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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将这样处置

土地流转 2019-07-02 21:539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日前,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批而未供与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对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负总责,确保每年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的处置率分别达到15%以上。

  ▐(一)清理失效批文。全面对已经合法批准的用地进行清查,清理无效用地批准文件。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未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认定为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有关批准文件整体自动失效。

  ▐(二)撤回批文。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土地利用现状未发生变化),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整体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三)合理调整安排项目。因城乡规划或政策调整等政府原因,导致原项目无法供地的,在不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途前提下,及时调整安排其他项目,依法依规供地;属意向用地企业终止投资等企业原因造成土地批而未供的,应通过二次招商的方式,加快招商进度,及时将土地调整给其他急需用地的建设项目使用。

  ▐(四)加快办理供地手续。未及时办理供地手续的,分别采取措施:针对以划拨方式供应的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要督促用地单位限期办理供地手续、限期开工建设,逾期的可取消项目用地;针对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经营性房地产等项目,竞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违约,取消其竞得资格,按有关规定没收保相应的保证金,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补办供地手续。对城市道路、绿化、广场、公园等基础设施,实际已供、已建,但未办理有关供地手续的,各部门应简化手续,开通绿色通道,以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业主,抓紧办理供地手续;对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手续但已征地的,分门别类抓紧处置,在今后的项目推进过程中,规范征地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征地。

  ▐(六)加快城市配套建设。因政府实施“三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和周边配套建设短期内无法供地的,要切实督促有关实施单位加快建设进度,具备条件的及时供地。

  ▐(七)补录数据。对项目实际已供地(含使用集体土地的供应项目),但未录入“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备案,造成部监管系统认定为批而未供土地的,各地要全面梳理,及时补录相应供地信息,上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一)属政府原因或因第三方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分清责任,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采取积极措施消除闲置原因,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充分协商,采取以下方式之一处置:

  ●1.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但因政府依法修改规划造成土地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意愿在当地继续投资开发的,可协商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二)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依规处置到位: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有关规定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土地闲置费,并督促其及时动工建设;

  ●3.属司法查封,且确因查封而无法处置的闲置土地,及时做好统计,建立闲置土地司法查封清单,待司法查封期满后,进入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4.闲置工业用地处置完成后,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依照《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国土资厅发〔2016〕38号)和《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及相关产业用地政策,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供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闲置土地的处置情况应及时通过“福建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动态巡查模块录入上报,再同步到部监管系统更新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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