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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

土地流转 2019-07-02 22:239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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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导致物权设 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 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 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 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 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 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除外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 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 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 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 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 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 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 、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 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 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 、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 不成的, 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 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额支付。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2.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 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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