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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买卖宅基地是否构成犯罪?答案在这里!

土地流转 2019-07-15 23:4597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王XX因拆迁取得位于灵璧县朝阳镇XX街的一块425平方米的宅基地,并于1996年3月26日取得该块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住宅。2001年4月20日,灵人民政府为王XX的宅基地登记注册发证。后王XX的儿子小王按照与规划局达成的协议在该块宅基地上修建了5间砖墙、石棉瓦顶房屋和1间小平房。

  2011年3月,经被告人王XX同意,小王以68万元的价格将前述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灵璧县朝阳镇XX村农民赵X。2012年11月,规划建设管理所以赵X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责令其停止施工。赵X未停止施工,拆旧建新。案发后,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王XX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灵璧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的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拥有农村户口的人才能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范围内申请宅基地。农民宅基地大体上属于农民个人财产,农民拥有对自有宅基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但是一户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出卖、出租住房或赠与他人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15条明确,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农民买卖自有宅基地的房屋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案件处理更应当十分慎重。要积极争取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效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案件处理的善后工作,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答复》所针对的是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明显重于本案中农民将自有宅基地和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农民的行为,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司法原则,对农民转让自有宅基地的行为也不宜按犯罪处理。

  后来案件发回重审后,再次上诉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王XX转让宅基地及房屋的事实清楚,但认定获利63余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农民转让自有宅基地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王XX转让自有宅基地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改判为无罪。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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