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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集体土地征收案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流转 2019-07-30 18:09187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经过政府信息公开,京平律师了解到,2013年5月,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同意征收株洲某示范区集体土地近50公顷,作为株洲市2011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实施方案二十一的建设项目用地;2015年11月,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2016年9月,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其中引用的相关文件未依法及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应每2至3年调整提高一次,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本案中, 2016年制作补偿方案,而各项补偿仍在执行2011、2013年的标准,显然不符国家要求。

  实施条例》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经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部门便应当按照该方案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因此,株洲市人民政府的行为客观上变相剥夺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它权利人申请复核、听证等权利,国土资源部门也未在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它权利人的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复议机关认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反了法定程序,并最终做出如下决定:确认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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