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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退耕还林管理制度doc

土地流转 2019-07-03 20:21122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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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乡镇退耕还林管理制度 ?2017-?1-30 ?8:35:?00 【字体: 大 中 小】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改善生态环境,确保国家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工程区经济发展、农牧民增收,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退耕还林工程项目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退耕还林工程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人民政府对当地退耕还林工程负总责。同时,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领导、实施单位、承包主体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 ?(一)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各个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条例》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旗县人民政府为退耕还林工程承担单位,退耕还林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旗县,旗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旗县退耕还林工程负总责。主要职责是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负责监管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国家投资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对工程前期准备、施工组织、检查验收、资金使用、政策兑现、建设成果保护等方面负主要责任。 ? (三)承担建设任务的乡镇和单位为工程实施单位,其主要领导为实施单位责任人。负责落实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按上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负责粮食补助、生活补助费的管理和兑现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工程建设质量和任务完成承担直接责任。 ? (四)退耕户、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的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为承包责任人,必须按作业设计要求、退耕合同内容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 规定完成退耕还林任务。对任务完成、建设质量、后期抚育及管护等方面负有具体责任。 ?(五)退耕还林工程实行工程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责任人应对所承担管理任务的结果负责,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由于责任人的失误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工程建设中发生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工程款等违法违纪事件的,根据《条例》中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追究责任人责任,并核减该地区下年度工程任务或取消该地区工程实施资格。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遵循的原则: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改善生态环境,确保国家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工程区经济发展、农牧民增收,根据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国家退耕还林工程项目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退耕还林工程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人民政府对当地退耕还林工程负总责。同时,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领导、实施单位、承包主体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 ? (一)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各个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条例》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 (二)旗县人民政府为退耕还林工程承担单位,退耕还林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旗县,旗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旗县退耕还林工程负总责。主要职责是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负责监管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国家投资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对工程前期准备、施工组织、检查验收、资金使用、政策兑现、建设成果保护等方面负主要责任。 ?(三)承担建设任务的乡镇和单位为工程实施单位,其主要领导为实施单位责任人。负责落实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负责按上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负责粮食补助、生活补助费的管理和兑现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工程建设质量和任务完成承担直接责任。 (?四)退耕户、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的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为承包责任人,必须按作业设计要求、退耕合同内容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 规定完成退耕还林任务。对任务完成、建设质量、后期抚育及管护等方面负有具体责任。 (五)退耕还林工程实行工程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责任人应对所承担管理任务的结果负责,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由于责任人的失误造成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工程建设中发生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工程款等违法违纪事件的,根据《条例》中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追究责任人责任,并核减该地区下年度工程任务或取消该地区工程实施资格。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遵循的原则》。 ?(三)任务分解落实应相对集中连片,按流域安排退耕任务,禁止搞地区平衡,禁止搞“形象工程”。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年度实施单位,一次规划,年内全部完成,不跨年度安排退耕任务。 第七条 凡陡坡耕地、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区位重要、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及重点风沙区沙化耕地,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耕地,均应纳入退耕还林范围。原则上人均退耕面积不超过5亩。尽量扩大退耕农户数量,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合理调整耕地,避免出现同一地区农户退耕面积不均和“垒大户”现象。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不准退耕。 第八条 退耕还林后,禁止在林带间种植一年生粮经草作物,可采用林草带状间作模式,间种多年生牧草、药材等。还经济林及需采取全面整地、抚育等经营行为的,必须制定水保措施。 第九条 退耕还林实行农业税征收减免政策。