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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

土地流转 2019-07-10 00:47174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记者10日从市政府获悉,《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到2020年,我市集体林业历史遗留问题将基本解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基本落实,以林业股份合作制为主导的林业经营体制基本建立,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抵押和担保制度更加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方案》明确,我市将进一步明晰产权,对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对新纳入集体管理的林地要依法确权登记颁证。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集体林权制度,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化经营的格局。

  其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其中明确因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生态保护需要的,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对纳入天然林保护范围,停止商业性采伐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安排停伐管护补助。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林地,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

  我市将放活生产经营自主权。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工程建设等需要调出、补进国家级公益林的,按程序报批。已承包到户的地方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签订公益林管理与区划合同时,应明确管护责任与管护目标等要求。

  同时,实行公益林分级经营管理,合理界定保护等级,在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展林下经济、开展森林旅游等方式综合利用。并放活商品林经营权,赋予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

  《方案》指出,林权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推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展家庭林场示范创建活动,大力支持创建农民林业合作社示范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龙头林业企业,大力培养农村林业实用人才。并建立健全多种形式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工商资本与农户开展合作经营,按照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开展创业创新,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户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在财政金融支持方面,我市将加大政府投资支持林业发展,探索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林业重大生态工程、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林业保护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利用等重点林业建设。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扶持力度,支持林业生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地方特色优势产业、林业龙头企业、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发展,加强林业生产经营主体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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