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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

土地流转 2019-06-28 21:3210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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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 地的意见》 (苏发〔2014〕6 号) ,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双 提升”行动, 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加快盘活批而未供和闲 置土地, 根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 、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 61 号)和《国 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 发〔2014〕119 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指导意 见: 一、严格界定处置对象 (一)批而未征土地。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方案已经 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但市、县人民政府尚未实施 具体征收行为的土地。 (二)征而未供土地。依法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市、县人民政府已完成征收实施工作尚未供应的土地 (含已经使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 。 (三)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 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 1 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25%, 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认定为闲置土 地。 二、分类处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 (一)加快实施土地征收 针对批而未征土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1、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 府应抓紧组织实施征地,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部分地块 超过两年有效期未实施征收的,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 类处理: (1)需要继续实施或调整盘活的,各地应拟定处置方 案,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实施 完毕。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原批准用地基本情况、未 实施征收原因、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安排等。 (2)不能继续实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发布公告, 告知原土地权利人具体地块不再实施征地,并将结果报省国 土资源厅备案。 本次专项清理完毕后,将不再受理新的超过两年有效期 未实施征收的土地调整盘活的申请。 (二)加快实施征而未供土地供应 1、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要纳入年度供地计划,规范 2 供地手续,区分以下情况,分类处置,加快实施供地。 (1)对因规划调整暂时无法供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应责成规划部门尽快落实规划条件,加快实施土地供应; 因规划调整、原地块已不适宜开发利用的,对其中已实 施征收但未供地、且原土地用途未发生改变的,土地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可按原批准 用途调剂使用,并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处置完毕。 (2)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地块,要严格控制储备规模, 及时向市场供应,加快储备土地入市进程。 (3)实际已使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责令限期按规 定办理供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4)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 水排放管线、 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 公用设施用地, 可直接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建设单位;对 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 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 书》直接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 2、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要加快基础设施开发建设 和前期开发进度,尽快形成供地条件。 3、对煤矿塌陷地等只征不转的,由各地单独列出,统 一汇总后上报省国土厅,不纳入供地考核。 (三)严格处置闲置土地 3 1、市、县人民政府是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地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成因,按地块制 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措施、完成时间,分别予以处置: (1)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且能在短期内恢复开工的,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延长动工 开发期限等方式进行处置;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开工的,应采 用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收回、置换用地等方式进行处置。 (2)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且未按期动工建 设满一年的,又不能经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 间开工建设的,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对企业自身原因无法 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3)其他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 强沟通协调,努力消除影响土地开工的各种不利因素,促进 项目正常施工。因司法查封无法动工开发的,市、县人民政 府要主动与法院协调处理;因群众信访等事项无法动工开发 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在保护人民群众和土地使用权人合法 权益的基础上,主动调解沟通、化解矛盾,保证项目正常建 设。 2、强化闲置土地处置考核评价。对闲置土地数量较多、 处置不力的,省国土厅将暂停受理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报件 并相应扣减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 巡查信息、或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 4 整改;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严重的地区,适时开展实地 核查与督办。 三、切实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 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发改、 经信、住建、规划、统计等有关部门参加。明确目标责任, 采取有效措施,协同做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二)建立健全预防机制。建立健全新增建设用地项目 联合审查机制,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用地预 审,严格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审查。完善土地出让供 后监管机制,创新管理模式,有效预防发生新的闲置土地。 建立用地企业履约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示,并及时向金 融、工商等有关部门通报,促进共同监管机制的形成。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国土厅将依托全省建设用地全 程管理系统,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监督检查 力度。对处置完毕的地块,各地要及时完成数据入库和上图 工作。通过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 处等手段,完善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把工作重心从土地 审批和土地供应转为加强对土地利用全程监管。 (四)构建长效机制。以本次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 工作为契机,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工作要 求,积极探索建立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征地、供地和监管的新 5 路径,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长效监管机制,严格 实施建设用地全程管理制度,促进土地管理工作规范化、精 细化。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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