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常年产量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粮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减免农业税,具体减免数量由旗县人民政府根据退耕前常年产量合理确定。退耕之前的常年产量,按土地退耕前五年的常年产量平均计算。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标准。 乡镇农业税征收机关,按照退耕的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和当地补助粮标准确定退耕土地应征收的农业税税额,并委托补助粮发放单位从补助粮中代扣农业税。退耕地的农业税只能从补助粮中扣除,不得向农民征收。停止粮食补助时,不再对退耕地征收农业税。 实施退耕还林的旗县,其农业税收减少部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条 退耕还林的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原则上发给农民自行采购。如自行采购有困难,在征得农民同意后,也可由林业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行政府采购。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如有节余,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等支出,不得挪用。种苗和造林补助费超过国家补助标准的,不得强行向退耕还林者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林木种苗市场,完善种苗生产供应机制,保证种苗数量和质量。 ? (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种苗调运、供应、生产、培育、市场监督等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 (二)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的良种壮苗。充分发挥国有苗圃、国有林场附属苗圃生产能力,鼓励乡村集体、企业与个人采取多种形式为生态建设培育高标准、高质量的种苗。大力推广容器育苗,积极推行“三定一合同”方式,即定点育苗(采种)、定向培育、定向供应、合同订购。 ? (三)工程所需种苗的生产、销售和供应实行“两证一签”制度,具备质量检验合格证、植物检疫合格证和种苗产地标签的种苗,方可用于退耕还林。 ?(四)加强种苗市场行政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垄断种苗市场、哄抬种苗价格行为。禁止国家公务人员参与种苗经营活动。严厉打击种苗销售过程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退耕还林工程必须坚持以科学技术为支撑,把提高工程科技含量放在重要地位。 ? (一)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每一道工序,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并应严格检查、严格管理。 ?(二)大力推广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有针对性地选择推广适合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适用技术,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效。 ? (三)各旗县都要建立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技术承包制度,组织一批相对稳定的科技人员深入工程区,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监督。要明确项 目技术责任人,实施技术承包责任制。同时,加强对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技术培训。 ? (四)建立网络监测系统,对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动态监测,促进工程管理数字化、精确化、科学化。 第十三条 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退耕还林工作。退耕还林者在享受生活补助和粮食补助期间,还应承担一定的荒山荒地造林任务,没有宜林荒山荒地的,可由旗县、乡镇统一组织异地还林。鼓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集中连片造林,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承担异地荒山荒地造林任务的团体和个人,可享受一次性的种苗和造林补助费。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工程实行旗县、自治区、国家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 (一)旗县自查 旗县自查采取全面检查的方法,由旗县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和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标准、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对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逐乡、逐村、逐户、逐地块进行检查,不得采取抽样检查的方法。检查结果,必须经退耕户签字确认。检查结束后,进行统计汇总,建立档案台帐,绘制“退耕还林建设分布图”,并将自查结果统计汇总后报盟市林业主管部门。 盟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旗县自查工作,并将旗县自查结果汇总后报自治区林业厅。 ? (二)自治区复查 在旗县自查的基础上,以旗县为单位,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工程进行复查。自治区复查后,向国家上报复查成果,并申请国家核查。 ?第十五条 按照旗县自查结果,严格兑现国家有关政策。 ? (一)退耕还林任务完成后,由旗县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和林业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填写《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卡》。《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卡》一式四份,林业、财政、粮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以户为单位,以《退耕还林合同书》及《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卡》为依据,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证》(由自治区统一印制,无偿发给退耕户),作为农户领取兑现粮食、生活补助费的依据和凭证。 ? (三)粮食补助应与退耕还林成活率、保存率挂钩,按报帐制发放补助粮。退耕还林第一年,粮食补助可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在完成整地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可预先兑现部分补助粮。第二次待退耕还林全面验收合格后再兑现补助余额。每 乡镇退耕还林管理制度 (三):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卡》。《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卡》一式四份,林业、财政、粮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以户为单位,以《退耕还林合同书》及《退耕还林(草)工程验收卡》为依据,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退耕还林(草)证》(由自治区统一印制,无偿发给退耕户),作为农户领取兑现粮食、生活补助费的依据和凭证。 ? (三)粮食补助应与退耕还林成活率、保存率挂钩,按报帐制发放补助粮。退耕还林第一年,粮食补助可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在完成整地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可预先兑现部分补助粮。第二次待退耕还林全面验收合格后再兑现补助余额。每 乡镇退耕还林管理制度 (三)》已经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总 理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 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乡镇退耕还林管理制度】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乡镇退耕还林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第四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 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 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柱产业,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生态移民,并对生态移民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 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第五十六条 退耕还林应当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资金应当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 (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的罚款。