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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建设管理制度

土地流转 2019-07-25 18:18127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华店乡小城镇建设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 规范小城镇管理,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小城镇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 制宜,正确引导,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 态效益同步增长,打造经济名乡品牌。 第二条 小城镇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是乡人民政府,职能部 门是城镇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二] 负责组织和监督华店乡总体规划的实施; [三] 负责乡容乡貌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 [四] 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 [五] 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造址和服务; [六] 负责建设统计、 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二章 第三条 治安管理 乡内治安管理由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三个单位 联合开展。派出所要组织警力对镇区 24 小时巡逻,定期开 展严打斗争;司法所要协调相关村庄搞好民事纠纷调解;综 治办要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确保社会稳定。 第四条 乡内相关村庄要积极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按照 属地管理的原则,管好自己的人。 第三章 第五条 理: [一] 在乡内主要街道两侧进行商业网点房开发建设, 应 当先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同意后到城建办公室 提出申请,并提交网点房效果图及施工图纸。城建办公室审 查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书,报乡政府审批。建设方凭选址意 见书到财政所交纳契税及耕地占用税后,再到土地部门办理 用地审批手续。 [二]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方提报建设项目验收申请,经 城建办公室实地查看验收建设式样与原设计效果图有无差 异,如无差异,各项工程质量合格,即发放工程验收合格证, 同意交付使用,否则不予验收,楼房不得交付使用。 [三] 符合建房条件的住户,要首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由村委会对住户的申请进行预审和选址,然后到城建办公室 进行审批。对符合建房条件和村庄规划的住户,持《农民住 房准建证》到土地所办理有关手续。土地所根据农民建房的 相关规定,对村庄提交的住户建房申请进行核查审批,对符 合条件的开具《用地通知单》 ,建房户凭《用地通知单》到 规划建设管理 在乡内进行商业网点房建设,必须按以下程序办 镇财政所统一办理各种税费手续后,凭《税费单据》和《用 地通知单》到城建办公室办理放线施工手续。 [四] 在乡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由乡人民政府批准。批 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或因政府规 划需要必须无条件拆除。禁止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 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六条 为了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 的管理能力,乡政府对规划区内土地实行储备制度。 第七条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两年内必须开 工建设如不能按期开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闲置时间超过 两年的,依法收回。 第四章 乡容乡貌和乡区卫生管理 第八条 乡域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以及公共场 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镇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各 类广告:未经审批的各种广告,刻画予以取缔,并对当事人 给予 100—500 元的罚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市场等公共 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堆放建筑用沙、石料、搅拌机 等,因需要确需占用的,必须按规定到城建办公室申报,并 经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占用手续,否则不准开工建设。建设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 筑物,清除建筑垃圾,如不及时清运、责令限期清除并对当 事人处于 500—1000 元的罚款。 第十条 乡驻地规划区内各单位门前实行“三包” , 生产生 活垃圾必须送到指定地点,自觉保持卫生整洁。规划区内村 庄各自负责村庄卫生日常保洁,确保主要大街两侧美化、绿 化、亮化、净化,无“三大堆” 。村庄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 工统一收集后送各垃圾中转站,镇政府统一外运进行集中处 理。 第十一条 规划区内道路两侧不得设置临时摊点,不得占道 经营和堆放其它杂物。 第十二条 按照 “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 的原则, 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收费用专用于垃圾处理设施的建 设和维护。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管理及设置标准: [一] 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城建办公室统一管理, 设置户外 广告者须到城建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二] 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 境相协调; [三]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制做精良,支架不得裸露; [四]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 不得 沿街摆放临时性广告牌; [五] 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输电、道路等方面的 安全; [六] 未经批准不得在路灯、街道树上设置广告; [七]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牢固稳妥, 拉紧绷直, 保持美观。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处罚规定 在乡驻地规划区内,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 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 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影响乡区规划,尚可 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改正,并按照违法建筑物面积处以每 平方米 1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建住宅的,由乡人 民政府按照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 50 元以上, 500 元以 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在规划区内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在规定期 限内拆除临时建筑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 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 5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货运车辆在乡区运行中,泄漏和遗撒液体及杂 物,影响道路整洁的,责令清除,并处以每平方米 1 元的罚 款。 第十七条 新建工程竣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清运建筑垃圾 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 200 元至 1000 元罚款。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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