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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耕还林条例

土地流转 2019-07-01 23:1220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精品文档★ 关于退耕还林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已经 2002 年 12 月 6 日国务院第 6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 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 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 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 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 谁退耕、 谁造林、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11 ★精品文档★ 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 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 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 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 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 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 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 ;国务院财政 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 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 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 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 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 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 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11 ★精品文档★ 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 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 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 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 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 签订责任书, 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 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 的责任。 第九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 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 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 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11 ★精品文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 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 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 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规划计划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 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 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 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11 ★精品文档★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 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 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 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 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 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 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 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 要。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 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 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11 ★精品文档★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 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 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 8 月 31 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 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 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 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 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 10 月 31 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 11 月 30 日前将本行政区 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 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 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 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11 ★精品文档★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 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 度实施方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并报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 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 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 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 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 ;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 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标准。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11 ★精品文档★ 第二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 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 80%。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 定。 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 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 ) 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 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11 ★精品文档★ 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 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 竞价方式, 签订书面合同, 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 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 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 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 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 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11 ★精品文档★ 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 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 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 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 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 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 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0 / 11 ★精品文档★ 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 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 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 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 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 减少供应环节, 降低供应成本。 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 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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