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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贷款政策

土地流转 2019-07-30 18:1218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出炉。

  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信贷品种。

  第四条 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

  (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

  第六条贷款用途。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七条贷款期限。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1年(含)以上。

  第八条贷款利率。林权抵押贷款利率由各行按农业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执行。

  (一)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森林资源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已完成林改并取得林权证的除外);

  第十一条抵押率。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并根据不同的树种、树龄及所抵押林权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抵押林权评估价值的50%。

  第十二条 抵押的树种、树龄和面积要求。可抵押树种以杉树、松树、桉树、毛竹为主,其中以杉树抵押的,树龄应在8年(含)以上;以松树抵押的,树龄应在15年(含)以上;以桉树、毛竹抵押的,树龄应在4年(含)以上。法人客户须提供相对集中的抵押面积300亩(含)以上;自然人客户须提供相对集中的抵押面积100亩(含)以上,其中为农户小额贷款抵押的,相对集中的抵押面积50亩(含)以上。

  第十三条 对第十二条规定的树种外,各地需以当地易流转、价值高的名贵特色树种,如名优茶树、油茶树等为抵押物的,由二级分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业务准入条件(包括树种、树龄、面积、抵押物价值等要求)及风险管理措施,报省分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以林权作为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且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农业银行不单独接受林地使用权的抵押。

  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未经农业银行同意,抵押人不得流转所抵押的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农业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第十五条 以集体经营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书面文件;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书面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出具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国家无偿划拨的林权抵押的,必须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木出让手续。

  第十六条 抵押的林权原则上必须办理林业综合险(当地未开办的除外),并指定农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由农业银行保管保险单,保险期限(含续保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由于我省政府部门已统一投保林业火灾险,火灾险不再要求重复投保,但贷款行应在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其他事项”栏目中约定:火灾险保险理赔款优先用于归还农业银行贷款。

  第十七条 用于抵押的林权须经有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须经省分行认可,实施动态名单制管理。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到林权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林权抵押登记证。

  第十九条 除以下特别要求外,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的授权及业务办理流程,按农业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贷款申请。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申请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七)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新建及免评级企业除外);

  (八)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十一)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林地应出具相应的承包、租赁、出让的有效协议或合同;

  (八)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林地应出具相应的承包、租赁、出让的有效协议或合同;

  第二十二条 贷款调查。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执行双人实地调查的原则。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品行、家庭概况、收入来源、还款来源及贷款用途等;

  (五)抵押物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林种、林龄、抵押物评估价值及购买价或转让价(须附有关协议)等;

  (七)以承包方式取得国有或集体林地经营权的,应调查经营者的承包期限是否合理,是否付清承包期内应支付的承包费用,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等;

  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查。各级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二)主体资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借款用途是否合法,贷款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业银行信贷政策;

  (四)借款人林业经营情况审查:经营林木是否适销对路,采伐指标是否合理,能否保证贷款的按期偿还等;

  (五)抵押担保审查:抵押担保手续是否合法有效,用于抵押的林权市场价值是否合理,是否容易变现。

  第二十四条 贷款审批。贷款审查后提交有权审批行的贷审会或合议会议审议,或直接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审批同意后,经放款审核岗审核,农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填制借款凭证,并按规定将资金转入借款人在农业银行的结算账户。

  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文本的“其他事项”栏目约定,所抵押的林木列入砍、间伐计划的,借款人须向农业银行提供砍、间伐申请材料,归还相应贷款,或与农业银行约定砍、间伐收入优先偿还贷款并缴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经农业银行同意后报林业部门办理砍、间伐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贷后管理。林权抵押贷款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三)客户经理应及时跟踪和监督林木砍、间伐及销售情况,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或协议规定归还农业银行贷款本息;

  (四)在借款人对部分或全部林木砍伐期间,客户经理应进行现场跟踪管理,了解实际采伐林木种类、数量和销售价格,监控其资金走向。

  第二十七条 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超过3%的经营行,暂停其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办权。如需重新取得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办权,其不良率必须控制在3%以内,并报经省分行批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档案,定期与林权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核对,保证抵押权利的合法有效。

  第二十九条 已抵押的林权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时,经营行应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增加抵押物,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三十条 借款人如变更抵押物,应向农业银行提出申请,在取得农业银行确认同意后,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证》、原林权《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抵押物价值不能低于原抵押物的价值,且必须先办妥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解除原有的林权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应对抵押的林权按照农业银行资产处置办法执行。农业银行在依法处置所抵押的林权时,应及时与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林木采伐申请或以协商、折价、拍卖、变卖、诉讼等方式处置抵押林权。

  第三十二条 经营行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林业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取得当地政府、林业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条件成熟的应与当地林业部门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共建信贷风险防范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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