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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用土地赔偿法律规定

土地流转 2019-07-13 00:4981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农村镇化建设步伐的推进,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大量农村的土地被征收,由此而引发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在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主体之间、被征收主体之间都存在一系列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小则影响到一个家庭的稳定,大则影响到一个地区的繁荣与稳定。如何更好地完善征收行为和协调好各种主体之间的矛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滥用征收权力。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条规定对于土地征收的前提已经作了界定,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现实中,很多政府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的时候未必真正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冠以公共利益之名满足部分单位或少数人的需求,如为一些大型国企盈利最大化,不惜损害公共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代价进行征收,或为实现个人政绩大搞基础设施建设或弄一些形象工程等,没有真正为老百姓谋福利,实现公共利益的现实化。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现实中的情形则比较混乱,各级政府在申报和审批土地上往往是默许,不严格履行程序。有些单位和个人为了逃避监管,采取土地置换、先建后报、私买私卖等形式违法征地。三是公正性、透明性不足。征收工作缺乏公正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土地管理部门关于征收范围、补偿的对象、标准不统一。对于征收的土地范围是哪些没有明确的界定,造成人心惶惶。补偿对象、标准朝令夕改、因人而异,特别是对那些老“钉子户”、“上访户”,为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惜超过标准,对其适用特别补偿措施化解了个案。然而,这种不公平的处理方式一旦被别人知道反而造成更多的人对政府征地工作不满等负面情绪,让政府在征收工作中失去信任度。征收工作的透明性不足,主要表现为确定补偿标准的时候,政府部门没有告知征地农民相应的标准、没有听取意见,老百姓的参与度不高。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依照程要求,不仅补偿标准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民,而且整个征地过程从征地决定的作出到补偿金的确定,被征收一方都应当享有知情和参与的权利。然而,我国现行土地征收程序基本上都是内部操作,现有的征地与补偿安置公告、听取意见等程序又都是事后程序,同时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往往流于形式。这导致实践中在整个土地征收过程往往成了暗箱操作,被征地农民既无从知情,更无法参与,也使社会舆论无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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