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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经过征地程序就征用真的合法吗?

土地流转 2019-07-29 17:31164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拆迁过程当中一种很常见的征地方式,就是在未经法定征收程序的情况下,以土地征收的名义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借征地之名行“买地”之实。今天楹庭拆迁律师就为各位老百姓更具体地分析一下,这种协议“征地”的方式在实践中到底是怎样的表现形态,为可能会遇到这种违法征地行为的农民朋友们提个醒。

  被征地人(后称当事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合同》前得知当地区政府作出了相关《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包含其所在村组土地在内的区域土地进行征收。故虽然对区政府据该《方案》给出的补偿安置条件不满,但由于误以为区政府是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当事人还是按照区政府的要求,与其下设的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了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并交出了房屋土地。

  在签订合同前后,除了该份《补偿安置方案》外,当事人未见到任何其他土地征收相关的文件,为了确定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当事人向相关行政机构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并由此得知案涉土地尚未经征收。

  由以上查明事实可知,当地区政府根本没有依法经相关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所在村组的土地进行征收,而是仅仅作出了一份《补偿安置方案》后,就打着依法征收的幌子“忽悠”被征地农民签字、交地。

  除了依法进行土地房屋征收之外,现行法律是不允许地方政府以其他方式租用、买卖土地的。但实践中比较复杂的是,在一些试点地区,会存在村委会组织腾退等比较特别的情况。但无论是哪种方式,被征收人都要明确,如果对方给出的补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被征收人都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

  如果被征收人遇到自己不能确定是否合法的土地房屋征收行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进行确认,这样做并不是为了做“钉子户”耽误征收工作的进行,而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是为了避免不法之徒为了私利滥用土地,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原则上需要先经过征地程序,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然后才能再申请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在实践之中,许多的地方政府或盲目的追求发展速度,或为了牟取更巨额的利益,听取开发商的承诺,在没有办理土地征收和转用手续的情况下,利用行政权力圈占集体土地批给开发商来使用。这种先斩后奏的的做法严重违法,理应对有关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在保证经济性的前提下,还要应当尽量恢复土地原状。

  并非所有的情况都适合责令恢复原状。未征先用的做法固然是恶劣错误的,但是如果相关的项目已经投入建设甚至已经建成,恢复原状将会极其的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制恢复原状,将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在确认占地行为违法的同时,驳回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请求。对于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占地项目,有关部门经过补办手续后也会批准用地。

  这并不意味着就是放任未征先用的违法行为。虽然不会强令恢复土地原状,对于涉嫌未征先用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要严厉的来追究其责任。而且,这样没有经过合法合规的征地程序的征地行为,往往带来的是不合理的征地补偿,广大农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依据该确认违法的判决,来向有关部门机关申请或向法院起诉来争取我们应得的征地补偿款。

  最后,楹庭拆迁律师想向各位老百姓强调的是,无论对方是政府还是个人,在没有法律依据支持的情况下向村集体或个人“买地”或“租地”就是违法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征地依据。被征收人不要因为对方打着行政机关的名义就轻信征地、用地行为一定合法,更不要因为对公权力的畏惧就吃哑巴亏,放弃争取自己应得的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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