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折算现金额、代金券额或者回购粮食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实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范围外的土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中央政策补助。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乡镇退耕还林管理制度 (四): 201?7年机关目标管理考核方案 为了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全面完成好全局2017年度各项工作,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善工作环境,改变机关干部职工工作作风,使县局的各项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考核任务 1、办公室: 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当好领导参谋,协调好各股室站队的关系;及时处理公文,做好文件的撰写、缮印、对稿、归档、保密、会议记录、劳动工资、人事调配、干部职工报表等各项工作;处理机关日常事务,组织机关内部活动;做好电话记录,及时上传下达;搞好机关环境卫生、安全保卫、后勤管理工作;接待好群众来信来访;负责机关车辆安排、来往客人接待工作,确保全年的行政运行成本在去年基础上递减20%;督查县局各项工作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安排好节假日值班制度;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 2、营林股: 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法》、《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造林绿化意识;紧紧围绕生态环境建设,再造秀美山川,抓好全民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核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年检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 (1)完成“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工程建设造林4.35万亩,其中山上造林3.93万亩、山下平原造林0.42万亩; (2)完成义务植树绿化点的幼林抚育500亩; (3)完成义务植树20万株,并抓好县直机关单位“3·12?”植树节示范点造林400亩,湿地公园认种认养基地60亩; (4)完成育苗30亩; (5)完成荒山造林2万亩,封山育林 1.6?万亩; (6)完成中幼林抚育4万亩; (7)建立以桂花为主的花卉苗木基地10000亩并组织实施; (8)完成全县机关干部“建设生态文明,打造美丽”植树基地3000亩; (9)完成速生丰产林建设0.7万亩; (10)向上争取营造林项目。 ? 3、林政股:防沙治沙法》、《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造林绿化意识;紧紧围绕生态环境建设,再造秀美山川,抓好全民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核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年检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完成“森林城乡、绿色通道”工程建设造林4.35万亩,其中山上造林3.93万亩、山下平原造林0.42万亩; (2)完成义务植树绿化点的幼林抚育500亩; (3)完成义务植树20万株,并抓好县直机关单位“3·12”植树节示范点造林400亩,湿地公园认种认养基地60亩; (4)完成育苗30亩; (5)完成荒山造林2万亩,封山育林 1.6万亩; (6)完成中幼林抚育4万亩; (7)建立以桂花为主的花卉苗木基地10000亩并组织实施; (8)完成全县机关干部“建设生态文明,打造美丽”植树基地3000亩; (9)完成速生丰产林建设0.7万亩; (10)向上争取营造林项目。 ?3、林政股》、《森林法实施条例》、《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等林业法律法规,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搞好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采伐限额计划,进一步抓好封山育林、改燃节能工作,保护好森林资源;搞好木竹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年检年审工作。做好林业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工作,督促各站完成好县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严格办案程序,做好林业行政案件的审核监督工作;抓好各项林业规费的征收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4、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森林法实施条例》、《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等林业法律法规,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搞好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采伐限额计划,进一步抓好封山育林、改燃节能工作,保护好森林资源;搞好木竹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年检年审工作。做好林业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工作,督促各站完成好县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严格办案程序,做好林业行政案件的审核监督工作;抓好各项林业规费的征收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4、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加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加大对饮食服务行业、野生动物驯养单位、珍贵树种培育单位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挖滥采珍贵树种以及无证贩运野生动物及名贵树种的违法犯罪活动;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5、财务股: 贯彻执行《会计法》、《预算法》等财务法律法规;制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并抓好落实;辅导各基层站的财务工作,监督其执行财务制度,健全完善会计制度;做好各项票据的领核、收发及缴存工作,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负责行政、事业及专项资金的帐务核算,并提供财务报表;搞好本系统的综合统计测算及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结算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6?、森工股:会计法》、《预算法》等财务法律法规;制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并抓好落实;辅导各基层站的财务工作,监督其执行财务制度,健全完善会计制度;做好各项票据的领核、收发及缴存工作,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负责行政、事业及专项资金的帐务核算,并提供财务报表;搞好本系统的综合统计测算及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结算工作;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6?、森工股》等林业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加强对木竹经营加工单位的木材来源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木竹柴炭运输的检查,发现违章运输的行为则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8?