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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丽水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

土地流转 2019-07-17 00:0917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1.《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 81号令,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必须及时修订。

  2. 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升城市形象和品味,防止产生新的城中村和“重复拆迁”,原有的迁建安置方式不再适应已初具城市规模的丽水经济开发区、联城等区块的发展,应当从政策层面进行引导转变,对原《办法》安置方式进行调整修订。

  3.总结分析 2018年市区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成果和存在的问题,发现政策规范和实际工作还有不相衔接之处,需要及时修改完善,从而更好地保护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

  参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和《绍兴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等。

  根据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将农业人口、农业户口修改为农村村民;将非农户、非农人员等修改为城镇居民。

  (二)根据机构改革成果,调整完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中部门的具体职责、名称。

  取消附件2范围迁建安置方式,理由一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原则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不再单独进行宅基地审批建房,主要采取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的方式安置;二是城市化进程的必然性;三是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

  取消原《办法》关于“以及农村村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无住宅,其拥有的国有土地上住宅被征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补偿。”的规定。

  理由是依据国务院条例和省条例等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产权人户籍、人口无关;农村村民拥有的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执行,不再参照执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1)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人的家庭成员,为现役军人,且原户口在被征地村(不含现役军官和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征地预公告发布时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通知选房前或安置地基抽签选定前退伍、复员,并将户口迁回原籍的,经被补偿人同意,可以根据被补偿房屋按户数平均分摊后的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作为不同安置户予以安置。”

  为了充分保障原户籍在被征地村现役军人安置权益的需要。征收公告发布时,现役军人因户籍在部队,即使年龄达到条件也无法独立分户安置,只能作为家庭成员计入安置人口。实际工作中,来自基层一线强烈要求对现役军人的安置权益给予充分保障。同时也是拥军优属的需要。修订后,更加充分保障现役军人的安置权益。

  (2)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条,“现户籍不在被征地村,原作为家庭成员计入被补偿房屋的宅基地建房审批人口,除继承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房屋共有权,不予产权调换,不作为迁建或公寓安置的依据,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产权人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被征地村,除继承外,通过诉讼等其他方式主张对被补偿房屋享有共有权,从而达到额外补偿目的。针对此类特殊情形,明确按建筑物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对原来政策不明确的内容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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