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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时期退耕还林

土地流转 2019-07-13 00:51133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中国新时期退耕还林》是1970年1月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李晓峰,定价为30.00元。

  《中国新时期退耕还林(草)工程的经济分析》内容简介:长期以来,中国在经济落后以及发展战略错误导向的双重作用下,盲目开荒种田,以林(草)换粮,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已成为影响中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中国新时期退耕还林(草)工程,旨在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激励,引导与刺激广大农户参与到这项庞大的生态工程建设上来,以实现退耕区的生态重建并进而维持整个中国的生态平衡。

  近年来,退耕还林(草)工程无论是从广度还是深度上讲都在快速进展,同时在工程从启动到推进的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对退耕还林(草)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如退耕还林(草)与粮食安全的关系问题,退耕还林(草)补贴标准与补贴期限问题,退耕还林(草)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行为互动与利益均衡问题,退耕还林(草)政策实施的内在机理以及进一步优化的问题以及如何建立起退耕还林(草)长效机制问题等,都需要进行更深入系统研究。有鉴于此,本研究以“中国退耕还林(草)工程与政策的经济分析”为题,就上述问题进行一些探索,企图在理论上有些创新,在应用上为有关部门评价、修正中国新时期退耕本研究由“2605项目”切入,讨论了中国新时期退耕还林(草)工程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分析了其有别于其他林业生态工程特点,揭示了本研究的特殊性与针对性;从生态学、生态经济学、环境经济学等学科角度揭示了中国退耕还林(草)工程的理论基础,并定义了退耕还林(草)的概念;分“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两个层面分析了中国新时期退耕还林(草)政策的科学含义并指出了政策设计中的一些缺陷;研究和比较了国内外退耕还林(草)工程实施的过程,并归纳出了国外类似的工程对中国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启示;重点探讨了中国退耕还林(草)工程与粮食安全之间的关系以及退耕还林(草)各参与主体在退耕还林(草)工程不同演进阶段的利益互动问题;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退耕还林(草)工程长效机制的若干政策建议。

  (1)退耕还林(草)工程与中国粮食安全问题。本研究在科学认识“粮食安全”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粮食安全在中国的特殊重要性,认为能否保证粮食安全将是退耕还林(草)工程顺利实施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分析了影响中国粮食生产的生态因素,认为中国退耕还林(草)工程与粮食安全之间存在着既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辩证关系;对中国退耕还林(草)工程启动以后国内粮食供求关系的变化进行分析,并结合中央政府2004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粮食“新政”及其效果,认为主要不是退耕还林(草)工程导致了中国粮食供给形势的紧张,更不能因此否定和停止退耕还林(草)工程,批判了退耕还林(草)工程“怀疑论”和“错误论”的思想。

  (2)关于工程启动阶段的补贴问题。尽管影响中国退耕还林(草)工程启动的因素很多,但本研究认为最为重要的因素就是“补贴”,认为这是工程启动最重要的原动力;通过建立退耕还林(草)农户生产行为的经济模型,从理论上分析了不同的补贴数量对退耕面积的影响,认为补贴越多,农民退耕的积极性就越高;通过同一补贴数量对优劣等土地退耕比例将产生不同影响的分析,指出了我国现行政策中补贴标准“单一化”的弊端,并提出了进一步细化补贴政策,实行“差别补偿”的观点;通过对我国现行补贴标准的实证分析,得出了现行补贴标准相对较高的结论,并由此揭示了中国退耕还林(草)工程超计划推进的原因;结合样本地区数据分析,认为我国退耕还林(草)补贴中有相当部分转移到了国营粮食企业,并因此得出了解决国营粮食企业巨额亏损和挂账问题也是退耕还林(草)工程一个暗含的目标的结论;结合林草业发展的自然特征和退耕区社会经济状况,提出了应进一步延长补贴期限的观点。

  (3)关于工程推进阶段的利益互动问题。本研究认为退耕还林(草)工程推进过程中一条最为重要的主线是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参与主体都将依据于各自的“成本-收益”分析和对其他参与主体行为的判断,以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理性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将退耕还林(草)的参与主体分为三个,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退耕农户,并结合工程实施中各自所扮演的角色分析其成本与收益的大小,得出了在现有政策框架内中央政府既得利益明显,而地方政府和退耕农户却利益有限且风险很大的结论;运用“博弈论”尝试分析了退耕还林(草)工程各参与主体彼此之间博弈行为,认为由于存在着目标冲突,因而相互博弈的结果使得地方政府和退耕农户都倾向于选择消极地参与退耕还林(草)工程行为,从而导致政策实施的低效率;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尝试分析了退耕还林(草)中政府与农户之间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认为政府必须与农户之间通过签订建立在各自利益基础上的契约并进行必要的监督,才能实施预期的目标。

  (4)关于工程后退耕阶段的可持续机制问题。本研究认为克服退耕还林(草)短期行为,建立起长效机制的关键问题是能否使退耕区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加,并分别从生态补偿、林(草)产权制度以及退耕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后续产业发展三个方面探讨了努力方向;在探讨“生态补偿”概念的基础上,探讨了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外部性校正的两种流行理论——庇古的“利益调整理论”和科斯的“改变利益调整的初始条件理论”——的作用机理和内在的统一性,并从节约总交易费用(包括外省交易费用和内生交易费用)的角度提出了退耕还林(草)工程外部性校正的思路;结合我国生态补偿的探索实践,提出了退耕还林(草)生态补偿的基本方向;以产权理论为基础,分析了退耕还林(草)工程中的产权形成与产权残缺的特征,以及产权残缺对退耕还林(草)工程的不利影响,在分析国外生态公益林产权制度安排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以“混合产权制度”来优化退耕还林(草)产权结构的构想;在分析结构调整与经济增长互动效应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退耕还林(草)政策的实施,揭示了退耕地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后续产业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基于上述研究结论,针对中国新时期退耕还林(草)工程与政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别从八个方面提出了建立退耕还林(草)长效机制的政策建议。粮食安全是退耕还林(草)工程实施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更事关国家整体安全,一定要采取综合措施予以确保;探讨了科学地确定补贴标准的方法,应以此为依据实行“差别补偿”,并改变简单补贴钱粮的方式,辅之以政策支持、生态移民和发展教育事业等多种补贴方式,同时要结合不同地区实际,延长补贴期限;针对退耕还林(草)过程中各参与主题存在目标冲突和“非合作博弈”的倾向,提出了“参与式退耕还林(草)”的思路,以便有效地解决工程实施中的激励和监督问题;引入市场机制也是实现各参与主体利益均衡的有效方式,通过进一步强化私人承包制,实现经营方式创新,建立中介组织等方式,逐步克服退耕还林(草)由政府操作的种种弊端;按照以“混合产权制度”来优化退耕还林(草)产权结构的构想,提出了林业分类经营的观点,并就退耕还林(草)以后形成的不同林(草)的性质(生态林和经济林)提出了具体的思路;强调了一定要运用法律手段有效保护退耕还林(草)工程中所形成的林(草)的私有产权,包括林地的承包权和收益权,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地上林草权的保护等,切实保护退耕农户的利益;结合退耕区的政策环境、资源禀赋、社会文化背景以及结构调整的基本原理,提出了退耕区农村产业结构和后续产业发展的基本思路,认为应从以市场为导向和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出发,进一步优化农林牧结构、大力发展农林牧产品加工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促进劳动力异地转移和大力推动退耕区城市化发展等方面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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