、森防站: 宣传贯彻森林检疫法规;及时制订森防检疫工作制度;对全县的森林病虫害作出及时准确的预测预报,发现虫情疫情及时进行防治;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的监测防治工作,突出抓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争取森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及时报送各类文件资料及报表;加强对基层业务人员的培训;大力普及森防科技知识;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 (1)森林病虫害发生率、成灾率分别控制在4‰、5‰以内; (2)无公害总体防治率达到80%; (3)种苗产地检疫率、木竹材等调运检疫率达到100%以上; (4)测报准确率85%以上。 ?9、防火办: 大力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及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森林防火教育,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条例》和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批示和决定;组织协调指挥部领导成员到工作联系点检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掌握本辖区森林火情,及时通报森林火险天气、火灾信息;严格审批造林整地等生产性用火;根据天气情况建议政府发布禁火令,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制订森林防火预防措施和森林防火扑救预案;组织、调度、协调乡镇政府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及时配合森林公安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建立健全火灾火情信息台帐;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森林防火专业队的组织与管理;指导各乡镇森林防火半专业队标准化建设工作,并组织好验收;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0、计育办:森林防火条例》和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批示和决定;组织协调指挥部领导成员到工作联系点检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掌握本辖区森林火情,及时通报森林火险天气、火灾信息;严格审批造林整地等生产性用火;根据天气情况建议政府发布禁火令,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制订森林防火预防措施和森林防火扑救预案;组织、调度、协调乡镇政府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及时配合森林公安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建立健全火灾火情信息台帐;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森林防火专业队的组织与管理;指导各乡镇森林防火半专业队标准化建设工作,并组织好验收;完成好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 10?、计育办》等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凡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的,将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 (1)2017年度的任务数参照20 16、20 1?6、20 16、20 ?16、2017年度完成数结合资源情况、今年全局收支情况和刚性支出增加情况确定。林政股、野保站、设计队、森防站、森工股、绿化办、扑火队在执法收入及创收收入中按总收入的18.24%提取包干经费、林地办按总收入的19.95%提取包干经费(包干经费包含交通费、差旅费、加班费、车辆修理费、误餐补贴等费用)。以上各股室未完成任务的按总收入的8.55%?提取包干经费(稽查队按总收入的20%提取包干经费);超额完成任务的,超出任务部分的收入按28.5%提取包干经费(稽查队按超出任务部分总收入的25%提取包干经费)。 (2)没有经济管理目标并已完成各项任务的股室的奖励,视年终全局整体经济任务完成情况而定。 ? (3)各股室(站、队)每年需完成2篇以上稿件,没有完成的按照县局《局宣传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规定执行奖惩。 ? (4)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局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中的规定执行奖惩。 乡镇退耕还林管理制度(五):局宣传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规定执行奖惩。 ? (4)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局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中的规定执行奖惩。 乡镇退耕还林管理制度(五)》和市、区有关村务公开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制度、规范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我区农村基层民主真正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基本原则: 依法公开、内容真实、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注重实效、运作规范、监督有力。 ?二、村务公开内容和基本要求 以保障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调动农民群众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 (一)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内容 凡是群众关心的、凡是群众想知道的、凡是群众有疑虑的都要公开,主要公开10个方面的内容: ?1、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村级财务收支详细情况。继续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村级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 ? 3、集体资产管理情况。村集体企业的经营、承包、租赁、出售、转让及费用的收缴和使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荡滩等经济资源的开发、承包、租赁、入股,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及其分配等。 ?4、有关政策落实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补贴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等。 ? 5、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村级道路、桥梁、水利闸站沟涵、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的申请立项、经费筹集和使用、工程招标、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等。 ?6、社会救助情况。农村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五保户的供养,筹资、筹劳的减免,政府下拨和社会捐赠的救灾、救济、扶贫、助残等款物的接受、分配、发放等。 ?7、计划生育情况。生育计划安排、准生证发放、符合生育二孩政策的申报等。 ? 8、工作安排情况。村(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村(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村(居)干部分工,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及其实施情况等。 ?9、村(居)干部管理情况。包括村(居)干部报酬、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实绩、任期和离任审计及奖惩情况等。 ? 10、其他涉及村(居)民利益和村(居)民普遍关心、要求公开的事项也要进行公开。 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及时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 ? (二)规范村务公开时间、形式和程序 1、村务公开的时间: 应公开的事项及办理情况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每一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为村务公开日。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应及时进行公开。集体财务业务量较多的村(居),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2、村务公开的形式: 要本着实用、方便、节俭,便于观看、便于了解、便于管理、便于监督的原则,设立固定、便于群众观看的公开栏,同时要根据各村(居)实际,采取会议、广播、印发明白卡和便民手册、入户告知等形式进行公开。