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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最新征地通告!涉及城区10多个村地块用途及

土地流转 2019-07-19 03:0912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近日,聊城市征地信息网公示了一些村土地的拟征收公告,涉及10多个村,地块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商服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医卫慈善用地、工业用地等,来具体看看位置吧。

  为保障聊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通告: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古楼街道岳庄居民委员会、古楼街道聊堤口居民委员会。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聊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3个区片,其中:Ⅰ级区片,每亩补偿7万元,Ⅱ级区片,每亩补偿5.8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其中Ⅰ级、Ⅱ级区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每亩2.3万元包干予以补偿,Ⅲ级区片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6号)的规定标准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东昌府区房屋征收中心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昌府区分局会同聊城市东昌府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通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由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昌府区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Ⅰ级、Ⅱ级区片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每亩2.3万元包干予以补偿,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东昌府区房屋征收中心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东昌府区房屋征收中心申请复核)。

  本通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发布。被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通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昌府区分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为保障聊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聊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通告: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聊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II级区片,每亩补偿5.8万元,III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每亩2.3万元包干及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6号)的规定标准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由聊城市第一征房屋收中心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会同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财政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政工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本通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8月12日由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度假区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区片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每亩2.3万元包干予以补偿的,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由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本通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通告。被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通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度假区分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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