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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几种情形

土地流转 2019-07-17 00:218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集体建设用地,即乡(镇)村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产业发展允许依法依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合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有利于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化,有利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是维护了土地公有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体现,有利于农村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二是有利于防止浪费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调动土地的合理配置,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经济效益。三是一定程度上减轻国家、集体的经济负担,弥补农村建设资金的不足,为农村的土地开发和兴办公益事业提供经济上的保证。

  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产业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规定:“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84号)规定:“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3.《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 〔2017〕12号)规定:“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

  4.《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发改综合〔2018〕1465号)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自有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5.《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18〕98号)规定:“鼓励通过流转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统一保护开发利用。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乡村旅游接待和活动场所”。

  6.《关于促进自驾车旅居车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旅发〔2016〕148号)规定:“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外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1.2014年12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2017年9月,市旅游委和原市国土局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用地政策精准支持我市旅游业发展的通知》,积极支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旅游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旅游景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旅游开发单位和个人联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空闲的建设用地,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上述旅游项目用地,可以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荒地等,修建旅游景区内观景亭、台、栈道等设施用地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不办理供地手续,实行土地使用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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