公布期限应不少于20天且应有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字。 ? 3、村务公开的程序: 村务公开的内容应形成文字或表格方案,经村(居)民议事小组和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后再正式公布。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村务公开资料的收集、管理,保证相关资料的完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三、认真做好村务公开督查工作 1、加强自治组织监督。要通过民主推选的方式建立健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参与研究、安排村务公开工作;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按时、按程序真实地公开村务;向村(居)民会议或村民(居)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监督情况;受理村(居)民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及时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民主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参与制订村财务预决算方案;审核村财务收支;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如实公布财务类事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财会人员及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2、接收广大群众监督。村(居)民对村务公开内容、时间、程序等有疑问的,有权要求村(居)民委员会解释答疑;有权委托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查阅村务公开资料,并通报有关情况;有权向管委会反映村务公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无理拒绝、阻挠村务公开或在村务公开中弄虚作假、侵犯村(居)民民主权利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有权提请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 3、强化舆论监督。要通过宣传村务公开工作中好的典型来强化舆论监督作用,对村务公开工作开展不力的要公开曝光。 ? 4、加强工作督查。管委会定期对各村(居)村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对各村(居)贯彻执行村务公开各项政策、规定及落实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督查;依法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按时、全面、真实公开村务,及时整改存在问题,确保村务公开取得实效。 四、村务公开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4-5月份)准备阶段。主要是制定村务公开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汇总各村(居)村务公开一览表。 第二阶段(6-8月份)落实阶段。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部署落实,并组织村务公开实施工作,突击 6、 7、8三个月,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第三阶段(9-10月份)集中检查和整改提高阶段。管委会对各村(居)村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逐一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通报情况,针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不断完善提高村务公开工作。 第四阶段(11-12月份)总结考评阶段。对一年来的村务公开工作进行归纳总结,宣传好的典型,改进薄弱环节。同时认真做好考评考核工作,把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创建财务规范化管理合格村等先进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通过监督检查和严格考核,促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切实加强对村务公开工作的领导 村务公开工作在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强化各村的具体落实工作,村(居)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并落实专门班子具体负责。要把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努力把我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2篇: 乡镇村务公开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村务公开工作,建立和完善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机制,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创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省、市关于村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镇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调动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让村民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行使民主权利,促使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廉洁自律,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村务公开工作目标 各村需在5月份前按广东省村务公开栏统一模板样式完成村务公开栏的设置,充分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我镇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 公开栏的设计阶段(4月10日至4月25日),由各片派员配合镇社会事务办(民政办)、广告公司到各村量度村务公开栏的尺寸进行板面设计; 第二阶段: 公开栏上墙阶段(4月26日至5月25日),村务公开栏由广告公司安装后,各村要根据公开栏的内容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上墙张贴; 第三阶段: 市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检查验收阶段(6月份),具体时间待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片、部门要督促所挂的村扎实做好村务公开工作。各村委会要高度重视村务公开工作,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资金到位,积极配合,确保村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设立村务公开监督(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细致。对不按村务公开的要求实行村务公开,造成村民意见较大且又拒不改正的村委会,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公开规范,准确及时。各村在实行村务公开中要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内容具体、形式规范、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全面、真实、细致(详见广东省村务公开栏统一模板样式)。村务公开栏设置规格: 长3米、宽 1.5米或长4米、宽 1.8米。村务公开栏由社会事务办(民政办)与广告公司联系统一设计,各村要提供足够的村务公开栏场地,没有公开栏的村要重新设置。村务公开栏的费用由各村自行解决。 第3篇: 乡镇村务公开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和省、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我镇的村务公开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xx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动力,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以规范村务公开为目标,以财务公开为重点,切实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不断提高村民自治水平,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农业、农村经济与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 二、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基本程序 (一)公开内容 财务公开内容: ? 