢种农作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征收行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是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非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禁止此类行为,如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项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如果当事人以此取得了补偿款,国家可以依法追回,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在集体土地拆迁中,我们既要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也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实现自身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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