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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否有权

土地流转 2019-07-19 02:46141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重要的财产权益,而随着土地价值逐渐显现,土地纠纷逐渐增多。那么,如果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否有权获补偿?近日,原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2007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合同书载明:甲方:某村民委员会。乙方:某村村民张某某。根据党和国家大力开发荒山荒坡有关政策,改变贫困落后做到利国利村利民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研究统一意见,达成共识具体事项如下:一、甲方经村党支部、村委会及村民代表共同研究决定,同意将某村村西北(某沟堰以下至沙场的荒坡150亩)承包给本村村民张某某进行小流域治理种树发展牧畜。二、甲方承包给乙方期间,由于本地荒山荒坡土地贫瘠条件艰苦,需要较长时间的开发和大力投入才能不断改善土壤,所以承包时间30年。三、甲方保证乙方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不得随意变更、终止合同的执行。负责解决协调厂房建设用地,提供水、电安装等方便,乙方建厂房使用荒地每年交村委会占地使用费300元逐年支付。四、甲方根据国家政策大力扶持配合乙方开发,甲方允许乙方遇到特殊困难时转让给他人开发使用,甲方不予干涉。一:乙方本着利村利民的原则,志愿将本村(某沟堰以下至沙场荒坡150亩)承包时间30年。二:付款方式:每亩承包费3元,首先支付前十年承包费用(九千元)其余款项十年后逐年付清。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与本合同同样有效。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一年应缴纳被告承包费45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交纳被告20年承包费共计9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据一支,载明:“今收到张某某承包荒地费玖仟元正。收款单位某某大队”。收款单位处加盖“某村民委员会”印章。

  之后,原告开始对承包土地治理、耕种、植树。2011年某市工业园区征用了原告承包土地中的21.5亩,其余承包地原告一直耕种至今。某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2011年工业园区占用某村土地,征地价为每亩33020元,个人部分每亩应得30988元。

  原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对本案所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有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可以证实。原告的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即丧失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故应依法享有获得征地补偿费的权利。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据某镇人民政府的证明,2011年工业园区征用原告张某某村的土地,征地价为每亩33020元,个人部分每亩应得30988元,共征用了原告的承包地21.5亩,故原告应得到补偿费为30988元/亩×21.5亩=666242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土地补偿费666242元。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获得补偿的权利。随着我国农村城镇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被大量征收、征用,由此引发的土地承包案件大幅上升,涉及面广,矛盾尖锐,审理好此类案件事关国家、集体和承包者的利益,更事关促进乡村安定有序发展的大局。本案通过判决让发包方限期给付承包方张某某土地补偿费,彰显了对土地承包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维护了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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