1、财务收支情况。分年度总收支,日常收支。 ? 2、集体资产管理,包括房屋、机械、机动地、林地等。 ?3、债权债务情况。 ? 4、机动地、自然资源和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租赁、拍卖等经营所得收益的分配使用情况。 ?5、土地征用补偿分配。 6?、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及其使用情况。 事务公开内容: ? 7、村基本情况;村委会、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 ? 8、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事项。 ? 9、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 10?、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结果、费用收取、合同履行和经营状况。 ? 11、村公益福利事业建设,包括村建道路、自来水、有线电视、(电)线、村土地(含机动地和四荒地)经营承包方案及土地流转情况。 ? 13、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 14、村委会为村民提供服务的项目、程序、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政务公开内容: ? 1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执行情况。 1?6、宅基地审批情况。 ? 17?、救灾救济款物发放。 ? 18?、五保户、征兵优抚、低保户评议、审批、享受待遇情况。 1?9、国家惠农政策补贴: 包括粮食(良种)、大型农机具、燃油、畜牧养殖贷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教育、兴修水利、人畜饮水、退耕还林还草等。 ? 20?、各级党委政府强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项目。 ?2 1?、新增的有关村务公开和经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党务公开内容: ?2 2?、党员评优及表彰奖励情况。 2 ? 3、创建五星级党员三个代表责任区活动开展情况。 2? 4、村级后备干部确定及管理使用情况。 2 ?5、离职村干部享受补助人员情况。 2 ?6、发展党员情况(积极分子培养、确定重点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 ?2 7?、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情况。 2 ? 8、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和慰问贫困党员情况。 2 ?9、民主评议党员情况。 30、远程教育设备管理使用情况。 ?(二)公开时间 随时公开事项 : 1?、财务日常收入支出,支出应逐项逐笔公开。 ? 2、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结果、费用收取、合同履行和经营状况。 ?3、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4?、救灾救济款物发放。 ? 5、征兵优抚、五保户、低保户、大病救助评议、审批、享受待遇情况。 ? 6、土地征用补偿分配。 ? 7、村委会为村民提供服务的项目、程序、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8?、新增的有关村务公开和经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五分之一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9、发展党员情况(积极分子培养: 在民主推荐产生后公示7天、确定重点发展对象: 在民主推荐产生后公示7天、接收预备党员: 最迟支部大会召开前7天进行公示、预备党员转正: 最迟支部大会召开前7天进行公示)。 ? 10、离职村干部享受补助人员情况。离职村干部自申请享受补助起,由镇党委、政府对其本人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进行首次公示(7天),上报市委组织部,经审核后进行第二次公示(7天)。 ? 11、党员评优及表彰奖励情况。在每次党员评优及表彰确定人选时,对要表彰的党员进行公示。 ? 12?、村级后备干部确定及管理使用情况。 ?13、远程教育设备管理使用情况。 季度公开事项: (后一个月下旬) 1?、村集体资产,包括房屋、农业机械、机动地、自然资源和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租赁、拍卖等经营所得收益的分配使用情况。 ? 2、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 ?3、村公益福利事业建设,包括村建道路、自来水、有线电视、(电)线、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政策执行情况。 ? 5、宅基地审批情况。 6?、各级党委政府强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项目。 ?半年公开事项: ?1、创建五星级党员三个代表责任区活动开展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评星,并将评星结果公布在图板上。 ? 2、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情况(同上)。 年终公开事项: ? 1、村干部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下年度目标。 ?2、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和审计结果等事项。 ?3、财务年度总收支情况。 ?4、新农村建设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 ? 5、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 ? 6、村土地(含机动地和四荒地)经营承包方案及土地流转情况。 ? 7、国家惠农政策补贴: 包括粮食(良种)、大型农机具、燃油、畜牧养殖贷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教育、兴修水利人畜饮水、退耕还林还草等。 ? 8、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固定,生活补贴款由民政部门具体发放)和慰问贫困党员情况(年底两节期间发放,具体名单由村党支部报镇党委审查确定初步人选后,由镇党委分别在本村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上报市委组织部,经市委组织部研究后确定人选。 ?9、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年底前,党支部内部公开。 ? (三)公开的形式 1、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5日;保留少于5日的,应当重新公布。 2?、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布。 3?、具备条件的村可以通过广播、书面等形式进行村务公开。 4?、村民委员会管辖多个自然村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分别在各自然村进行村务公开。 ?(四)村务公开的程序 村务公开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 2、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把关,对公开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3?、经村民代表会议或两委联席会议讨论通过,采用公开栏等形式向村民如实公布。 4?、听取意见。每次公开后,应广泛征求和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 5、 答疑解释。村民委员会应该认真地对待村民的质询、查询和解释答疑工作,力争让每一个村民满意。 ? 三、加强对村务公开的监督 (一)成立组织机构 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3至9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1、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2、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3、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4、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 (三)监督程序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步骤、时间或者形式有异议的,应当自村民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的5日内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提起异议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确有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步骤、时间或者形式有异议的,可以自村民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或者方案公布后的5日内通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提起异议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或者纠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并申请书面答复,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四)问题的处理 1、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罢免其成员职务。 ? 2、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罢免负有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 (1)不按规定的内容、步骤、时间和形式公开村务的; (2)弄虚作假、侵犯村民利益的; (3)干扰或者阻碍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 (4)打击报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和对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民的; (5)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 3、在村务公开中发现的挥霍、挪用、侵占、贪污集体财物等违法行为,由镇人民政府或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村委会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原则,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实现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之真正做到工作有序,办事有据,理事有章。 (一)建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议事会制度。其主要职责是决定村政发展规划,公共建设项目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 (二)建立民主理财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成立群众代表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审核、监督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村年度收支计划、重大财务收支项目等,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 (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要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档案、村委会工作档案、村党支部党务公开档案,将公开的内容及审议时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进行归档、保存,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帐簿相同。 ?(四)建立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每年年终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大会,村两委班子及成员进行勤廉双述,由群众对村两委班子及成员的勤廉情况提出质询后,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凡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按照法律程序予以罢免。 ?(五)建立审计监督制度。镇及其以上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或审计部门要对村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常规审计;对征地补偿,农民负担等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以及干部的任期目标和离任等进行专项审计。 (六)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镇政府要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纳入目标管理。镇政府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年终进行考核。检查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进行。 ? 五、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当前农村工作的新情况及上级对两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成立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各村支部、村委会要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作为当前农村工作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支部、村委会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设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二)认真学习,统一认识。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深刻认识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宣传教育,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管理和监督,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 (三)加强指导,逐步规范。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要注意总结提高,形成制度,规范运作,注重实效,避免形式主义。各村要以难点为重点,结合实际,规范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和方式,健全制度,做到内容全面、真实、具体,形式灵活多样。要突出财务公开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公开,明确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重大事项即时公开的要求。 (四)检查验收,巩固成果。镇两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派出检查组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开的内容、形式、制度、监督措施、整改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督促落实,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年末镇两公开领导小组将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考核,将检查考核情况全镇通报并将考核结果列入镇乡目标考核内容之一。 第4篇: 乡镇村务公开实施方案 实行村务公开,有利于把村级组织的工作置于广大群众监督之下,有利于强化民主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保证党在农村各项决策的落实,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巩固基层政权,更好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大事,对于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农业和农村的良好形势,推进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了认真贯彻市、县村务公开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做好我镇村务公开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首先,调整充实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纪检、经管、民政、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齐抓共管,保证村务公开工作,持之以恒,其次各村(居)也要调整成立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村务公开首要责任人是村支书、主任。有一个团结奋进、富有战斗力的两委班子是开展好村务公开工作的前提,也是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保证。第三,成立村级民主理财小组,为加强对村财收支管理、民主监督,各村居要成立由有威望的离退休老干部、群众推选的村民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对村财收支进行审核,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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