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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手续办理流程与违法认定

土地流转 2019-06-28 21:475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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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施农用地手续办理流程与违法认定 2017-07-24 岳晓武 点击上方“土地观察”可订阅!问 在执法检查中,经常遇到大量未办理手续的设施农业项目用 地。其中,不少用地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已经变更为新增 建设用地,但实际上确属于设施农业项目。请问,对于这类 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应当按照违法建设用地进行认定和查处 吗?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 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 号,以下简称 127 号文)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 ,设施农 用地是指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 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 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 用地。设施农业项目不同于一般的建设项目,其用地也不同 于一般建设项目用地,符合要求的设施农用地不属于建设用 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因此,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 应根据设施农业项目用地的特点,按以下步骤,正确认定和 处理违法设施农用地问题。1 判断项目用地是否属于设施农 用地设施农业项目包括畜禽养殖、种植和水产养殖等农业项 目,设施农用地是指设施农业项目中符合要求的生产设施用 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 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 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 PC 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 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 、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 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 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 护房(单层,小于 15 平方米)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 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 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 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 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 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 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 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附属设 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标准,其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 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5%以内,但最 多不超过 10 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 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 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 10%以内) ,但最多不超过 15 亩; 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 规模 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 10 亩。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 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 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 放场所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规模需要严格控制。南方从 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 500 亩、北方 1000 亩以内的, 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 3 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 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 10 亩。 只有设 施农业项目中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符合上述标 准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才属于设施农用 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作为 新增建设用地管理。因此,第一步就要判定建设项目是否属 于设施农业项目,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是否属于设施农用地。 需要注意的是,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中涉及的以下用地应当按 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营性粮 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 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 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 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以大棚看护房名义违规修 建的“住宅” 。2 审核项目是否办理了设施农用地手续 127 号 文明确了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流程和要求: 一是签订用 地协议。从事设施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由设施农 用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土地所有者)协商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的建设方案 和土地使用条件向社会公告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 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 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 转合同,取得相应农地的经营权。 二是用地协议签订后, 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三是严格按照备案的 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实施设施农业建设。设施农用地不得 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 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 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 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 营。 四是经营期满,按照用地协议的要求复垦后归还土地。 设施农业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办理用地 手续。需要注意的是,该要求主要是针对外来投资者以承包 等方式流转土地进行设施农业建设的,对于农户利用自己的 承包地进行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 土地进行设施农业建设的,则不存在签订用地协议环节,但 应当将建设方案进行备案。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 地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设施农用地的用地标准、用地政 策,主动办理相应的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3 区分具体违法 情形分类处理在日常执法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在认定“设施 农业项目”用地是否违法时,应当综合考虑项目是否属于设 施农业项目、是否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和设施农业项目 建设中具体用地是否符合设施农用地要求和标准等因素进 行综合判断。在此基础上,区分具体违法情况,分别处理: 对确实属于设施农业项目,但未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应 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完善设施农用地手续。拒不办理设施农用 地手续的,其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等改变农用地性 质的部分,应当属于违法建设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有 关规定依法查处;未改变农用地性质的部分,不属于违法建 设用地。 已经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的,但其中附属设 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比例和面积标准的,超过部 分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属于违法建设用地,应当责令其限期改 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违法用地依法查处。 已经办理 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的,但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中涉及的经营 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 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 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 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非农业建设用地,未依法办 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 属于违法建设用地, 应当依法查处。 以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为名擅自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占 用土地的,属于违法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土地 卫片执法检查范围为年度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因此,对于实 际确实属于设施农业项目和设施农用地的,无论土地变更调 查中是否变更为新增建设用地,都不纳入卫片执法检查统计 范围,但缺少上述用地手续或存在超标准超范围等违法违规 行为的,应当区分违规情形进行整改和处理。法律法规有明 确处罚依据的,应当依法查处,没有处罚依据的,应当由其 他相关业务机构监督管理。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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