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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认定书([2018]61号)

土地流转 2019-07-24 23:1911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原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你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401842013B00050,合同编号:4403),出让合同项下宗地位于从化区江埔街南方村南一队42号地段,面积为5069.5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根据《关于广州市明喆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延迟开工的复函》(从国房函〔2014〕761号),你公司应在2015年6月1日之前开工建设上述宗地。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从国规闲调字〔2016〕12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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