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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 2019-06-29 22:29141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国家法律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为什么村干部就敢拍板把村里的地卖了?卖地得了多少钱为什么不告诉群众?把户口迁到城镇后,村里的地还能不能承包?……这里,把农民经常问的土地所有权政策问题归集一下,一并回答。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公有制的形式也就是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另一种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集体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指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土地权利证书与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证书等在内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关系,是“身份证”与“工作证”的关系。所谓“身份证”,可以理解为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界定,也就是说,这些土地是谁家的,土地的产权与权属人的关系是什么。而“工作证”则是对这些土地目前的用途和现状发放的一个凭证,类似于“地役权”性质的一个凭证。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应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即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清楚无争议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农民集体。对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的界线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确定:

  (1)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一是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二是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三是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2)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3)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起至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一是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二是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三是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四是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4)1982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

  (5)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20世纪50年代土改时期发给农民的土地证,是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将所有征收来的土地分给农民,证明其土地所有权的凭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度,1962年,将包括农民私有的宅基地在内的全部农村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对宅基地和承包的土地,农民只有使用权。土改时的土地证虽然没有收回,但实际上已失去法律效力。

  我国对土地用途作了非常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也将“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农村土地虽然属于农民集体,但村委会只能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征得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在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村委会、村民大会都无权超越法律规定,自由处置村集体土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结果应注意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是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集体土地的宗地划分需要符合《土地登记办法》关于宗地的定义;三是弄清楚集体土地宗地范围内是否有国有土地;四是本集体土地宗地范围内是否有其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以行政村范围为单元);五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有关内容的填写要与土地登记簿(卡)相一致;六是要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发至所有权人。

  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计算要求以图上量算或实测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以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比例尺为1∶10000。宗地图比例尺可根据宗地大小适当选择,但比例尺分母必须为100的整数倍。

  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由所有者亲自行使,也可以由所有者代表代为行使。其权利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不完全性,在收益和处分方面受到一定限制。例如:在收益权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要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经国家征收程序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再由国家出让给开发商。这就使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商业性开发方面的收益受到限制。在处分权方面,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若向非农业性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审批,等等,这些规定均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受到相当大的限制。

  对土地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如改变土地用途)和法律上的处分(如将土地权利进行交易)。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处分权受以下两方面限制。

  一是需要受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意志的限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真正主体是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不是他们的代表机构或者代表人。所以,对集体土地的重大处置决定,要依法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成员表决同意。在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农民集体对土地实际已无直接的收益权,也无法直接行使处分权,故农民集体已无法对所有权主体代表行使权力予以限制。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乡(镇)土地所有者代表行使上述权利可不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成员表决同意。

  二是需要受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对集体土地的处分权,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须履行法定义务。例如,未经依法征收不得转让土地,不得将集体土地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改变土地用途须依法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等等。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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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是国有的,个人没有所有权,但可以转让经营和使用权。具体可咨询土地管理部门。

  你的房屋,能不能办理房产证,要看土地的使用性质。抵押贷款,要有独立的房屋产权证。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宅基地转让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一种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很大的作用。那么宅基地转让的效力如何?其转让的手续和条件是什么呢?宅基地转让最新法律规定是什么?更多宅基地转让相关知识,请阅读下文详细了解!

  《国有土地使用证》想必大家应该都不会陌生,多多少少都是有一些了解的,这个证是用来证明土地使用者也就是单位或者个人用来使用国有土地的一种凭证,是收到我们国家的法律保护。发放对象一般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企业,拥有国土使用证的,那么这块土地上的房屋是可以进行买卖、出租、抵押或者赠与的,使用上面来说是有一定年限的。为了能让大家更加详细的了解关于这一方面的知识,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的资料,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一起来看看,感谢大家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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